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转供电加价的公告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的相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我省予以贯彻落实,并出台《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8〕109号),要求清理规范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明确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转供电用户,要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暂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需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应按以下两种方式规范电费收取:一是按国家(省)规定的销售电价标准向租户(转供电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二是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现根据省物价局的统一部署,请各转供电经营单位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积极配合开展转供电加价行为的自查自纠。可以选择上述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收取电费,但向转供电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应不超过向电网企业交纳的电费,确保国家和省已出台的政策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如选择采用“公平分摊方式”,应将分摊电量和电费情况进行按期公示(原则上应与电网企业收费周期一致),南通供电公司可协助做好相关电量、电费证明。
南通市物价局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南通供电分公司
2018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