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解读
来源: 南通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0-07-03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修订背景

(一)必要性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的要求;二是原成员单位有了新的调整,2019年出台的《南通市机构改革方案》对政府机构做了一定的调整,原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必须做出相应修订;三是南通地区港口区域存在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主要包括:1.事故灾难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中毒、泄漏和窒息等事故等)。2.自然灾害类(台风、大风、雷电、暴雨等气象灾害以及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等)。3.社会安全类(恐怖袭击、走私或偷渡、破坏港航基础设施等)。4.公共卫生类(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5.紧急运输类(重要物资紧急运输、国防战备物资运输等);四是应急力量、物资、通讯录有了一定变动。因此,为了及时预警和处置相关突发事件,市交通运输局在机构职能调整和交通系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后,第一时间启动预案修编工作,并按照职责调整形成征求意见稿,向各相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

(二)以政府名义发文的理由

市政府办公室在2015年下发过《南通市港口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通政办发〔2015〕191号),根据市安委办召开的应急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和《关于印发<南通市事故灾难类和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通安委办〔2019〕123号)要求,

由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

(三)相关部门修改意见及采纳情况

已向市级各部门、单位共31家征求意见,共有9家单位提出12条意见,共采纳12条。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对编制目的内容进行了修订

将原预案中“提高全市港口处置各种突发安全事故能力”改为“为建立健全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规范港口突发事件应对程序,全面提高全市港口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二)对编制依据内容进行了修订

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定依据,更新部分上级预案。

(三)对适用范围进行了修订

将原预案中的“1.3 港口安全事故分级”和“1.4适用范围”进行了合并,且对南通港口区域范围可能造成的事故灾难类、自然灾害类、社会安全类、公共卫生类、紧急运输类的突发事件进行了列举,并在1.3.2中明确了各类突发事件的分级。

(四)对工作原则进行了修订

将原预案中的标题“1.5.1 统一指挥原则、1.5.2 分级负责原则、1.5.3 以人为本原则、1.5.4 预防为主原则”调整为“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1.4.3条块结合,协同应对;1.4.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并对具体内容进行了调整。

(五)对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内容进行了调整

将原预案中的“1.6危险目标”调整为“1.5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明确了以市级、各县(市)级、港口经营企业为主的三个层级的预案体系。

(六)对组织体系及职责内容进行了调整

结合《南通市事故灾难类和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通安委办〔2019〕123号)文件的要求,对原预案第二章节的体系进行了修改。原预案中分为“2.1应急组织体系和2.2港口企业、各级地方政府及成员单位职责”两块内容。本次修订优化为“

2.1组织体系机构、

2.2 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

2.3 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以及

2.4 应急救援小组”四个模块,对港口突发事件的组织体系进行了更为清晰的描述。

(1)对组织体系机构内容进行了调整

由“市沿江沿海港口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现场应急指挥部以及各应急小组组成。”调整为“南通市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包括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现场应急救援办公室(必要时设立)以及各应急救援小组。”

(2)对成员单位进行了调整

对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体系、指挥部职责、指挥部成员单位进行了调整。依据2019年《南通市机构改革方案》等文件精神,增加南通军分区、市监委、市委网信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防办、市总工会、市红十字会、市武警支队以及市消防支队,删除市政府办(市应急办)、市港口管理局、市经信委、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安监局、长江引航中心南通引航站、南通港沿海港区引航站、南通边防检查站、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水上消防支队、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环保局,其他成员单位不变,并参照各部委办局最新的三定方案,对成员单位职责进行了调整。

(3)对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内容进行了调整

对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办公地点、职责范围、现场办公室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4)对应急救援小组内容进行了调整

依据2019年《南通市机构改革方案》等文件精神,对各应急救援小组的成员单位进行了调整,明确了各应急小组的牵头单位和职责。

(七)对预防与监测预警内容进行了调整

将原预案中的大标题“预防和预警”调整为“预防与监测预警”,并且将整个第三节框架由原来的“3.1信息内容及来源、3.2预警与预防”调整为“

3.1 应急准备措施、

3.2预警分级、

3.3预警发布与解除、

3.4预防”。

(八)对应急处置内容进行了调整

(1)对信息报送内容进行了调整

调整为“港口突发事件信息实行逐级上报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及时向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信息;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港口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应按规定向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及市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港口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

发生Ⅲ级以上港口突发事件,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立即报告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及市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时间距事发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

应急处置过程中,市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及时向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应急管理局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应急结束后,报送事件总结材料。”

(2)对先期处置内容进行了调整

调整为“①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开展自救、互救行动,切断事件传播、扩大的渠道与途径,紧急疏散现场无关人员,救助受伤人员,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避免事态升级,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②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属地港口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人员以营救突发事件现场人员为重点,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③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市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启动应急准备和先期处置工作,会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视情成立应急救援现场办公室,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启动应急工作。”

(3)对启动预案内容进行了调整

调整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港口突然发生需要由南通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Ⅲ级(较大)及以上的港口突发事件时,启动本预案。”

