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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
来源:南通市消防救援局 发布时间:2026-05-06 字体:[ ]


一、决策事项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南通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南通市消防救援局制定了《南通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规定内容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各方职责、停放充电管理、禁止性规定、回收管理、宣传教育、监督执法、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共二十五条。明确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明晰政府、部门、物业、企业、使用者等各方责任,规范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建设,严禁进楼入户、违规充电、非法拼装改装等行为,完善回收、宣传、信用监管及执法机制,自施行之日起生效。

二、征求公众意见主要事项

1.对该决策事项的了解程度;

2.对该决策事项的态度;

3.对该决策事项实施过程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评估责任主体名称和联系方式

责任主体名称:南通市消防救援局

联系人:薛先生,联系电话:0513-69953004

四、评估实施主体名称和联系方式

实施主体名称:江苏众瓴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郑女士,联系电话:0513-89121339,邮箱:1002014824@qq.com

五、公示期限

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即2026年5月6日至2026年5月18日。

附件:《南通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南通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南通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强化科技赋能和综合治理,构建全链条治理体系,有效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和设施建设的投入,建立信息共享、协调联动、联合查处和案件移送机制,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等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辖区内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其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定期组织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经营者以及停放充电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五条 【部门职责】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督、指导,依法查处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行为;依法调查处理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生产、销售质量和维修环节改装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及配件销售单位违法违规擅自改装配件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对驾驶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在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落实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收费政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新建建筑、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电动自行车日常停放和充电管理。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寄递渠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非法寄递行为。

工信、民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商务、文旅、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人职责】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其管理区域内履行以下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承接物业时,与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等共同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及相关消防设施进行查验;

(二)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定期清理公共区域,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进行维护管理;

(三)物业服务人发现违规改装或者配置大功率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电动自行车违规进入乘客电梯的,应当予以劝阻;

(四)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劝阻和制止电动自行车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职责。

对相关违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七条【无物业单位职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人的综合楼、商住楼等,由其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自行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进行管理,明确管理组织或者人员专门负责日常管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接受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日常管理;未聘请物业服务人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八条 【集中充电运营单位职责】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运营主体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加强日常检查、巡查;

(二)保证充电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时清理不能提供充电服务或者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充电设施;

(三)配置符合标准的消防设施、视频监控设备等;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九条【配送企业责任】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邮政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

(二)对驾驶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督促驾驶人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规范停放电动自行车和安全充电;

(三)在站点设置的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施应符合消防、供电等安全管理要求。

鼓励统一配备电动自行车,统一标识、登记管理、跟踪定位,及时预警提示违规停放充电、超速逆行等行为;定期对电动自行车进行视频、图片抽检管理,确保实际使用车辆与系统登记一致。

第十条【租赁经营企业责任】电动自行车租赁经营企业应当在本市允许的投放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投放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设施等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范;

(二)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和设施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三)及时清理违规停放的共享电动自行车;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行业协会职责】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生产、销售、维修、回收等经营活动。

鼓励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防范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教育宣传和有奖举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和教育,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学校应当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结合学生认知特点,开展常态化消防安全教育。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公益宣传,创新宣传形式和内容,普及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并在重点时段加大宣传频次。

鼓励群众参与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生产、销售、改装、停放、充电等环节的社会监督,对经查证属实的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举报投诉线索,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禁止改装等行为】在本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并按规定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及充电器等,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及充电器;

(三)回收电动自行车蓄电池以旧充新再次出售。

第十四条 【电动车使用者充停禁止性规定】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门厅、楼道、楼梯间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其充电;

(二)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住宅、宿舍、办公楼等室内场所存放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或者为其充电;

(三)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设施、器材;

(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六)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报废回收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电动自行车赋码销售、登记制度,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依托车辆登记信息管理等系统,实现全生命周期管理。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主动置换、提前报废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对蓄电池实施定期检测,按照国家规定对达到安全使用年限的蓄电池进行报废处理。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提供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完整的回收台账。

第十六条【停充场所规划建设与设置】商场、医院、学校、农贸市场、文化体育场馆、公园、车站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公共交通设施,以及住宅小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或者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推动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住宅小区等单位配置建设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满足职工充电需求,缓解住宅小区充电压力。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及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公共交通设施应当结合实际,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依法简化审批程序,做好衔接工作。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建设的,按照便民原则就近设置。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对辖区内电动自行车以及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情况进行调查统计,指导、动员业主和所有权人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第十七条 【充电场所设置标准】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范;

(二)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三)不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附设在建筑内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采取有效防火分隔等措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鼓励消防创新】鼓励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运营中使用便于消防安全管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鼓励管理单位采用智能充电设备、电梯轿厢识别监控系统等科技手段,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鼓励电动自行车使用者使用具备自动断电功能的充电设施进行充电,提高充电安全保障水平。

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设施运行、充电安全监测等信息纳入本市智慧消防平台,提升智能化管理水平。

推动邮政快递、外卖等特定行业以及有条件的单位优先实行共享电池换电模式,引导换电模式健康、规范发展。提供电动自行车充(换)电服务的集中充电设施运营主体,应当确保其提供的蓄电池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十九条【信用监管】工信、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严重违法行为以及产品质量问题等信息依法纳入信用管理。

第二十条【保险引导】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策引导,鼓励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集中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动建立保险保障机制。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推广符合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需求的保险产品。

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违规拼装改装行为处罚】违反本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或者非法从事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以及充电器经营性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规充电行为处罚】违反本规定,在公共门厅、楼道、楼梯间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其充电的,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的,由消防救援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参照执行】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的消防安全管理及其法律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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