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4-11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办规〔202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南通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苏办〔2015〕2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苏政办规〔2025〕1号)等有关规定,为优化环评分级分类管理改革,减轻基层环评审批压力,经2025年3月19日十六届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南通市市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版)》印发给你们。市、县(市、区)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要按照规定权限,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

一、除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列入《南通市市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版)》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原市级审批部门负责审批。

二、除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审批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具有县级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负责审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审批部门行使市级审批权限(除110kV输变电工程之外的核与辐射项目仍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按调整后的分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做好建设项目“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要求,推动持证排污、依证排污。对照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相关规定,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四、各级审批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上级或同级审批部门做好审批工作,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上级审批部门对下级审批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有权予以撤销。

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市行政审批局南通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17〕12号)同时废止。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7日

南通市市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版)

南通市市级审批部门负责审批除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之外的下列建设项目。

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二、以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一)列入《江苏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的建设项目。

(二)海洋工程项目。

(三)核与辐射项目。

(四)重点行业建设项目:

1.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项目;

2.纸浆制造(不含再生纸制浆)项目;

3.酒的制造(有发酵工艺的)项目;

4.涉及排放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具体行业类别按照《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固体函〔2025〕16号)执行,含电镀工序的新型电子元器件项目除外;

5.国家高速公路项目;

6.整车制造项目;

7.大型主题公园项目;

8.短流程炼钢项目。

三、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项目

四、受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项目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由市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