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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辖内村镇银行薪酬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指标的通知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5-29 字体:[ ]

南通市各村镇银行:

为充分发挥薪酬在村镇银行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中的导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村镇银行监管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辖内村镇银行近年来的薪酬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指标执行情况,现通知如下:

一、规范薪酬结构。村镇银行应设计统一的薪酬管理体系,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福利性收入等构成。其中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35%。绩效薪酬应体现充足的各类风险与各项成本抵扣和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激励约束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行中长期激励计划。福利性收入的管理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薪酬管理组织架构。董事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负责本行的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设计,并对薪酬管理负最终责任。管理层组织实施董事会薪酬管理方面的决议。审计部门每年应对薪酬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董事会和南通银保监分局。外部审计应将薪酬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情况作为审计内容,并报告南通银保监分局。

三、规范薪酬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行员工职位职级分类体系及其薪酬对应标准。

(二)基本薪酬的档次分类及晋级办法。

(三)绩效薪酬的档次分类及考核管理办法。

(四)中长期激励及特殊奖励的考核管理办法等。

董事会应于每年年初确定当年绩效考核指标,并于当年四月底前报南通银保监分局备案。

四、规范绩效考核指标。绩效考评指标应包括“支农支小”、合规经营、风险管理、经营效益和社会责任类等指标,且“支农支小”、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三类指标权重应明显高于其他类型指标。

“支农支小”指标包括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指标、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指标、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占比提升指标、贷款占总资产比例提升指标、户均贷款余额控制指标、单户500万元(含)以下贷款余额占比提升指标等。

合规经营指标包括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受到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声誉损失、案件风险情况以及监管评级下调情况。

风险管理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杠杆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贷款拨备率、流动性比例等。

上述风险管理指标对绩效薪酬的约束参照如下标准执行:

(一)有一项指标未达到控制要求的,当年全行人均绩效薪酬不得超过上年水平。

(二)有两项指标未达到控制要求的,当年全行人均绩效薪酬在上年基础上实行下浮,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下浮幅度应明显高于平均下浮幅度。

(三)有三项及以上指标未达到控制要求的,除当年全行人均绩效薪酬参照第(二)款调整外,下一年度全行基本薪酬总额不得调增。

当年已核销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还原后,连续两年仍未完成“两增”指标的,参照上述“有两项指标未达到控制要求的”约束标准执行。

五、规范薪酬延期支付。薪酬支付期限应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期保持一致。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其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其中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应高于50%。在延期支付时段中必须遵循等分原则,不得前重后轻。

村镇银行应制定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如在规定期限内其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常暴露,本行有权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本行制定的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应同样适用离职人员。

六、规范薪酬信息披露。董事会应每年全面、及时、客观、详实地披露上年度薪酬管理信息,并列为年度报告披露的重要部分。薪酬信息披露情况应于每年四月底前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南通银保监分局备案。年度薪酬报告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

(一)薪酬管理架构及决策程序,包括薪酬管理委员会(小组)的结构和权限。

(二)年度薪酬总量、受益人及薪酬结构分布。

(三)薪酬与业绩衡量、风险调整的标准。

(四)薪酬延期支付和非现金薪酬情况,包括因故扣回的情况。

(五)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对银行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的具体薪酬信息。

(六)年度薪酬方案制定、备案及经济、风险和社会责任指标完成考核情况。

(七)超出原定薪酬方案的例外情况,包括影响因素,以及薪酬变动的结构、形式、数量和受益对象等。

七、加强薪酬监管。南通银保监分局将辖内村镇银行薪酬管理纳入公司治理监管的重要内容,至少每年一次对村镇银行薪酬管理机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作出评估,并反馈给主发起行。

对于辖内村镇银行薪酬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南通银保监分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责令纠正,并对下列问题予以查处:

(一)薪酬管理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核定、执行和报备绩效考核办法或年度薪酬方案的。

(三)绩效考核不严格、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的。

(四)未按规定计发基本薪酬、延发绩效薪酬的。

(五)未按规定追索或止付绩效薪酬的。

(六)未按规定披露薪酬信息的。

(七)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八、请辖内各村镇银行于文到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银保监分局行文报告2019年度薪酬报告和按照上述通知要求修改后的2020年绩效考核指标。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办公室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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