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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已正式施行,通过统一管理、强化监督、优化服务和完善内控等方式,让鉴定更高效、服务更贴心、结论更公正。昨日,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负责人介绍了新规的相关特点。
此前,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分属两套管理办法。新《办法》施行后,两类鉴定依据同一管理办法,管理更高效。
新规最显著的变化就是两类鉴定都取消了设区市劳鉴委“复核鉴定”环节,实行“初次—省再次”两级鉴定模式,强化省级监督,以省劳鉴委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根据新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简称“工伤鉴定”)由市劳鉴委进行初次鉴定,伤情相对稳定,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鉴委确认的延长期限)的可申请;自初次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复查鉴定。对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通过市劳鉴委向省劳鉴委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简称“非因工鉴定”),系统治疗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因申请领取病残津贴的可向市劳鉴委申请初次鉴定;自初次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申请人认为伤病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申请重新鉴定。省劳鉴委则负责对初次(重新)鉴定结论不服的进行再次鉴定,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通过市劳鉴委向省劳鉴委提出申请。
此外,为进一步方便办事群众、提高办件效率,新规压缩结论送达时限,从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压缩至15日内送达,让被鉴定人更快兑现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