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5-01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市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1年2月26日经十五届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该《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具体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我市2009年被评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市区现有4个历史文化街区和57处挂牌保护的历史建筑。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历史文化保护工作,诸多历史要素得以保护和传承。但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对保护认识的不断提升,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还面临一些问题,如管理中存在部门职责权限不清、多头管理、监管不到位的现象;历史建筑维护、修缮不及时,历史文化街区内基础设施欠账较多,部分历史建筑破损严重甚至濒临坍塌;保护制度建设滞后等问题。2010年江苏省人大修订了《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2017年国务院修订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省内其他城市也相继制订了历史文化保护的地方性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我市沿用的仍是2006年出台的《南通市市区历史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暂行办法》,已不能适应现行保护要求。因此,迫切需要通过制定《办法》来进一步明确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管理措施和责任要求,以加强我市历史文化保护工作。

二、立法的指导思想和依据

制定《办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切实保护历史文化遗存、传承和延续南通历史文脉为主要任务,严格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办法》的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并参考和借鉴了苏州、常州、扬州等地的立法经验和实际做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30条,主要规定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和管理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建设规范、建筑修缮、日常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为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经省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经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海门撤市设区前原海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关于职责分工

《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范了市、区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管理职责。一是加强统筹,明确市政府设立的规划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审议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建设管理和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二是部门职责,结合我市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等情况,明晰了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市级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三是区级职责,明确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具体组织实施保护规划,制订维护整治和保护修缮计划。

(三)关于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的责任主体

《办法》第十二条明确,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保护责任人应当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历史建筑面临损毁风险的,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修缮,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四)关于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要求

《办法》第十三条明确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须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现有建筑以维护、整治、修缮为主。历史建筑修缮维护不得改变原有外貌、结构体系和基本平面布局。从有利于活化利用的角度出发,明确了历史建筑内部在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适当优化。

(五)关于历史建筑的修缮要求

《办法》第二十条基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原真性的原则,明确了历史建筑的修缮应当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修缮设计方案的具体要求;采用原材料、原工艺,保持原有结构体系;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风貌及色彩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等规定。同时强化了指导和服务的理念,明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传统民居保护修缮导则和图集,为保护修缮提供有效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六)关于执法监督

《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对相关日常监管、评估考核等机制进行了明确。市级层面建立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机制,加强技术指导;区级层面组织街道、保护实施机构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发现并劝阻违法行为。涉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