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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政策
来源:南通市公积金中心 发布时间:2024-08-09 字体:[ ]

住房公积金的暂存

为切实解决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住房公积金业务问题,减轻企业社会化管理的负担,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等原因,职工住房公积金需整体转入的单位,其职工可进入中心住房公积金暂存户。 原单位或清算组织提供法院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等的文书,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无雇佣人员的)以及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从业人员等本市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受委托银行借记卡,至市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窗口或者受委托银行业务受理点,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以下简称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地点:

地区

委托银行

地址

市区

招商银行南通分行

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111号

中国银行开发区支行

南通市开发区中央路31号

交通银行南通分行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中路78号交通银行营业部

通州湾

交通银行滨海支行

南通市通州湾示范区滨海大道210号

海安市

建设银行海安支行

海安市长江中路116号

如皋市

建设银行如皋支行

如皋市福寿路325号

如东县

建设银行如东支行

如东县掘港镇青园南路52号

通州区

建设银行通州支行

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交通路37号

海门区

建设银行海门支行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西路2号

启东市

建设银行启东支行

启东市汇龙镇民胜中路515号

住房公积金的封存、启封

1.封存

职工离开工作单位,只中断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其在中断期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随之中断,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变,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仍保留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户名内,单位应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

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在清算期间,单位可将职工个人账户先行封存。

办理封存手续时,单位应在《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的“本月减少汇缴”栏中反映,并附《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填写封存人员的姓名、账号等资料。

住房公积金个别职工的封存业务,单位可以去受托银行直接办理,单位所有职工集体封存的,应去中心或各地管理部办理相关手续。

2.启封

职工与原工作单位恢复中断的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单位和个人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为职工启封原封存在单位账户下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单位清算结束后,应将职工个人账户启封,并办理补缴、转移或销户手续。

办理启封手续时,单位应在《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的“本月增加汇缴”栏中反映,并附《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填写启封人员的姓名、账号等资料。

住房公积金的启封业务,单位可以去受托银行直接办理,集体封存后单位启封并补缴的,其标准的核定参照本服务指南《住房公积金缴存》中单位补缴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业务的,即职工个人账户及其住房公积金在南通市区域范围内不同单位之间的转移,可持本人身份证或由单位经办人持身份证、单位介绍信等至转入单位所在辖区的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柜面提交转移申请,一并提交《职工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申请表》或《职工住房公积金同城批量转移申请表》(以上表格可到表格下载栏进行下载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汇缴

单位在办妥职工开户手续后,即可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汇缴。住房公积金一般采取按月缴存方式,即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存缴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

2、预缴

为了节约往返银行的时间,简化手续,单位亦可采取预缴的方式,即在年初、半年初、季度初单位可将本年度、本半年度、本季度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性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3、补缴

(1)单位补缴:单位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缴存登记和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汇缴的,应按规定办理补缴,标准由中心或各地管理部核定;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单位在结算期间因资产冻结无法缴存的,清算结束后,应按规定办理补缴;原缴存确有困难的单位,在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按规定办理补缴,住房公积金年度内的补缴可以直接去开户银行办理,跨年度的补缴应去中心或各地管理部办理相关手续。

(2)个人补缴:职工个人因工作调动未及时缴存或启封原封存帐户按规定需补缴的,单位应在《南通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中注明个人补缴,相关手续办理同上款。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

南通市区范围和六县(市)范围内的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各地管理部办理缴存登记,国家机关凭机构设立批文、企业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凭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凭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等单位设立的证明复印件到中心或各地管理部填写《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经中心或各地管理部审核登记后20日内持上述登记表和清册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房公积金的调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根据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每年7月1日进行当年基数调整。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缴存基数的上限不超过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

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四舍五入至元后等于职工个人月缴存额;

缴存基数乘单位缴存比例四舍五入至元后等于单位月缴存额;

个人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月缴存额合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年度

个人比例

单位比例

1992.7.1-1995.6.30

4%

4%

1995.7.1-1997.6.30

5%

5%

1997.7.1-1998.6.30

6%

6%

1998.7.1-1998.11.30

6%

6%

1998.12.1-2000.6.30

6%

6%

2000.7.1-2001.6.30

7%

7%

2001.7.1-2002.6.30

8%

8%

2002.7.1-2003.6.30

8%

8%

2003.7.1-2011.6.30

10%(机关、事业单位)

10%(机关、事业单位)


8%-12%[企业(含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8%-12%[企业(含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2011.7.1—2016.4.30

12%(机关、事业单位)

12%(机关、事业单位)


8%-12%[企业(含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8%-12%[企业(含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2016.5.1—至今

12%(机关、事业单位)

12%(机关、事业单位)


5%-12%[企业(含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5%-12%[企业(含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对象

南通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所谓“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住房公积金的变更和销户

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

单位经办人需携带以下材料至柜台申请办理:

1.变更后的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证件或上级主管部门签发的变更核准证明材料原件;

2.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3.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4.单位住房公积金变更(注销)登记表。

二、单位变更经办人

请现经办人携带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变更(注销)登记表》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至各分支机构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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