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战友,踏征程,默默无语两眼泪......”又是一年老兵退伍时。军人退伍既是军营生活的终结,也是人生旅途中的新起点。对脱下军装选择自谋职业的退伍士兵、军转干部以及随军家属如何选择人生旅途的新起点,顺利找到适合自己的职业?南通市国税局为军人退伍自谋职业提供相关就业优惠政策解读服务。
根据南通市国税局职能分工,现将军人退伍就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梳理如下:
一、军人退伍就业从事“营改增”应税服务享受增值税优惠
(一)享受优惠政策内容
1.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优惠
(1)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3)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安置退伍军人企业可享受优惠
(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3)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二)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1.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优惠条件
(1)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在享受税收政策的当月持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3)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在享受税收政策的当月持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符合条件的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2.安置退伍军人企业享受优惠条件
(1)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新办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2)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下列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a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b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c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d企业职工名册;e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下列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a当年新招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b企业与新招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c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d企业职工名册;e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4)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下列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a当年新招用随军家属的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b企业与新招用随军家属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c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d企业职工名册;e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优惠政策执行时间
1.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优惠执行时间
(1)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13年8月1日开始到 2014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在2014年6月30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2)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2013年8月1日开始。
(3)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2013年8月1日开始。
2.安置退伍军人企业享受优惠执行时间
(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自2013年8月1日开始,自2014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在2014年6月30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2)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2013年8月1日开始。
(3)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2013年8月1日开始。
二、安置军人退伍就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
(一)享受优惠政策内容
根据财税〔2014〕42号文件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根据苏财税[2014]29号文件规定,江苏省的定额标准为6000元。这里所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企业自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1.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优惠政策执行时间
财税[2014]42号文件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三、操作实务举例
1.小王于去年退伍回通后,于今年2月1日领取税务登记证从事公路运输,则小王从事公路运输可以享受什么优惠及如何享受?
根据财税〔2013〕37号和财税〔2013〕106号文的规定,退役士兵小王从事公路运输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即从2014年2月1日-2017年1月31日,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小王应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方可享受优惠。
2.小李10年前退伍后经过自身的打拼积累了一定的资金,自主创业从事广告设计,他参加一次老乡会认识了一批即将退伍的老乡们,他看着老乡们面临自主择业的困难,他决定在自己新办广告设计公司中优先录用退役士兵,他听说安置退役士兵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于是向国税12366咨询可以享受哪些优惠以及怎样才能享受?
(一)享受增值税优惠
根据财税〔2013〕37号和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小李在自己新办的广告设计公司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下列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1.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3.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4.企业职工名册;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方可享受优惠。
(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税〔2014〕42号文件规定小李的公司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苏财税〔2014〕29号文件规定,江苏省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假设小李公司共有10名退役士兵,均为今年4月份招聘的且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按企业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计算公式为:
企业减免税总额=∑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标准。小李公司今年可减免的税收总额为10人×8÷12×6000=40000元。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年度终了,若实际减免的上述税费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
企业自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1.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注意:由于小李企业招用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享受财税〔2014〕42号文件的优惠又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即小李企业要么选择增值税免税优惠,要么选择财税〔2014〕42号文件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