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沿海借名登记渔船、涉渔乡镇船舶、涉渔“三无”船舶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沿海借名登记渔船、涉渔乡镇船舶、涉渔“三无”船舶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方案
为防范化解海洋渔业安全生产风险,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提升渔业生产本质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推进我市沿海借名登记渔船、涉渔乡镇船舶、涉渔“三无”船舶(以下简称“三类船舶”)专项清理整治工作,进一步消除渔业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决打赢全市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攻坚战。
二、清理整治范围和目标
(一)清理整治范围。一是借名登记渔船。指我市在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注册的江苏省籍且船舶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海洋渔船(含捕捞渔船、养殖渔船和捕捞辅助船)。二是涉渔乡镇船舶。指由于历史原因一次性纳入乡镇船舶序列管理,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临时渔船检验证书、临时渔船登记证书、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并由所在乡镇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的海洋船舶。三是涉渔“三无”船舶。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无船籍港而从事海洋渔业生产活动的船舶,属于社会船舶。
(二)工作目标。2021年12月底前完成“三类船舶”清理整治主要工作,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切实消除事故隐患,维护海上通航和生产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坚持属地管辖原则,压紧压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体责任,成立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压实各相关部门监管责任。
(二)统筹推进、分类处置。对“三类船舶”同步整治,区域联动,一体推进,分类处置,堵疏结合,确保退得出、稳得住、管得好。
(三)标本兼治、长效管理。在开展清理整治、集中攻坚的同时,完善常态化、长效化监管机制,防止反弹。
四、进度安排
(一)第一阶段(2021年8月—9月15日)
抓好宣传发动,广泛宣传渔船登记、检验、捕捞许可等法律法规,出台有关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指导性意见,组织开展摸底排查,造册公示,建立本地区借名登记渔船、涉渔乡镇船舶清单和“一船一档”资料,涉渔乡镇船舶逐一签订承诺书,完成有关底数审核上报。
(二)第二阶段(2021年9月16日—12月15日)
各地出台实施方案、有关补偿标准、操作办法,全面实施清理整治,完成“三类船舶”清理整治主要工作。其中,11月1日前完成退出涉渔乡镇船舶的船移交、证收缴工作,做好船舶评估、补偿公示、协议签订、补偿发放等工作,12月15日前完成证书注销、船舶拆解处置工作。
(三)第三阶段(2021年12月16日—12月25日)
组织“回头看”,开展考核总结、督查问效,巩固提升清理整治成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12月25日前,以县为单位,按照分类处置的要求将“一船一档”登记造册情况、专项整治主要任务完成情况总结一并上报市工作专班。
五、重点工作
(一)借名登记渔船清理整治。一是全面排查摸底。各地组织全面摸排、精准掌握借名登记渔船信息,并建立本地区借名登记渔船清单。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通过调阅船舶船员档案、进出港报告、航行轨迹记录等资料验证比对,必要时公安、银保监等部门应当协助核查银行流水等相关信息,逐船逐人核查到位。二是分类处置。省内借名登记渔船,由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参照海洋渔船购置流程办理过户手续,各地不得擅自增设过户条件;对存在船舶主尺度、主机总功率不符等问题的,由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督促限期整改到位后,再办理过户手续;对拒不整改或不配合办理过户的依法予以注销相关船舶证书。跨省借名登记渔船,由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与靠泊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协商解决过户;经协商无法解决过户的,要落实船东、船籍港属地政府、靠泊港属地政府、两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四方监管责任并签订协议;对不办理过户又没有签订四方协议的依法予以注销相关船舶证书。积极引导渔民通过减船转产进行借名登记渔船清理整治。
(二)涉渔乡镇船舶清理整治。一是积极引导退出。对今年年底前主动申请将退出渔业生产活动的涉渔乡镇船舶,可予以奖补,由启东市人民政府负责引导退出。启东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明确补贴标准、公布补偿方案等,按照“渔民申请、村组评议、乡镇入户确认并公示、县级联合审核”的程序,确定退出对象,建立“一船一档”。启东市农业农村局应会同沿海乡镇政府对渔船进行核定、组织评估并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与船舶所有人签订退出协议,实现证注销、船拆解。有重大风险隐患的渔船必须纳入退出范围。二是开展“脱管”清理。对“脱管”的涉渔乡镇船舶,一律进行注销清理,并通报海事、海警等相关涉水执法机构,通知船舶所有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三是推动转产转业。启东市要采取各种优惠扶持措施,通过开展劳动技能培训、提供公益性岗位等安置办法促进再就业,做好涉渔乡镇船舶退出人员的转产转业工作,重点关注生活困难的渔民群体,按规定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范围,解决渔民群众生产生活出路问题,维护渔区社会安定稳定。
