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区便民摊点管理暂行办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项目报告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展,市区失地农民、进城务工人员越来越多,部分专业技术不强、年龄偏大的人员,一时难以就业,便以摊点经营为生。
国务院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先后发布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为规范城市便民摊点管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供了法律法规依据。
自2010年起,南通市市区无序设摊已经成为城市管理的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摊点管理的成功实践证明,解决摊点管理问题,必须坚持“疏堵结合”原则,在规范设置、规范管理的基础上,依法取缔不规范设置的摊点。因此,南通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8月8日召开的南通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南通市市区便民摊点管理暂行办法》(通政规〔2011〕4号,下文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制定出台《暂行办法》,旨在通过规范便民摊点设置和管理,有效化解摊点设置及管理中的突出矛盾,减少摊点管理和执法中的不和谐因素,促进城市管理工作和谐发展。同时,制定出台《暂行办法》,能够助推部分弱势群体就业,对减少城市管理能耗,提高城市管理总体水平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通过对《暂行办法》实施十三年来的情况进行后评估,以期达到:(1)评估《暂行办法》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执行性、协调性、可操作性、立法技术性、实效性等;(2)评估《暂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效果,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完善《暂行办法》的内容,并对《暂行办法》后续的实施作出客观评价。通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进行,将最大程度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促进城市管理工作的高质量发展。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