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解读
来源: 市国税局 发布时间:2013-12-23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出台背景
  为平稳有序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实现国家明确的“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的税制改革原则,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区(不含通州区、滨海园区和苏通园区)试点改革过程中确因新老税制转换增加税负的试点企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二、财政扶持的对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及附加确实有所增加、且年度税负增加额大于4万元(即季均增加额大于1万元)的企业。
  三、财政扶持的范围和标准
  对上述扶持对象在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比原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新增负担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季均增加额小于1万元的,不予补助。
  四、财政扶持资金来源
  由市、区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承担。为便于操作,市财政先统一兑现,年终再与各区结算。
  五、财政扶持资金兑现方式
  由企业向市国税征管分局提出申请,经市国税局审核同意后,市财政确认拨付。对月税负增加10万元以上的,可按季预拨;其余企业于2013年度税款所属期结束后一次性审核拨付。
  六、财政扶持资金兑现程序
  1.企业据实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试点企业,应填报《市区营改增试点企业新增税负补助申请表》(见附件),提交给所属国税分局,并对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月税负增加10万元以上的,可按季申请,一般于季末税款入库后10日内申请;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一般于2013年度税款全部入库后30日内申请。
  2.国税部门审核。国税部门对企业提出的财政资金扶持申请、营改增税负增加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在《市区营改增试点企业新增税负补助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将审核结果汇总后送市财政局。
  3.财政确认拨付。市财政局对国税部门审核同意的《市区营改增试点企业新增税负补助申请表》复核确认,及时拨付财政扶持资金。对月税负增加10万元以上的试点企业,先按季预拨,2013年度纳税结束后,财税部门与其进行年度结算,多退少补;对符合条件的其他试点企业,于2013年度纳税结束后一次性结算拨付。
  七、法律责任
  试点企业要守法经营,按章纳税,如实申请财政扶持资金。对于虚报、冒领、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财政部门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八、实施日期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附件: 市区营改增试点企业新增税负补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