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08785/2011-1315 | ||||
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安监局 | ||||
文号: | 通安委办〔2011〕1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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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 |||||
名称: | 南通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实施办法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机制,确保信息畅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24号)、《全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苏安[2010]11号)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事故信息的报告
(一)事故信息报告的原则
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和完整的原则,做到“接报即报”。
(二)事故信息报告的形式
各级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立即先用电话快报上级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文字报告,不得拖延,紧急情况时可越级上报。
(三)事故信息报告的单位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以上安监局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报告。
县(市、区)安监部门和市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较大及以上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报市安监部门,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事故情况紧急或必要时,乡镇(街道)安监部门、事发单位负责人或现场人员可越级立即直接报告市安监部门。
(四)事故信息报告的时限
1、重大及以上事故
(1)快报:接报即报。
电话立即报告至市安监部门;文字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以内。
(2)续报:每日至少续报2次,有新情况及时续报。
(3)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7日内)伤亡人数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2、较大事故、较大涉险事故和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1)快报:接报即报。
电话立即报告至市安监部门;文字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以内。
(2)续报:每日至少续报1次,有新情况及时续报。
(3)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7日内)伤亡人数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3、一般事故
一次死亡2人事故,电话立即报告至市安监部门;文字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
一次死亡1人事故,电话报告至市安监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以内;文字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2日以内。
道路交通、火灾、水上交通、渔业船舶、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农业机械、民航等行业领域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和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电话立即报告至市安监部门,文字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以内。
(五)事故信息报告的内容
1、快报
电话快报的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文字报告的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该报告的情况。
2、续报的内容:事故现场核准的总人数和伤亡人数(死亡、失踪、被困、重伤、轻伤、疏散转移、急性工业中毒、入院检查观察治疗等);初步认定的事故原因、性质和行业归类;企业生产规模和核定能力;安全评估等级和持证情况;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抢险抢救最新的进展情况;其它需要报告的情况。
3、专报:社会影响重大的各等级伤亡事故和专业技术比较复杂的事故需及时报送专业性的事故专报。
二、事故信息的处置
(一)事故信息处置的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安监部门负责事故信息的接报、报送、跟踪和调度处置工作。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协调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处置工作。
(二)事故信息处置的程序
各级安监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并根据其指示批示要求、事故等级和调度处置的规定,通知有关部门或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同时按规定立即向上级安监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等报送事故信息,及时核实事故信息要素,跟踪调度事故的抢救进展情况。
三、事故现场处置
(一)较大及以上事故
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后,市安监部门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
(二)一般事故
一次死亡2人事故发生后,市安监部门和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和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
一次死亡1人事故发生后,县(市、区)安监部门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
(三)较大涉险事故和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较大涉险事故和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发生后,市安监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和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应根据领导要求赶赴现场。
(四)道路交通、火灾、水上交通、渔业船舶、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农业机械、民航等行业领域发生较大以上事故、较大涉险事故和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市行业安全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必须赶赴现场;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事故和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市安监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也应赶赴现场。上级领导对事故处置有批示的按领导批示办理。
四、事故核查与瞒报查处
(一)事故举报的核查
各级安监部门接到事故信息举报后,应立即进行核查。
市安监部门接到较大事故举报后,应立即通知有关地区和市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核查工作。
举报核查应在5日内报告初步查证情况,30日内报告调查核实详细结果。
(二)瞒报事故的查处
对发生的瞒报事故,要按照提高一个事故等级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瞒报一般事故的,由市安监部门派出工作组,会同有地区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共同开展瞒报事故的查处工作。
瞒报事故依照《刑法修正案(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五、责任与考核
(一)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的责任
各级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责任制,做好事故信息的核查、跟踪、分析、统计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事故信息。
各级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是依法向上一级安监部门报告事故信息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各级安监部门要建立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本地区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度及事故信息举报投诉处理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也要明确专人负责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协调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构建重点行业领域事故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事故调度和事故信息报告处置制度,确保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责任落到实处。
(二)责任目标的考核
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责任目标考核内容是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落实情况和事故按时快报率。
事故发生后,各地、各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告至市安监部门,超过规定时限,作迟报处理,超过规定时限一倍的作漏报处理。凡迟报或漏报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凡隐瞒不报的,除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外,定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不合格等次。
(三)责任目标的奖惩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奖惩制度,对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先进典型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事故信息的通报
各级安监部门按规定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情况的通报制度,对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促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的工作机制。
六、附则
较大涉险事故和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是指:
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2、国家和省、市领导批示要求查问的事故;造成10人以上受伤(中毒、灼烫及其它伤害);抢险救援任务重的事故;大面积火灾事故、人员密集和重要场所事故、严重爆炸事故;建筑物大面积坍塌、大型水利和电力设施事故事故;涉及外宾、重要人员的伤亡事故;媒体披露或举报且查实的事故;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