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通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4-15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办发〔2021〕15号  2021年3月1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南通国际家纺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南通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6〕4号)同时废止。

南通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

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和《江苏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4〕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部门、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南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南通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由市政府分别授权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类企业,包括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市属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市属国有资本参股企业。

第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围绕我市国有经济战略布局,统筹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重点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支出,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三)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其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四)规范管理,公开透明。依法建立和完善规范、透明的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公开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

第二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市财政局、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与相关管理规范;

(二)收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预算调整草案;

(四)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

(五)批复国资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六)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

第七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定所出资领域的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

(二)审核、编制所出资单位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下达所出资单位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三)负责所出资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督促其按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四)编制所出资单位的国有资本经营决算;

(五)监督所出资单位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编报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支出项目计划;

(二)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建立、健全企业内控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

第九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

(一)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上缴的利润;

(二)市属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获得的股利、股息;

(三)市属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

(四)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清算净收益,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分享的公司清算净收益;

(五)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收入;

(六)上年结转收入。

第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

1. 实施重点发展产业战略项目的投资支出;

2. 对重点企业的国有资本投资支出,包括初始投资和追加投资;

3. 其他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

1. 处置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补助性支出;

2. 支持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方面的补助性支出;

3. 其他补助性支出。

(三)监管审计支出。用于国有资产日常监管及专项审计活动等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依据国家和省、市宏观经济政策统筹安排确定,包括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和其他公共支出等。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除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外,以其母公司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扣除10%法定公积为基数,按其30%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并于每年8月底前缴入市财政。

对上划股权给省财政厅的企业,上划股权应上缴的收益按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余下的股权应上缴收益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依据股东会决议,在股东会决议执行后一个月内按国有股权比例应分得的股息、红利全额上缴。

第十三条 国有产(股)权转让形成的净收入,在国有产(股)权转让完成后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全额上缴。

第十四条 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取得的清算净收益,属于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在清算结束后一个月内全额上缴。

第十五条 其他需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

第十六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市本级政府预算,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七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计划根据市本级财政预计当年可取得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以及上年结转收入编制。

第十八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第十九条 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应在每年9月底前,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申报系统内申报下一年度应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下一年度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同时将有关纸质材料报送市级国资预算单位。

第二十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经济发展规划和统一要求,应在每年10月底前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申报系统审核所监管企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上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提出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同时将纸质材料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应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分类分项编报。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统筹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照市级部门预算编制时间要求报送市政府审核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在20日内批复至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将预算下达至所监管国资预算企业,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调整与决算

第二十四条 各国资预算企业应在每年5月底前,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申报系统内填报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相关数据,并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足额缴入市财政,不得擅自抵减或缓缴。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市财政局负责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款项到账后,开具收入票据。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减收、免收或缓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市两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或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内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

第二十六条  在预算年度内,遇有重大事件、政策调整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对预算执行产生较大影响时,可以进行预算调整。增加支出,应当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弥补;调减收入,应当有相应压缩支出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应当于每年4月10日前,向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报告上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按照要求编制上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送市政府审核批准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按各自职责及时整改,不断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水平。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组织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定期对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实施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应当配合市财政局和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

第三十四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将所监管企业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的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三十五条  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市级国资预算单位责令限期上缴,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相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一)市级国资预算单位不按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征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

(三)截留、挪用或者拖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