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基本公共服务等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1-22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发〔2020〕45号

各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南通市教育领域、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部署,推动我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进一步提高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1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确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在中央、省统一部署下,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在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区财政关系的要求,结合我市现行财政体制实际,稳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确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制定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市基础标准,规范市与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基本原则

一是全面落实上级改革要求。准确把握中央、省决策部署,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首先将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中与人民群众直接相关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明确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并合理划分支出责任,同时完善相关转移支付制度,确保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二是合理确定保障标准。既要尽力而为,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结合国家、省改革进程和我市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市基础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又要量力而行,兼顾市与区各级财政承受能力,不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三是明确市区分担责任。充分考虑我市各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本公共服务成本和财政承受能力的差别情况,根据各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受益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等因素,分别明确市与区分担比例,理顺各级支出责任,实现权责匹配,并逐步规范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的分担方式。

四是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动态调整、不断完善的过程,既要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要求抓好落实,又要结合我市实际加强与各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的衔接,在管理体制和相关政策比较明确、支出责任分担机制相对稳定的民生领域首先实现突破。

(三)主要目标

通过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市与区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共同财政事权范围

根据国办发〔2018〕6号、苏政办发〔2019〕19号文件规定,先将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现有管理体制和政策比较清晰、由市与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以人员或家庭为补助对象或分配依据、需要优先和重点保障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纳入共同财政事权范围,目前暂定为八大类18项︰一是义务教育,包括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4项;二是学生资助,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4项;三是基本就业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就业服务1项;四是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1项;五是基本医疗保障,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2项;六是基本卫生计生,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2项;七是基本生活救助,包括困难群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3项;八是基本住房保障,包括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1项。

对暂未纳入上述范围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按中央、省统一部署,待分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出台后,再予明确市与区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

(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

国家和省基础保障标准由中央、省制定和调整,所需资金按照中央、省确定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负担。市按照不低于省基础保障标准的原则制定市基础保障标准。各区原则上按市基础保障标准执行,市暂未制定市基础标准的,各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标准。各区保障标准高于省、市基础保障标准的,须确保市基础保障标准落实到位且财力可持续,并兼顾地区间平衡,按程序报省市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区自行承担。

(三)规范支出责任分担方式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格局、财政体制管理现状以及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方式,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主要实行市统筹上级补助资金,市与区按比例分担、按因素法补助等方式,适当向经济薄弱地区倾斜,并保持基本稳定。

1.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免费提供教科书、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12项。按照教育领域、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规定执行。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市按照不低于省基础保障标准的原则制定市基础保障标准。市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对各区进行分配。

3.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困难群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由市结合实际制定标准。市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对各区进行分配。

(四)调整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调整完善市对区转移支付制度,原则上将改革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统一纳入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完整反映和切实履行市级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

(五)推进区以下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各区要考虑本地区实际,根据各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重要性、受益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等因素,结合区财政体制,合理划分支出责任,同时通过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基层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三、配套措施

(一)履行管理职责,落实支出责任

市财政在落实市级承担的支出责任、做好资金保障的同时,要加强对各区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市级各职能部门要积极推动相关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完善相关政策与管理制度,指导和督促各区落实相关服务标准。各区财政要确保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各区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相关政策与管理制度,履行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

(二)加快平台建设,推进数据共享

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建立规范的数据采集制度,统一数据标准,实现信息共享,为落实各方责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可及提供技术支撑。积极运用大数据技术和资源,收集汇总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相关数据,为资金分配和使用监督提供数据保障,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推进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转变。

(三)强化监督检查,提高资金绩效

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础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服务便利可及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保证支出责任落实。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南通市教育领域、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

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划分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1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教育领域、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在中央、省统一部署下,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和建设“强富美高”新南通的要求,在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构建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区财政关系的要求,稳妥推进教育领域、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确定市与区财政事权范围,规范市与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

二、主要内容

(一)教育领域

在教育领域中央与省、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分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具体包括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等三个方面。

1.义务教育

(1)公用经费保障。按不低于省基准定额标准执行。所需资金,市属学校由市本级承担;区属学校由市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市按省基准定额标准分担50%。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按不低于省基准定额标准执行。所需资金,市属学校由市本级承担;区属学校由市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与区分担,其中寄宿生所需资金市按省定补助标准分担50%,非寄宿生所需资金市按省定补助标准分担30%。

(3)校舍安全保障。执行省校舍维修改造补助标准。所需资金,市属学校由市本级承担;区属学校由市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市分担20%。

