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南通国际家纺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完善南通市税收协同共治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于2021年4月29日十五届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8日
关于完善南通市税收协同共治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完善税务监管体系,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税收协同共治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7〕55号)等,就进一步完善南通市税收协同共治体系,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的税务执法方式变革,在新形势下拓展税收协同共治的广度和深度,使“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司法保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南通现代化税收共治格局落实更有力,营造更加公平法治的营商环境,更好发挥税收在南通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实现“强富美高”新南通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税收共治组织保障
1.组织保障。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对税收协同共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税收协同共治工作。市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财税工作的市领导召集,研究协调税收协同共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县两级政府将税收协同共治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
2.部门职责。税务机关牵头负责组织落实税收协同共治工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农业农村、市政和园林、水利、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国资监管、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行政审批、大数据管理、人民法院、海关、海事、统计、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住房公积金管理、金融机构、金融监督管理、供电、烟草、社会组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依法做好税收协同管理服务和信息共享保障相关工作。
3.争议解决。有关部门和单位与税务机关就税收协同共治工作发生争议的,由税务机关牵头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由本级政府协调解决。
(二)夯实涉税信息共享机制
4.共享机制。市政府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进一步健全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市大数据管理局为涉税信息共享提供平台支持与规范指导,帮助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涉税数据共享事宜。
5.共享平台。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原则上应当通过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展涉税信息共享。
6.共享原则。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基于履职需要,依法对涉及税收管理的信息进行交换和使用。应当保障共享信息的质量,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应当严格履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保障信息安全,不得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在收集、交换、使用和保管涉税信息时,应当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涉税信息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7.获取范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涉税信息:(一)发展改革部门有关重大项目、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等信息;(二)教育部门有关学籍、教育机构资质等信息;(三)科技创新部门有关研发、技术合同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等信息;(四)公安机关有关户籍、车辆等信息(涉密信息除外);(五)民政部门、法院有关养老机构、慈善组织、捐赠、婚姻状况、破产等信息;(六)司法行政部门有关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管理信息;(七)财政部门有关财政补贴、政府投入建设项目、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管理信息;(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社保、就业失业等信息;(九)医疗保障部门有关医药费用等医保信息;(十)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部门有关土地管理、房地产项目管理、不动产交易登记、房屋租赁、公积金等信息;(十一)市政和园林、水利等部门有关工程项目等信息;(十二)生态环境部门有关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十三)商务部门有关走出去企业等信息;(十四)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有关重点旅行社、商业演出、商业体育比赛等信息;(十五)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医疗机构、托育机构等信息;(十六)退役军人事务局有关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信息;(十七)市场监管部门有关企业登记、经营许可、股权转让等信息;(十八)国资管理部门有关国有企业等信息;(十九)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企业上市等信息;(二十)行政审批局有关建筑(工程)许可、备案等信息;(二十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海关企业信用等级、海关失信企业名录、海关行政处罚等信息;(二十二)邮政管理部门有关邮递、快递业务等信息;(二十三)供电部门有关企业的用电信息;(二十四)社会组织有关人员(会员或者理事会成员)管理信息;(二十五)被审计单位有关涉税情况;(二十六)其他未列明有关涉税信息。
8.目录管理。涉税信息获取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市政府组织制定、修订和发布,县(市、区)政府可对目录进行补充,目录内容应明确涉税信息的名称、字段、途径、频次、来源单位等标准格式。涉税信息获取目录定期修订,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9.信息使用。税务机关应当不断完善税收风险分析识别和风险应对机制建设,综合分析和应用涉税信息,加强税源监控,防止税费流失。
10.信息提供。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以下涉税信息:(一)定期定额户税款核定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三)行政许可信息;(四)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五)“双随机”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信息;(六)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结果信息;(七)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信息;(八)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信息;(九)享受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信息;(十)委托代征和终止委托代征信息;(十一)出口企业分类管理评定结果为一类、四类的出口企业名单信息;(十二)欠税信息;(十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监管结果信息;(十四)纳税信用等级信息;(十五)根据纳税人信息汇总的行业性、区域性等综合涉税信息;(十六)税收核算分析数据;(十七)具有公益性捐赠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信息;(十八)经纳税人授权同意提供的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因履行职责和便民服务需要,向税务机关提出上述列举范围外的其他涉税信息提供需求的,税务机关可以与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协商方式确定提供范围。
11.信息查询。税务机关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提供特定税收信息的查询渠道。
12.经济分析。市县两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社会热点和经济情况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并向当地政府报送经济分析报告,为南通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三)提升纳税服务保障水平
13.场地设施保障。市县两级政府应当对税务机关提供办税服务所需场地、设施给予必要支持。推动各类办税服务机构进驻政务服务大厅、为民服务中心,做到“应进必进”,全面落实国务院“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的改革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税务机关科学布局社会化服务网点,为纳税人提供就近便利的税费缴纳、证明出具、信息查询、发票等服务。
14.跨部门业务集成。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共同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改革,对跨部门业务关联密切的事项提供集成式服务,进一步压减办理时间,助力市场主体创业发展。
