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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体工商户核定了征收品目为买卖合同的印花税认定信息,本月申报时系统提示“个体户买卖合同无需征收印花税”,应如何处理?
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买卖合同”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签订主体包括个人,因此在备注中明确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订立的动产买卖合同,遵循了印花税立法税制平移的原则。具体来说,备注中“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是指,动产买卖合同的书立人中有个人的,那么该动产买卖合同不属于征税范围,该动产买卖合同所有书立人均不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法有关规定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
2、若往期报送的财务报表数据有误,该如何在电子税务局中进行更正申报?
若往期财务报表数据有误,可以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务报表报送】-【财务报表报送及更正】模块中选择需要更正的所属期,点击“下一步”按钮后出现弹框提示“该所属期已完成申报,是否要进行该所属期的申报错误更正”,点击“确定”按钮,可以跳转表单页进行更正申报。(只能更正2019年10月以后的财务报表)
3、在电子税务局【财务报表报送及更正】模块,补申报2017年第一季度的财务报表,出现下列提示“如需办理2017-01-01至2017-03-31报送所属期间,请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如何处理?
电子税务局【财务报表报送及更正】模块支持2019年10月(含)之后所属期的财务报表补申报,对于2019年10月以前的财务报表补申报需要去办税服务厅办理。
4、我是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刚刚在自行申报提交时出现了比对异常提示,我该如何处理?
定期定额个体实际开票未超过定额的,需按照定额核定申报缴税,可耐心等待系统自动申报,无需自行申报。
如需自行申报,请检查申报表数据是否存在填报错误导致比对不符,在【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申报信息查询】对已申报的数据和记录进行查看,若填报错误请据实修改。已提交申报的情况下可在【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与作废】更正或作废申报表,重新提交比对通过后完成申报。
5、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监控提示存在红冲免税发票,无法申报,如何处理?
该情形需要去大厅办理申报。
6、江苏省社保费管理客户端中能否设置登录人员权限?
可以,用人单位可根据内部管理需要设置各岗位人员功能权限。功能权限分全部功能和缴费两类。目前系统默认所有人员均具有社保费的全部功能,如要设置操作权限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进行调整。
7、江苏用人单位在职工参保信息管理模块尝试增减人员、修改职工参保登记信息时,发现无法增减人员、职工参保明细数据无法修改,是什么原因?
税务部门信息系统显示的用人单位职工参保信息的数据来自于用人单位向人社、医保部门进行参保的信息,不能通过税务部门信息系统修改职工参保信息。如果用人单位发生职工参保增减变动的,应先到人社、医保部门办理。
8、江苏社保费申报选择“银行端凭证缴费”申报后并打印出《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后,如果需要变更缴款方式,需要如何操作?
银行端凭证缴费适用于未签订三方协议的缴费人。需要凭打印《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到银行缴纳费款。打印《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后,如果需要变更缴费方式的,必须先作废《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再选择其他缴款方式。
9、江苏省用人单位在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申报界面【工资申报记录查询】模块申报记录的操作栏为“-”是什么原因?
如为税务前台、客户端等其他渠道申报的缴费工资,申报记录操作栏显示为“-”,无法查看具体工资申报明细。
10、江苏用人单位针对历史欠费清缴,退休补收、政策性补缴等特殊缴费申报应如何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申报?
进入社保费管理客户端首页—【社保费申报】—【特殊缴费申报】。进入该模块后,系统会自动带出用人单位待申报的特殊缴费信息(人社、医保部门核定的应缴费数据);未查询到待申报信息时,系统会弹窗提示。申报方式与【日常申报】模块一致。点击待申报数据中的【缴费人数】数字可查看职工缴费明细信息。刷新数据→勾选待申报数据 →点击【提交申报】。
11、为什么江苏用人单位进行缴费工资申报后,无法进行社保费确认申报?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部分参保职工未申报缴费工资的,则系统强制校验“应申报人数与实际参保人数不一致”,无法进行社保费确认申报。
12、电子税务局进行财会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时,有效期如何填写?
由于财会备案制度同一段时间内只能有一种。所以电子税务局中财务会计制度备案有效期起止期和以前备案的财会制度备案期限起止不能有交叉。填写备案有效期起止时,请注意时间的填写。最终的备案结果以纳税人最后一次提交通过审核为准。
若纳税人的历史备案信息即将到期,可点击左侧导航栏上方【+新增】,新增备案信息,有效期起默认为上条备案信息有效期止+1日,有效期止默认9999-12-31,纳税人可手动修改。
新增备案信息的“有效期起止”时间必须与历史备案信息连续,不得有重叠,不得有间隔,备案信息不得包含已申报属期,不得早于税务登记日期。
13、企业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这笔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留抵退税的业务实质是将企业实际承担的用于未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先予以退还,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范围,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14、已进行过财务报表报送,是否还能修改备案信息?
若已进行财务报表报送,则不得修改对应申报属期的备案信息。若想修改,请先作废对应申报属期的财务报表报送信息。
15、江苏省用人单位在电子税务局申报社保费时,勾选单一选中申报会提示申报失败,是什么原因?
申报时,根据系统配置,要注意险种依赖关系(人社三险、医保两险需分别捆绑申报),若仅勾选一项进行申报,将提示:申报失败(该险种捆绑/依赖险种还未申报),需要根据依赖关系进行捆绑申报。
16、江苏省用人单位在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申报中用人单位的预处理应征数在哪里查询?
