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规〔2021〕3号 2021年2月1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南通国际家纺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推进全域文明城市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弘扬新风正气、维护公序良俗、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行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坚持以人为本、各方参与、奖惩并举、系统推进的原则,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明确工作总体目标和职责,建立保障机制,加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督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检查、评估、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施情况;
(四)宣传、推广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先进典型;
(五)办理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建议、投诉;
(六)其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以下文明行为: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二)保护环境,节约资源;
(三)维护市容,爱护公物;
(四)保持秩序,遵守礼仪;
(五)爱岗敬业,勤勉尽职;
(六)尊老爱幼,助人为乐;
(七)诚实守信,热情友善;
(八)文明上网,合理表达;
(九)移风易俗,理性消费;
(十)讲究卫生,崇尚科学。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制定市民文明公约,并向社会公布。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公共场所、环境卫生、交通、旅游、餐饮等基本文明行为规范。
鼓励在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社团章程中约定文明行为准则内容,由成员共同遵守。
第八条 建立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确定需要重点治理的本地区、行业的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对重点治理工作组织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对前款重点治理清单适时予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引导和监督管理;涉及多部门执法的,可以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长效机制,做好文明城市建设工作,推进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培育精神文明建设特色品牌。
第十一条 健全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礼遇和帮扶制度。依照有关规定为文明行为先进人物在文化、医疗、救助等方面予以关爱。
第十二条 对实施见义勇为、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人体器官捐献等文明行为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职工文明行为进行表扬奖励。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先进人物。
第十四条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宣传文明行为规范、文明礼仪,报道文明行为先进典型,曝光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利用公共场所(地)、公共交通工具和公益广告设施等宣传、倡导文明行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
第十六条 因文明行为受到表彰的信息或者因不文明行为受到处罚的信息,有关部门应当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对涉嫌违法的不文明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