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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物业费相关问题 | ||
提交时间: | 2024-02-05 11:27:40 | ||
内容: | 1、小区收取的物业费中包含一项公共能耗费,物业以“有的业主还没有来拿房子,有的是水电煤还没有过户到自己的名下“为由无法公示收支明细,不知道该理由是否合理; 2、公共能耗费是否有上限,因物业合同中有约定,但不知道是否超过上限,还请领导帮忙解答疑惑,万分感谢。 |

处理状态: | 已答复 | ||
答复内容: | 曹先生: 您好,您的咨询已收悉。根据《南通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共水电费分摊以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收益收支情况,并及时更新。如违反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未公示物业服务内容等信息或者公示失实信息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另公共水电费预收标准由双方合同约定,并根据实际分摊情况多退少补。 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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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 | 市发改委 | 答复时间: | 2024-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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