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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本人对2021年5月8日海公(常)行罚决字(2021)664号处罚决定,及海公(常)不罚决字(2021)44号,不服 | ||
提交时间: | 2021-05-22 08:54:50 | ||
内容: | 1、2021年2月25日,以仲勇、唐卫华为首的七人开三辆车,堵住我家大门,下车后我请他们到家里坐下,并倒茶水给他们喝,因日照康养小镇项目我们和甲方结算,唐卫华假冒我司工作人员,到挂靠单位荣泰去盖章,导致我们无法再向中冶追偿1300万元损失。说到情急处,唐卫华首先拿起杯子砸向我,并扑上来打我,仲勇等其他五人也扑上来对我施暴,还有人把门关上,不让我家人进来。在整个过程中,唐卫华是主犯。我们在报案后,民警到现场后,唐卫华还在说他打的,大不了坐牢,还说了继续动手施暴等话。希望查询执法记录仪及2月25日下午他的口供,还原事实真相,给他应有的处罚。2、办案民警在办案过程中的不当行为1)、拨打110后,办案民警到我家后第一句话就是你欠他们多少钱,要不然他们怎么会打你?民警的话导致施暴者非常猖獗,并提出让我们在家里自己调解调解就行了,还用去派出所吗?在我一再坚持下才去了派出所。2)、在到达派出所后,我提出去医院看病,办案民警说还用去医院吗,你们调解一下就好了。3)、在我去医院途中派出所民警以疫情为借口,对涉案人员没有做任何笔录的情况下,将他们全部放跑了,让他们有串供机会,后在我们一再要求下,才一个一个打电话叫他们去做笔录。4)2月25日当天晚上我本人做完笔录后,他们叫我签字,我说还有很多细节没有说清楚,办案民警说以后可以补充,后来我提出需要补充时他们也没人答理我们。5)、我提出做法医鉴定,办案民警把我带到海门公安局法医鉴定处,他们连病例卡都没有看就随口一说构不成轻微伤,在报告里写上已经法医鉴定。6)2021年5月5号叫我去签一份资料,才说起主犯唐卫华没有打人,说其他人的口供都这么说的,恳请上级机关核查,在二个多月里是否派出所民警配合他们做借的笔录口供?将主要打人者唐卫华移出打人名单中。7)对打坏本人眼镜7)恳请上级机关核查他们办案过程是否全程打开执法记录仪,如果打开的,以上所说都有录音录像,如果没有打开,请追究他们办案失当行为。3、他们七人以要款为名,对本人进行殴打,并迫使本人签他们要求的所谓还款协议,对本人及家人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对他们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只对他们进行罚款500了事,这是严重的包庇行为,恳请上级机关核实处理。 |

处理状态: | 已答复 | ||
答复内容: | 秦华:你好!来信收悉。你所反映的问题,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海门区公安局已于2021年5月24日转法制大队依法办理,如需要,你可直接与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法制大队联系,联系电话:0513-81280303。 | ||
答复单位: | 市公安局 | 答复时间: | 2021-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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