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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五批)
来源: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4-09 字体:[ ]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D2JS202203290061 南通市海门区新南村码头小锋黄沙场,运输石灰时存在滴漏现象,污染周边农田。 南通市海门区 大气 2022年3月30日,海门区政府组织交通、生态环境等部门及属地政府进行现场核查。
1.经查,群众反映的实为海门市峰盛建材经营部,该经营部不从事石灰销售,现场物料堆场未完全覆盖,场地内外及南侧道路有少量积尘,路边有少量散落石子。
2.峰盛建材经营部东侧200米左右的海门市韦爱荣建材经营部,有一约50平方米水石灰池,销售装运过程中存在滴漏,未发现周边农田受污染情况。
部分属实 1.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约谈了峰盛建材经营部负责人,督促其立即对场地内外清理整改。4月1日,该经营部已完成整改。
2.3月31日,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对海门峰盛建材经营部堆场未完全覆盖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拟处罚款1.9万元。
3.3月31日,韦爱荣建材经营部内水石灰池已完成清理并平整覆土。
4.海门港新区管委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要求,加强辖区内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巡查监管工作。海门区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管。
2 X2JS202203290032 南通市海安市,东洲公园大气监测点位,存在雾炮车等干扰监测数据的现象。 南通市海安市 其他污染 2022年3月30日,海安市组织生态环境部门、城管部门、省控站点、雾炮作业单位(海安楹强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等到三角洲站点现场对信访反映问题进行现场核查。
1.海安市城管部门自2019年6月以来,对海安市区全境主要路段实施常态化喷雾、湿扫等降尘抑尘措施,改善人居密集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严格作业标准。明确雾炮车行驶路线及考核办法,安排专人加强现场业务指导。每辆雾炮车安装GPS定位系统,安排专人调阅统计雾炮车日常作业路线轨迹和作业时间,实地监督雾炮车作业路线和作业方式。  2.海安市生态环境部门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牵头部门,高度重视城区抑尘管理及人为干扰监测工作。及时通过公文平台流转相关文件,面上宣传到位。将不得干扰监测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贯彻落实到位。在河滨东路东西两侧安装警示提醒牌,提示来往雾炮车辆及时停止雾炮作业。  
3.雾炮车管理第三方海安楹强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根据相关部门要求和大气环境质量情况加强日常管理。每天查看车辆运行轨迹,现场抽查有无怠工现象。利用下雨天组织作业人员学习如何安全和文明作业,规范雾炮作业线路和作业模式,强调不得在禁止雾炮作业路段进行雾炮作业。  
4.海安市生态环境部门与海安市域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联合对河滨东路路段今年3月份以来车辆行驶监控视频进行核实。3月1日到3月29日监控视频反映三角洲附近雾炮车在河滨东路共计作业386次,在进入禁止雾炮作业路段均关闭雾炮作业,以湿扫为主,未出现违规操作情况。
不属实 海安市加强宣传做好群众解释工作,对于雾炮车的使用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3 X2JS202203290033 南通市海安市建辰化工有限公司、明鑫化工厂等几家企业,化工项目审批不严格,存在通过清理整顿蒙混过关、非法生产的情况。 南通市海安市 其他污染 2022年3月30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南莫镇对信访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原海安县环境保护局分别于2017年9月22、2017年12月29日日对建辰化工、明鑫化工出具建设项目清理整治登记备案意见。经调查,地方有关部门对原部、省关于全面清理整治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理解不够到位、行为不够及时,导致建辰化工和明鑫化工项目备案时间滞后于文件规定。 部分属实 1.建辰化工处理整改情况(1)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属地监管职责,落实街道包案人,着力化解环境信访矛盾。(2)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成西场街道办事处督促该单位严格按照自查评估要求组织危化品仓储、经营活动。(3)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违法行为已于3月30日立案调查,拟处罚款2万元。(4)海安生态环境局、海安应急管理局督促该单位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及环保主体责任,安装码头初期雨水收集池阀门,在盐酸卸货区设置防渗漏收集池,在厂区内上货区设置围堰,重新设置盐酸上货管道接口水吸收装置,拆除停用储罐阀门,于2022年4月底前完成上述整改工作。
2.明鑫化工处理整改情况属地南莫镇人民政府督促该单位在危化品经营许可证2022年5月30日到期前出售储罐内氢氟酸,关闭退出后依据化工企业退出相关要求,开展场地调查,消除环境安全风险。
4 X2JS202203290030 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南通亚华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位于长江边,厂区内原虹闸水利岸线非法建设码头,夜间从事黄沙、石子等装卸经营,污染江边环境。 南通市
