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7·21”高处坠落事故挂牌督办的通知
索引号: | 014208785/2018-00677 | ||||
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安委办 | ||||
文号: | 通安委办〔2018〕142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8-29 | ||||
发布日期: | 2018-08-29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对“7·21”高处坠落事故挂牌督办的通知 |
通州区人民政府:
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11〕48号)、《南通市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通安委〔2010〕11号)、《南通市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程序》(通安委办〔2012〕13号))的规定和要求,经研究,决定对你区“7·21”高处坠落事故实行挂牌督办。
请你区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如下事项:
一、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二、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三、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四、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向南通市安委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
五、经市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对事故批复结案;
六、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汲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并举一反三,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南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