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修改〈南通市城市河道管理办法〉的决定》政策解读
来源: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4-15 累计次数: 字体:[ ]


经2021年2月26日十五届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南通市城市河道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为了便于社会公众掌握相关政策,现将《南通市城市河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改情况以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本次《办法》修订主要鉴于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上位法的出台实施,《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水域保护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而《南通市城市河道管理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需根据上位法对相关内容进行更新。二是我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对市级机关机构职能及部分行政区划进行了调整,原《办法》中相应条款需要调整。三是《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调整完善方案的通知》(通政发〔2017〕14号)出台后,对于河道的管养职权有了明确划分,《办法》有必要对相关内容作进一步调整。

二、修订过程

市水利局高度重视《办法》修订工作,成立修订工作小组,研究确定了《办法》修订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重点解决的问题,分别开展了资料收集、座谈研究、实地调研等工作,形成《办法》修订初稿。初稿形成后,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2020年11月,通过市水利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进一步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南通市城市河道管理办法》(修订稿)。

三、修订内容

重点围绕三个方面进行修订完善:

(一)增加了相关依据。第一条中增加了《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域保护办法》《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主要依据。

(二)根据机构改革后部门名称及职能的变化,对职责进行了重新调整。《办法》中有关部门的称谓均按机构改革后的规范名称进行了修改。同时,由于崇川区与港闸区两区合并,且苏锡通园区的项目已纳入到市本级政府投资城建交通计划项目中,对于《办法》所适用的范围进行了调整。

(三)增强了《办法》的可操作性。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调整完善方案的通知》(通政发〔2017〕14号)明确对河道的绿化管养职权。区域内河道绿化的管养和维护,除通吕运河、九圩港河、海港引河外区域内河道的保洁,区建河道配套建筑物、区管河道和废沟呆塘的管养和维护属于区级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