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办法》后评估报告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8-12 累计次数: 字体:[ ]

2003年7月,《法律援助条例》颁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进行修 订并公布施行。此后,法律援助制度经过了多年发展和完善。

2013 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 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明确提出推进法治 中国建设、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明确要求“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将法律援助列为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此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6月29日印发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司法部、财政部于 2017 年2月17日发布了《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党中央及各有关部门一系列的政策文件出台为法律援助工作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

基于《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实施多年后一些内容明显滞后法律援助事业发展要求的客观情 况,为了与时俱进完善我市的法律援助制度,加强和规范我市法律援助工作,促进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2017 年12月30日,南通市人民政府制定并颁布了《南通市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办法》(通政规〔2017〕8 号)(以下 简称《实施办法》),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更好地满足我市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

《实施办法》施行至今已有数年。在《实施办法》施行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1年8月20日通 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随后于2024年9月27日对《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进行修订,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有必要适时对《实施办法》进行评估,以期达到:(1)评估《实施办法》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执行性、 协调性、可操作性、立法技术性、实效性等;(2)对《实 施办法》是否继续实施做出客观评价。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将最大程度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以期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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