通州区
大气 2022年3月30日,南通市通州区组织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及属地政府现场核查发现:
1.南通祥云吊运有限公司租用南通亚华船舶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西南方向码头及部分厂区,进行石子、黄沙仓储经营,装卸码头未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
2.当日无船舶停靠,石子、黄沙仓储经营正常,  2台吊机不在作业,场地上堆放有黄沙约1000吨,石子约1000吨,石块约500吨(石块用来维修江岸石驳),堆放的黄沙物料未在密闭空间内储存,未设置严密围挡和有效覆盖,场地上扬散黄沙较多,扬尘污染严重。
3.码头设置了初期雨水和污水收集池,未发现有污水直排现象。
属实 1.通州区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属地政府督促南通祥云吊运有限公司立即拆除码头装卸设施、设备及船舶系揽柱,所有拆除后的生产设备于4月底前搬离,目前,该码头相关设施、设备正在拆除中。
2.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部门对南通祥云吊运有限公司黄沙物料未在密闭空间内储存,未设置严密围挡和有效覆盖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拟处罚金额14500元。目前,该公司黄沙物料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问题已整改。
5 D2JS202203290047 南通市通州区朝阳路52号(现为138号,小沈糕点处),雨污未分离,环境脏乱。 南通市
通州区
2022年3月30日,通州区组织相关部门及属地政府工作人员到场核查。经查,小沈糕点部所在区域属于通州老城区,由于历史原因,小沈糕点部及东侧空置棚坯区域实施雨污分流改造不彻底,存在雨污混流情况,小沈糕点部楼后存在住户私拉污水管线、雨污混接现象。根据《通州区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精准攻坚“333”行动方案》要求, 小沈糕点附近区域的排水整治工作已纳入2022年度城建计划,拟在今年完成2号达标区(小沈糕点部所在区域位于2号达标区内)排水整治调查、测绘、管网清淤疏浚、初步设计及工程施工招标等工作,2023年开展工程整治。 属实 1.通州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加快实施小沈糕点部周边局部区域排水整治工作。目前施工人员正在开展现场勘察,制定朝阳路52号周边14家沿街商铺雨污分流改造以及小沈糕点部及楼后雨水管改造方案,计划4月中旬完成相关整治工作。
2.通州区政府责成属地加强该区域环境卫生日常维护保洁,跟踪做好周边商铺业主沟通工作;责成通州区住建局继续做好该区域排水管网、沿河截污沟的日常巡查养护工作,确保污水不排河。
6 X2JS202203290022 南通市海安市明鑫铝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违规取得整治备案登记手续,2021年省级环保督察发现该公司环保问题。目前该企业已被撤销清理整治登记手续,但仍在违规生产。 南通市海安市 其他污染 2022年3月30日,海安市组织生态环境部门和属地南莫镇到该单位对信访反映问题进行现场核查。2021年12月25日,南通市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中央和省生态环保督察整改不到位问题的交办单》,提出“根据2018年省级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要求,明鑫铝业属于落后产能问题却未关停问题”。海安生态环境部门于2021年12月31日撤销该项目清理整治备案登记。现场检查时,该单位不在生产。调阅明鑫铝业有组织废气污染物在线监控数据显示,该单位在2021年12月31日后仍有生产记录。 属实 1.明鑫铝业已于2022年3月15日主动停产,并向南莫镇政府提交铝锭生产项目生产设备去功能化的情况报告;下一步该单位将自行拆除连接熔铝炉的天然气管道和熔铝炉炉门等,切断生产用电,拟于2022年4月15日实施到位。
2.海安市人民政府责成南莫镇对明鑫铝业开展不定期网格化巡查,督促该单位妥善清理厂区原料和固废,指导做好停产阶段环保安全工作。
3.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对明鑫铝业违规生产铝锭行为立案调查,拟处罚款25万元,同时依程序撤销明鑫铝业排污许可证。
7 D2JS202203290022 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南通久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常排放废气扰民。 南通市
通州区
大气 2022年3月30日,南通市通州区组织生态环境部门、属地政府工作人员对南通久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1.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玻璃钢格栅、拉挤型材、配料工序正在生产,其余工序不在生产。生产车间、配料车间门窗处于关闭状态,人员、工件进出大门采用塑料自吸门帘密闭,2套UV光氧处理设施均在运行。因该公司玻璃钢格栅、拉挤型材、模压制品、手糊制品生产在同一车间进行,车间内气味较大,工艺废气存在随人员、工件进出溢散至室外的情况,会对周边产生气味影响。
2.该公司生产废气主排口已安装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控设施并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查看历史数据,无超标现象。通州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有限公司对该公司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废气处理设施排口、车间无组织排放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苯乙烯浓度指标符合相应排放标准。
3.现场检查另发现该公司厂区内未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也未设置应急池,沿河未设置围堰。