(4)对应急响应内容进行了调整

调整为“根据港口突发事件的级别,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①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港口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具体处置工作。必要时,南通市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参与处置。

②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港口突发事件,由南通市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启动Ⅲ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中心参与、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③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港口突发事件,本市层面难以控制和处置,经由南通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④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港口突发事件,经由南通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后,启动I级应急响应,由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5)对处置措施内容进行了调整

新增“4.5处置措施”章节,并增加内容“发生较大(Ⅲ级)港口突发事件,由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组织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按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迅速成立应急救援现场办公室并联系相关成员单位实施基本应急工作。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预案规定职责,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由南通市政府立即向省政府报告,在省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6)对分类处置原则内容进行了调整

新增“4.6分类处置原则”章节,并增加内容“4.6.1应急救援安全防护注意事项。①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根据现场情况,科学研判事件类型;进入现场的应急人员应经现场指挥批准;应急抢救人员在进入受灾区域前必须做好充分的防护准备,防止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如果未判明有毒有害物质的特性,须对人员可能的危害作最为严重的假定;在接近有潜在危险的区域时必须有足够的防护并按规定开展实时检测;对从危险区离开的所有人员进行检查和清污,现场应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后,必要时进行医学检测和观察。

各应急救援小组应掌握处突时间,随时监控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状况,及时研判分析,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必要时撤出救援人员。

②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群众安全防护

对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撤离、安置。

(7)对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内容进行了调整

应严格遵守有关防灾减灾的规定,及时关注灾害信息并做好预警预报和预防工作;在灾情处置过程中,时刻关注灾害动向,及早充分估计灾害事件所带来的影响,做好受灾区域防范应对工作。

(8)对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内容进行了调整

本着先救人后救物的原则,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损失,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9)对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内容进行了调整

应精心组织部署,做好舆论引导,及时消除误解和对立情绪,利用执法机关依法处置,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10)对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内容进行了调整

应及时疏散事故区域的人员,必要时对感染区域进行隔离,并对周围环境进行监测预警。控制人员进入,尽量减少周边区域人员数量。抢救人员必须做好充分的防护准备,防止接触感染源。”

(九)对后期处置内容进行了调整

(1)对社会救助内容进行了调整

新增“5.2社会救助”标题,并在内容中增加“因港口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救助;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2)对恢复重建内容进行了调整

新增“5.4恢复重建”标题,并在内容中增加“①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相关部门协助;②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可派出专家组进行现场指导,恢复重建工作应突出重点、兼顾一般;③恢复重建措施落实情况须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

(十)对应急保障内容进行了调整

(1)对通信与信息保障内容进行了调整

调整为“南通市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港口相关单位要保证通讯联系畅通,应急电话保证24小时值守。”

(2)对救援装备保障内容进行了调整

调整为“港口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港口设备、消防设施、防污材料等救灾装备和储备物资开展救援。应急救援储备资源不足时征用备用救援装备,征用救援装备所需的费用由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和突发事件发生单位予以解决。”

(3)对救援队伍保障内容进行了调整

调整为“市级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南通市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及管理。各县(市)区应成立相应应急救援队伍,港口单位均应成立相应突发事件救援小组或应急救援组织。”

(4)对交通运输保障内容进行了调整

调整为“在应急响应时,在现有交通资源下,及时为港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人员、队伍、装备、物资提供运力保障。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对突发事件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应急救援时间。”

(5)对治安保障内容进行了调整

调整为“公安部门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6)对经费保障内容进行了调整

调整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突发事件责任单位承担,突发事件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十一)对监督管理内容进行了调整

标题由“综合管理”调整为“监督管理”。并对章节内容进行了梳理。将原有的“7.1奖励与责任追究、7.2预案的宣传和培训、7.3预案演练、7.4预案管理与更新”调整为“

7.1宣传与培训、

7.2演练演习、

7.3 周期性评审与备案制度、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并对内容进行调整。

(1)对宣传与培训内容进行了调整

调整为“南通市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做好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类媒体,加大对港口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

(2)对演练演习内容进行了调整

调整为“南通市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习,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以保障本预案的有效实施及完善,提高应急实战能力。”

(3)对周期性评审与备案制度内容进行了调整

调整为“南通市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定期(或特、重大港口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结束后)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职责是否明确、协调是否顺畅、响应等级规定是否合理、方案是否得当、保障是否得力等。”

(4)对奖励与责任追究内容进行了调整

调整为“南通市港口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力,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对附则内容进行了调整

将“8.1术语说明、8.2解释部门、8.3预案实施时间”调整为“8.1预案管理、8.2生效时间”。

(1)对预案管理内容进行了调整

调整为“本预案由南通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管理,报南通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对生效时间内容进行了调整

调整为“本预案自南通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三)对附件内容进行了更新

根据我市实际对应急处置流程图、应急值班电话等情况、应急物资种类、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进行了全面更新,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出警和顺利调用相关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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