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后评估报告
职工生育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关于生育保险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应保尽保”的工作方针,针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其配偶的生育保障需求,南通市于2017年审议通过《南通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通政规〔2017〕6 号)(以下简称 《办法》),并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通过规范化制度设计减轻职工生育负担、提升医疗保障水平。
《办法》首次实现全市生育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明确为参保职工提供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三项待遇保障,并细化不同生育情形下的支付标准(如顺产 3000 元、难产 3200 元、剖宫产 4000 元);同时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规定基金累计结余不足15个月支付水平时可上调费率,超过15个月时可下调费率。此外,《办法》构建了“参 保登记-费用结算-待遇发放”的流程,强化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的协同管理。
随着生育政策调整和医疗保障需求变化,需对政策实施中基金可持续性、待遇公平性、服务便捷性等方面的新情况进行评估,以完善制度设计,实现“保障职工生育权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目标。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