基本属实 1.通州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未建设应急池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拟处罚款1.65万元,责令其于2022年4月30日前完成初期雨水收集池(含沿河围堰)和应急池的建设或设置工作。
2.通州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前完成废气收集系统。目前隔断材料已购,4月2日进场施工,计划5月10日前完成废气处理系统的改造。
3.刘桥镇人民政府认真履行环保网格化监管责任,加强对该公司的日常巡查和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督促企业纠改。
8 X2JS202203290015 南通市如皋市丁堰镇丁新路9号,南通天龙畜产品有限公司,未安装污水处理设施,东厂区直排含高浓度COD、氨氮废水。 南通市
如皋市
2022年3月29日下午,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丁堰镇政府一同赴现场实地勘察。
1.关于未安装污水处理设施问题。该公司在西厂区建有污水处理设施。东厂区将大部分清肠生产工艺转移南通游龙肠衣食品有限公司(海安市),剩余部分清肠(量码、腌渍)和肠衣浸泡滤水收集后送至南通游龙肠衣食品有限公司提取肝素钠。因东厂区无生产废水处理,故未独立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举报未安装污水处理设施情况属实。
2.关于东厂区直排含高浓度COD、氨氮废水的问题。执法人员通过开挖、探管等手段对东厂区的雨、污管网进行排查,未发现厂区内有污水直排暗管,该厂区雨水管网接入丁堰镇雨水管网。
部分属实 1.4月1日,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应急预案逾期未适时修编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拟处罚款2万元。同时要求该公司5月20日前完成应急预案修编。
2.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要求该公司4月15前自行拆除提取DNA蛋白中试项目的脱附罐、沉淀罐、塑料桶等生产设备,如皋市丁堰镇政府已将东厂区车间内的清肠加工台板查封。
3.4月3日,如皋市生态环境监测部门对西厂区西侧的长夹河进行取样,监测结果符合Ⅳ类内河地表水标准。
4.如皋市人民政府责成丁堰镇人民政府和如皋生态环境局加强巡查,在东西厂区未厘清关系、未完成整改前不得恢复肠衣生产,同时督促并帮助企业转型发展。
9 D2JS202203290016 南通市崇川区幸福街道文俊村,幸福工业园内建有多家塑料、塑胶、玻璃钢及活性炭制品企业,如南通时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南通美亚新型活性炭制品有限公司、南通飞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兴润塑胶有限公司、南通新蓉磨具材料有限公司,异味严重扰民。其中南通美亚新型活性炭制品有限公司距离最近居民房屋仅300米,每晚18点至次日10点异味尤为严重。 南通市
崇川区
大气 2022年3月30日,崇川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现场核查,对5家企业环保手续、生产工艺、污染防治设施、排污许可等情况进行全面梳理,相关手续均齐全。
1.异味严重扰民问题:现场检查时,南通美亚新型活性炭制品有限公司、南通飞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通新蓉磨具材料有限公司车间内外均无明显异味,使用手持式VOC检测仪检测数据均较低。南通时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厂区西北角固废暂存雨棚内存放有部分型材废料,未装袋存储,现场有一定异味;江苏欣润塑胶有限公司压延工段运行时车间门及部分窗户未关闭。对两家单位有组织及无组织排放废气采样监测,数据均达标。
2.美亚新型活性炭制品有限公司距离最近居民房屋仅300米,每晚18点至次日10点异味尤为严重问题:该单位环评审批无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周边最近的居民区为启秀星河城,距离约350米,现场检查时车间内外无明显异味,使用手持式VOC检测仪检测数据均较低。3月30日晚7时和4月1日早7时分别对该居民区附近环境空气进行采样监测,数据均达标。
部分属实 1.南通时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已完成整改,将厂区西北角边角料装袋存储。针对江苏欣润塑胶有限公司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工段未密闭的问题已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立案调查,拟处罚款5万元,后续案件按照正常处罚流程办理。
2.崇川区人民政府责成崇川生态环境部门和属地街道进一步加大对现有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控项目落地关,引导帮扶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实现减排,且不再新增涉气项目,委托第三方专家团队通过走航监测、加装微站监测等科技手段,对涉气单位逐一体检并提出整改提升措施,不断提升该片区涉气企业废气治理水平。
10 D2JS202203290011 南通市海安市雅周镇张莫天村四组,2016年于居民区内建设一处储备粮库,并未批新建一处码头。粮库未进行环保竣工验收,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生产过程中粉尘、噪声污染严重,无防治措施,熏粮食使用的磷化氢药剂异味严重扰民,噪音、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的自主验收弄虚作假。码头环境影响报告表与实际不符。粮库环评批复中防护距离要求至少100米、码头要求至少50米,但实际距离最近居民房屋仅30米左右。多次反映未彻底解决。 南通市
海安市