15.税收宣传保障。市县两级宣传部、网信办为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收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提供指导和必要支持,协调相关媒体资源发布宣传内容,共同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满意度、遵从度。市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主管的网站、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户外宣传栏(屏)、融媒体中心、政务微信号等宣传平台,应当为税务机关开展税收宣传活动提供支持和便利。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开展税收宣传、政策培训和涉税需求调研。
16.舆情应对。市县两级网信办指导、协调、督促税务机关及有关单位和部门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加大对散布谣言、故意扰乱正常办税秩序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17.涉税专业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监管,专业、诚信从事涉税业务,协助提升纳税人税收遵从度。
(四)落实税收协同监管措施
18.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协助。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办理个人转让股权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时,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完税凭证或者申报记录。申请人未提供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19.不动产登记部门协助。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相关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申请人未提供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联合建设推广“南通市不动产交易一体化平台”,通过多部门业务集成和数据实时共享,实现基于信息化的更加快捷、可靠的协同监管机制和服务机制。
不动产登记部门在税务机关依法查封不动产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提供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协助。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20.公安机关协助。公安机关应当依税务机关的提请,在职权范围内对以下事项予以协助:(一)税收保全措施;(二)行政强制执行;(三)制止寻衅滋事或暴力行为。
公安机关对税务机关依法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及提供的其他涉税违法线索案件,应当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审查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申请人未提交凭证、证明或者提交的凭证、证明无效或与机动车不符的,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审查车船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证明,申请人未提交凭证、证明或者提交的凭证、证明无效或与机动车不符的,不得颁发检验合格标志。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未结算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办理法定不批准出境手续。
21.科技部门协助。科技部门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对研发项目出具鉴定意见;在税务机关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提请复核时,应当及时复核确认;对复核后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税务机关。
2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协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环境保护税申报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而提出复核要求时,应当及时出具复核意见。
23.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协助。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耕地占用税申报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而提出复核要求时,应当及时出具复核意见。
24.价格认定部门协助。发展改革部门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在税务机关提请基准价格及个案评估认定协助时,依法配合做好价格认定工作。
2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在税务机关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检查、调查时,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26.人民法院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时,可以通过点对点方式将财产信息推送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人民法院要求可以提供相应税负指引;财产成交后,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该财产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应纳税款。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及时通知税务机关参加破产清算。
27.金融机构协助。金融机构在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执法行为涉及的相关当事人开立账户情况查询、存款查询、冻结存款、扣缴税款或者划拨社会保险费时,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28.其他税收执法协助。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税务机关开展税务检查等执法行为的需要,依法予以必要协助,共同维护国家税收秩序。
(五)深化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29.税收守信联合激励。税务机关通过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税务局网站、执法公示平台主动向社会公告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相关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政府招标供应土地等各类政府扶持类政策中优先予以考虑;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在行政执法部门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各级政府部门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
在依法合规和企业授权的前提下,税务部门积极利用线上和线下模式协助银行查询纳税相关信息。鼓励和支持各银行机构将企业纳税信用信息作为授信的条件之一,对诚信纳税、信用良好、管理先进、行业领先的实体企业,在贷款额度、担保方式、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方面予以优惠支持。
30.税收失信联合惩戒。税务部门和有关单位、部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规定,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总体思路,进一步规范和健全税收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机制,共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迈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支撑“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六)健全社会协同征管体系
31.税费委托代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费。受托代征单位应依法履行义务,协助税务机关堵塞征管漏洞、提高服务效能。
32.城乡居民社保费网格化管理。各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及相关部门与属地税务机关密切配合,按照“属地管理、全面覆盖”的要求,以社会治理综合网格为单元,构建社会保险费网格化管理体系,联合落实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收服务中涉及的信息核验、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缴费服务、基金征缴、舆情应对、矛盾化解等工作。
33.社会组织协作。探索政府购买税收服务,鼓励社会组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接税收公共服务。规范和发挥社会组织在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与社会公益组织合作,组织开展税收志愿者服务。
三、相关要求
(一)加大组织落实力度。各级党委、政府要担负领导责任,切实加强对本区域税收协同共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协调机制,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税收征管协同保障工作。税务机关担负主体责任,依法履行税费征收管理职责,关注税收政策变化,加强我市税源培植、维护的分析研究,及时向政府提出以税资政建议。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落实各项具体支持措施,做好协同配合工作。
(二)营造协同共治氛围。各级税务机关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大舆论宣传力度,组织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全方位、多渠道开展税法和依法诚信纳税宣传活动,不断提升税收协同共治的社会影响力和认同度。依法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和履行纳税义务,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三)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税收协同共治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核进行评价和奖惩。要建立常态化督查通报机制,发现问题要列出清单、明确责任、限定时间、挂账整改。对未配合完成税务部门依法要求的协作事项,造成税款流失或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问责追究,最大限度形成改革合力,确保我市税收协同共治工作走在全省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