(4)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本市不涉及此项内容。

(5)免费提供教科书。除国家和省免费提供规定教科书、作业本、小学一年级新生新华字典外,市免费提供的自定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由市承担;区免费提供的自定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由区承担。

(6)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按省要求开展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所需资金,市属学校由市本级承担;区属学校由市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市分担30%。

(7)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政策。所需资金,市属学校由市本级承担,区属学校由各区承担。

2.学生资助

(1)学前教育政府资助。按不低于省基准定额标准执行,确保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得到资助。所需资金,市属学校由市本级承担,区属学校由各区承担。

(2)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执行省保障标准。符合建档立卡政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所需资金,由上级财政全额承担;其余符合条件学生免学杂费所需资金,市属学校由市本级承担,区属学校由各区承担。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市属学校由市本级承担;区属学校由市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市分担30%。

(3)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执行省保障标准。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市属学校由市本级承担;区属学校由市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市分担30%。国家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上级财政全额承担。

(4)高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等资助。执行省保障标准,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5)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所需资金由所属学校按相关规定执行。

3.其他教育

(1)民族教育。西藏民族中学和南通中学西藏班按照民族教育要求予以保障,所需资金由市本级财政统筹安排。

(2)特殊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含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按不低于普通同级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10倍安排,市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分担50%。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资助,由市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市分担30%。

(二)医疗卫生领域

在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分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具体包括:

1.公共卫生方面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监督管理、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免费计划生育服务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等内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国家、省基础标准要求,结合服务内容等因素确定补助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具体分担办法:市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市与通州区、海门区按3︰7比例分担;市与崇川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补助按市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筹资标准扣除上级补助后,由市、区两级财政各分担50%。

(2)地方公共卫生服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在中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基础上,对部分服务项目提高保障水平、拓展服务内涵、增加服务任务,主要包括补充购置疫苗和注射器、疫苗冷链运输、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与补偿,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重大慢性病、精神心理疾病防控等。上述服务项目超出中央财政负担部分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重点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控,职业病防治,公共卫生监测,爱国卫生,食品安全风险标准制定以及出生缺陷防治、儿童青少年常见病防控等项目,一并列为地方公共卫生服务,服务内容实行动态调整。市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资金。

2.医疗保障方面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根据年度筹资标准,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予以缴费补助。具体分担办法:按照《南通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通政发〔2007〕31号)执行。

(2)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市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根据救助需求、工作开展、财力状况等因素分配资金。

3.计划生育方面

主要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市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市与区按3︰7比例分担。

4.能力建设方面

(1)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政府对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按照医疗卫生机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级政府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非本级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任务的,由委托地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具体分担办法:市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市与通州区、海门区按3︰7比例分担;市与崇川区、开发区、苏锡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按规定比例拨付上级补助资金后,对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经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站预计销售基本药物总额的35%和市、区两级财政4:6的分担比例测算。

(2)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城乡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卫生信息化等,按照相关职能部门的隶属关系,市财政按照因素法分配资金。

(3)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和储备、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按照相关职能部门的隶属关系,市财政按照因素法分配资金。

(4)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市财政按照因素法分配资金。

(5)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主要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市财政按照因素法分配资金。

5.其他事项

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科技领域

在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分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具体包括:

1.科技研发

我市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分别划分为市级或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1)基础研究。聚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和整体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前瞻性、原创性基础研究,划分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区级结合本地创新资源禀赋自主设立的基础研究计划,划分为区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应用研究与技术研究开发。聚焦全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现代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的重点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划分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区级根据本地区规划等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与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科技计划,划分为区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通过无偿拨款、贷款贴息、后补助等财政投入方式,为支持市区重点产业发展,市级设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计划,划分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区级根据本地产业发展实际,自主设立的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科技计划,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

支持科技创新基地、创新服务载体与平台、企业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发展的事项,围绕全市产业创新发展重大需求,根据科学前沿发展布局的重大科技创新基地能力建设,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区根据本地实际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对推动市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发展事项,划分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与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落户在区的省级以上高新区建设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5.社会科学研究及应用

市级设立的社会科学研究及应用方面的事项,划分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区根据相关规划自主设立科学研究及应用方面的事项,划分为区财政事权,由各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6.科学技术普及

市级层面开展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保障,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区级层面自行开展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由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7.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国际科技交流合作

