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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
来源:南通年鉴 发布时间:2018-02-28 字体:[ ]

【概况】2016年是南通享有地方立法权的第一年。《南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经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于2016年5月1日实施。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南通市濠河风景名胜区条例》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部实体法《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完成多轮研究修改。市人大常委会加强立法队伍建设,整合立法工作力量,分批组织立法干部培训,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和基层民主立法联系点制度。组织开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水利工程管理、人才发展促进、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城市住宅物业管理、狼山风景名胜区管理等10个项目前期调研。

【《南通市濠河风景名胜区条例》颁布实施】《南通市濠河风景名胜区条例》是南通市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7月11日,由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7月29日,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通过;12月1日,颁布施行。条例有六章四十八条,第一章总则由第一条至第七条组成,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由第八条至第十七条组成,第三章利用和保护由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八条组成,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由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七条组成,第五章法律责任由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七条组成,第六章附则由第四十八条组成。条例具体规定风景区活动遵循原则、管理体制、规划和建设、利用和保护、管理和监督以及法律责任。(黄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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