大气,噪音,其他污染 2022年3月30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属地雅周镇到该单位对信访反映问题进行现场核查。  1.关于该单位“粮库未进行环保竣工验收,未执行‘三同时’制度”问题。该单位年储备粮食3万吨项目于2015年9月28日取得原海安县环境保护局批复。2017年10月该单位将仓储小麦、谷物能力由3万吨调整为4万吨,设计运营能力增加30%以上。依据2017年9月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对于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项目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该单位于2017年10月12日自行填报登记备案。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登记备案项目无需验收。  
2、关于该单位“熏粮食使用的磷化氢药剂异味严重扰民”问题。2022年至今,粮库一直处于封闭熏蒸过程中,未开窗散气,无监督性监测条件,2022年4月1日,使用磷化氢气体检测仪对仓库外的区域随机检测,未检出。但根据以往调查情况,粮库熏蒸后进行通风散气时,存在异味扰民的现象。  
3.关于该单位“未批新建一处码头,码头环境影响报告表与实际不符。粮库环评批复中防护距离要求至少100米、码头要求至少50米,但实际距离最近居民房屋仅30米左右”问题。该单位码头项目于2016年11月28日开工建设存在未批先建的情形,“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至现场调查时已满二年,且已完成整改,根据规定免于处罚。该单位码头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中明确码头平台界外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2021年3月26日,海安行政审批局对码头项目环评报告进行复核,发现报告表存在遗漏环境敏感目标的问题,对环评编制单位及主持编制人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要求该项目仅保留西侧泊位(含吊机及辅助设备)并安装隔离设施,东侧泊位不得安装吊机和投运使用,确保保留作业平台界外5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无居民等环境敏感目标。该单位于2021年4月实施整改,东侧泊位停止使用,码头平台两侧各设置6米高墙,码头平台东、西距离由153米缩小为92米,最近居民距离码头平台东边界54米,符合卫生防护距离要求。该单位于2021年7月编制《码头建设项目验收后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8月10日通过专家评审并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备案。储备库距离最近居民30米,其2015年9月的项目环评审批要求卫生防护距离为100米,2017年9月该项目发生重大变动,2017年10月完成登记备案,项目整体于2019年正式投入使用。虽然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对卫生防护距离无强制要求,但对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涉变动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的通知》有关“对于原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拟重新报批时对照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属于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在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该项目原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要求不得擅自降低”规定,该储备库项目不设卫生防护距离与该文件精神不符。  
4、关于该单位“噪音、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的自主验收弄虚作假”问题。经查,该单位码头项目于2018年1月11日获得海安市行政审批局批复,主体工程和环保设施于2018年1月建设完成。该项目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于2018年11月7日通过海安市行政审批局验收,不存在企业自主验收的情况,无自主验收弄虚作假的问题。  
5、关于该单位“生产过程中粉尘、噪声污染严重,无防治措施”问题。该单位废气主要为装卸粮食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粉尘处理设施主要为:1-9号粮库装有钢结构防风抑尘罩,抑尘罩顶端两侧通风口安装防尘网,装卸作业时关闭大门;10-11号粮库东、西两侧和顶端安装防风抑尘网,作业时采取雾炮喷淋降尘;码头装卸作业采用密封输送带输送,入船舱处采用升降式软帘抑制扬尘,并设置旋风布袋集尘装置;码头平台设有防尘网、喷淋降尘系统。现场检查发现,部分装卸粉尘收集处理设施收集效果不佳。该单位噪声主要为固定吊车、输送机、船舶鸣号和码头车辆产生的交通噪声,噪声防治设施为码头平台东西两侧筑有6米隔音高墙。2021年11月9日对厂界噪声进行监测,符合环评中关于声功能区的标准。
6.关于“多次反映未彻底解决”问题。2019年至2022年期间,共接到反映该储备库的信访举报16 次,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部门均及时赶赴现场调查,持续督促企业整改,并将调处情况向举报人反馈。虽企业投入一定资金多次整改,但因其整改不彻底,仍存在粉尘、异味的问题。
部分属实 1.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储备库合理安排作业时间,规范装卸作业,及时对车辆、船舶装卸的粮食进行覆盖,进一步减少粉尘和噪声影响。加强熏蒸废气收集处理,4月底前在散气口安装废气收集装置,减少异味外排。
2.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督促其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并根据储备库熏蒸散气安排,加强恶臭浓度监督性监测。
3. 属地政府督促南通市城供粮油有限公司张垛储备库清空其码头东侧距离居民户最近的2号平房仓(10、11号粮库),于8月份清空到位;组织开展对东侧关键扫尾户的拆迁工作,2022年年底前完成;同时,加强网格化巡查监督,针对信访根源,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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