市级实施的国内外科技人才引进与培养、科技工作者服务保障与表彰奖励、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等划分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区根据相关规划自主实施的国内外科技人才引进与培养、对科技工作者的服务和保障、国际科技交流合作等,划分为区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8.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对市级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方面的补助,划分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区级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方面的支出,划分为区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9.重点政策落实

对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等重点政策的有关事项,划分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市委市政府出台的促进企业发展等政策的文件明确由市级财政负担的,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余的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符合要求的,市级财政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予以补助。

(四)交通运输领域

在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工作特点,划分公路、港航水路、铁路、民航、邮政和综合交通等六个方面的市与区财政事权。属于市级财政事权的,由市级(含市属企业)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属于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的,由市(含市属企业)与区共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属于区财政事权的,由区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1.公路

(1)高速公路

以市为主的高速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等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高速公路资本金筹集为市、区共同财政事权,根据高速公路里程、出入口数量等指标,按照一定的权重,计算沿线区级政府的分摊比例,由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高速公路规划预控、包干以外征地拆迁资金筹集等为区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普通国省道

受省级委托,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运营等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除中央和省补助以外的建设资金筹集、项目组织实施等为区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农村公路

除中央和省补助以外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筹集、项目组织实施、养护、运营、管理等为区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对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进行补助,补助资金来源于2009年成品油税费改革返还市本级的原“五小”养路费基数,通州区、海门区原“五小”养路费基数仍用于各自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

2.港航水路

(1)航道

营船港、天生港长江专用航道以及跨区域沿海航道(锚地)的养护(航标维护、水深测量)、运营、管理等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受省级委托,内河干线航道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除中央和省补助以外的沿海航道建设、养护、运营等,营船港、天生港长江专用航道的疏浚为市、区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岸线长度、码头泊位数等指标,按照一定的权重,计算分摊比例,由市、区财政共同承担的支出责任,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除中央和省补助以外的内河干线航道征地拆迁资金筹集及支线航道建设、养护、管理等职责,支线航道征地拆迁资金筹集,除营船港、天生港长江专用航道的航标维护、水深测量、疏浚以外的养护为区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港口

长江公用锚地的建设、养护、管理等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除中央和省补助以外的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养护、运营等为市、区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岸线长度、码头吨位等指标,按照一定的权重,计算分摊比例,由市、区财政共同承担的支出责任,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内河进港航道、内河公共码头的锚地的规划、建设、养护等为区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铁路

(1)国省干线、城际铁路项目

国省干线、城际铁路资本金筹集为市、区共同财政事权,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17〕32号),各县(市)具体出资比例根据其2019年底常住人口和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各占二分之一权重计算。

(2)专(支)线铁路、市域(郊)铁路项目(简称“地方专线铁路”)

地方专线铁路资本金筹集、营运补贴的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4.民航

非省级控股民用机场(运输机场)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等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非省级控股民用机场(运输机场)建设资本金筹集为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区财政共同承担的支出责任。

非省级控股民用机场(通用机场)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等,非省级控股民用机场(运输机场)建设包干以外的征地拆迁资金筹集为区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5.邮政

邮政业安全管理、安全监管和其他邮政公共服务除中央和省级以外的属于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邮政业安全管理、安全监管和其他邮政公共服务除中央、省和市以外的具体执行事项实施,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为区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6.综合交通

(1)运输发展

综合运输枢纽(场站)的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等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运输枢纽(场站)建设包干以外的征地拆迁资金筹集为区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综合执法

相应管辖区域内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除省补助以外的超限检测站建设资金筹集,通州区、海门区负责辖区内相应综合行政执法为区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应急保障

受省级委托,国省干线应急保畅;内河航道应急搜救,应急救助基地及仓库建设和管理等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军民融合和国防交通动员能力建设与管理、国家特殊运输保障等为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区财政共同承担的支出责任。

除省和市事权以外的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领域相关单位履职能力建设,主要包括发展规划,行业监管、综合执法、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信息化建设,相关机构运行、专项工作和人员经费等为区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对其他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按中央、省统一部署,待分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出台后,再予明确市与区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履行事权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各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周密安排部署,落实本方案中市与区政府(管委会)间责任分担机制,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财政预算,强化市与区政府(管委会)职责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二)完善制度,规范运行。各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有关要求,在系统全面梳理的基础上,抓紧完善并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及管理制度,履行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加快建立各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统筹兼顾,协同推进。统筹推进各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各领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协调共进,形成各领域改革协同推进的良性局面。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动态调整优化各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