(三)涉渔“三无”船舶清理整治。一是全面摸排线索。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举报制度,发动群众监督,及时掌握辖区内涉渔“三无”船舶情况。二是强化执法检查。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属地政府负责,采取“海上查、港口堵、岸上管”,开展拉网式摸排,发现一艘查处一艘。对海上发现的涉渔“三无”船舶,应当立即扣押,停靠进港后依法没收,不得在海上处罚放行;对停靠在港内的涉渔“三无”船舶,应当依法扣押并没收。三是处置查扣船舶。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查获的涉渔“三无”船舶逐一登记造册,指定码头(岸滩、船厂)停泊、停放,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不得擅自移泊、移动。对于依法没收的涉渔“三无”船舶,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四)巩固深化清理整治成效。一是强化执法监管。市县两级农业农村、公安、海警、交通运输、海事、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联动执法,将借名登记渔船、涉渔“三无”船舶、违法入海作业的内河渔船列为重点执法对象,防止借名登记渔船、涉渔“三无”船舶等变换形式继续非法存在,随时发现、随时处置。对拒绝、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强化长效管控。各县(市、区)要加强辖区内渔船交易管理,严控以他人名义登记持证等违法运营苗头,坚决打击渔船借名登记行为。充分利用渔船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强日常动态管控。加强船舶建造源头管控,督促船舶建造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造船舶,建造、更新、改装的船舶(艇)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防止非法建造船舶下水作业。三是强化船舶无线电使用管理。严禁船舶一船多码﹑私自关闭北斗设备﹑更改北斗信息和AIS信息等违法行为,保证船舶无线电信息和船舶信息一致,出海航行及作业期间保持相关信息正常正确显示。
(五)提升渔船渔港综合治理水平。一是实施渔港“港长制”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渔港建设投入,提高渔港管理能力,建立渔港管理实体,建设标准化综合执法站点,整合公安、渔政、港监等执法力量驻港监管,建立船籍港与靠泊港共管机制。进一步明确渔港公益属性,采取依法回收、拆除或者严格规范管理等措施,对港内非公码头开展整治。同时,要结合实际采取物理闸机、电子围栏等方式强化进出港管理,加强渔港封闭管理,渔港内不得停靠“三无”船舶,不得为“三无”船舶提供补给服务。二是实施渔船组织化网格管理。压实镇村属地责任,按照每20—30艘渔船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的标准,建立渔船管理服务组织,确保辖区海洋渔船全覆盖,及时排查渔船隐患,严格落实定人联船、编组生产、海上日报告等要求。三是加强渔业船舶安全源头监管。渔政执法机构要紧盯船员未持证等10种不适航情形,重点对10人以上渔船和帆张网、笼壶类等高危渔船进出港报告情况登临检查,建立台账。严格控制捕捞强度,压减海洋渔船总量,确保帆张网、笼壶类渔船、养殖船和渔运船数量只减不增。海事部门、渔政执法机构要加强执法合作,严禁渔船在航道、海光缆路由区、锚地等水域实施下网、拖网等海上作业;除特殊情况外,严禁渔船在航道、海光缆路由区抛锚。
(六)切实加强海洋渔业海上安全生产执法监管。切实解决好海上各级海洋渔业安全执法监管能力问题,各县(市、区)要充实加强海洋渔业安全执法监管力量,切实解决执法监管存在的薄弱问题,保证执法力量与执法任务相匹配。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级成立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成员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统筹推进“三类船舶”清理整治、资金落实、渔民社会保障、海产品市场监管、海上执法监管、涉渔“三无”船舶打击、行刑衔接、信访维稳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对县级清理整治工作的推动、督查、指导。各地要严格落实属地负责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切实担负起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案,挂图作战,压茬推进,确保清理整治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地要加大投入力度,积极统筹省级奖补资金、支农惠农、社会民生等相关资金支持专项整治工作,充实执法人员力量和装备条件,加大渔港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保障渔船管理服务组织常态化运行,提升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三)强化制度支撑。贯彻落实《南通市海洋渔业船舶违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制度,对渔船指标管理、登记管理、捕捞许可、年度检验、安全设施与制度、涉渔违法行为查处等作出细化规定,规范渔业生产经营行为,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监管。
(四)强化督查问效。要将督查和问效贯穿于清理整治全过程,及时发现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督促即知即改、立行立改。要严格工作纪律,规范执法行为,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要“零容忍”。对造成严重后果、出现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责,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坚决查处。对清理整治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扬奖励。
(五)强化风险防控。广泛深入宣传整治工作方案和相关保障措施,做好法治教育、政策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认真分析研究渔民的利益诉求和思想动态,维护渔民合法利益,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细化信息收集、宣传引导、信访接待、应急处置等配套方案。强化风险排查,重点围绕渔船过户、渔民安置、奖补政策、规范执法等方面开展滚动摸排,及时汇聚线索、监测舆情、会商评估、调度交办,定期开展涉稳风险专题研判,科学分析不稳定因素,及时采取防范化解措施,确保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稳步有序,牢牢守住社会稳定和安全生产底线。
附件:南通市沿海“三类船舶”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南通市沿海“三类船舶”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赵闻斌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陈 林 市政府副秘书长
朱进华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黄 忠 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丁亚勇 市财政局副局长
朱卫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助理
段土生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助理
沈 波 市水利局二级调研员
殷淑芳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季峰峰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
茅永杰 市信访局副局长
黄柳柳 南通海警局副局长
孙新宇 南通海事局副局长
周 宇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