在【单位应缴信息查询】菜单中可以查询用人单位的预处理应征数。
17、公司自有房屋房产税原为从价计征,后将房产出租,改为从租计征,电子税务局应如何操作?
需要先在电子税务局中修改“房屋应税信息(从价)”,才能在“房屋应税信息(从租)”模块添加房产出租信息。具体操作如下:
一、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点击房产税卡片上的【税源采集】按钮,进入房产税税源信息界面后,点击相应房源的操作栏下的【应税明细】按钮。
二、先对“房屋应税信息(从价)”模块进行税源信息维护,点击【变更】。若房产部分或全部用于出租,需填写“其中:出租房产原值”和“其中:出租房产面积 ”,且“其中:出租房产原值”和“其中:出租房产面积 ”均需大于0。
三、切换至“房屋应税信息(从租)”模块,点击【新增】按钮,维护税源信息。如实填写“出租面积”“申报租金收入”“申报期起止”等信息后,点击【提交】即可。(提醒:同一处房源、同一属期的“房屋应税信息(从价)”和“房屋应税信息(从租)”中的“出租房产面积”应保持一致。)
18、单位数电票授信额度跨月后未能自动恢复授信总额度,应如何开具发票?
单位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发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发票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单位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发票额度开具发票。
19、个人自行缴纳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如何填报专项扣除信息?
个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网页端选择“自然人业务”登录后,通过“地方特色”—“社保业务”—“社保费缴费凭证查询”模块查询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缴费凭证号”和“缴费金额”。查询相关信息后,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栏目下的“专项扣除”模块,按照缴费月份据实填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金额以及缴费凭证号。
20、单位申报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无法填写“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栏次,应如何处理?
单位需先完成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完成年度申报后,预缴申报时才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系统自动计算金额后,数据显示在第9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栏次。
21、单位申报工会经费时,本期反映的预填数据与实际数据有差异,应如何处理?
根据《江苏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收缴管理办法(试行)》(苏工发〔2016〕9号)规定:“工会经费拨缴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比例暂按各地现行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计算当期工资总额后,核实所属期、应税项、应缴费额等据实填报即可。若数据不对,可进行修改。
修改方法如下:
方法一:进入申报界面,点击“查看/编辑”按钮,打开查看编辑申报信息的卡片,填写“应税项”,确认无误,可点击“提交申报”按钮进行申报。
方法二:进入申报界面,点击“我要填表”按钮,进入填表界面。填写应税项等补充信息后,确认无误,可点击“提交申报”按钮进行申报。
22、我是个人,我的孩子在境外留学,下个月需要向孩子的境外账户支付学费8万美元,需要办理对外付汇支付备案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三条第(十三)款规定,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23、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位单笔支付等值低于5万美元不需要申报和纳税吗?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应根据收入的性质来判断是否需要申报纳税,与实际对外支付金额大小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非居民企业(设立机构、场所,或者未设立机构、场所)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4、江苏省用人单位在电子税务局【地方特色】-【社保业务】-【单位社保费】中【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已申报工资调整】和【新参保职工工资申报】是否必须要所有职工一起申报?
【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全员申报,否则无法进行缴费申报;【新参保职工工资申报】本年度有职工新参保的,新参保职工必须全员申报,否则无法进行缴费申报;【已申报工资调整】仅适用于工资申报错误职工的调整,无需全员调整。
25、电子税务局收到未申报或少申报印花税风险提醒,提示内容为“根据您办理涉税事项产生或自主申报的数据,你单位2024年度接受和开具租赁发票金额【列W】元,应申报“租赁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不少于【列W】元,2024年度合计已申报“租赁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列X】元,可能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印花税的风险。”或“您单位2024年开具和取得运输发票金额【列J】元,已申报运输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列K】元,可能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印花税的风险。”等,应如何处理?
根据《印花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目前按照开票时间统计2024年已申报的印花税,可能和您签订合同时间,也即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如果您确认您印花税的计税时间和计税依据无问题,可忽略,无需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
26、纳税人出口应征税货物,何时办理税务登记信息确认,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从事应征税货物出口业务的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一样,均需办理税务登记信息确认。具体办理时,应当在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时,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完成税务登记信息确认等相关涉税事宜,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27、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不发放纳税编码,目前电子税务局【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采集】中,非居民企业身份码为必录,我应当如何填写完成非居民企业的身份信息采集?
在进行非居民企业的身份信息采集时,优先填写该企业在境外的纳税编码,若所在国不发放纳税编码,可填写该企业在当地的注册号(大部分国家或地区,在企业或实体设立时会发放注册号)。
28、在批量采集协议要素模块提交导入的清册后,显示“部分信息导入失败”,是什么原因?
提交清册后出现该提示是因为在表格中填写信息时更改了表格的格式,如粘贴复制时带格式粘贴,改变单元格下拉选项里的内容等,因此填写该表格时务必注意不得改变原有表格的格式及选项内容。
29、纳税人什么情况可以选择当期不申报未开票收入理由中的“当期或前期已开票”?
如纳税人的某张报关单,在当前或之前申报期内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与其他内销业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并填入申报表中相应栏次,而不再填报到未开票收入相关栏次,可选择此理由。
30、在境外学校接受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可以。无论子女在境内学校或境外学校接受教育,纳税人都可以享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