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发〔2020〕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南通国际家纺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承接江苏省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通市承接江苏省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苏政发〔2020〕40号)部署要求,为确保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承接工作落到实处,结合全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土地管理法》要求,按照国家、省关于加快和规范建设用地审批有关部署要求,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规范审查标准、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质效,依法依规开展委托审批工作,构建严格规范、便捷高效的审批机制,为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提供坚实的用地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严格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集约节约用地制度,严守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城市开发边界,规范行使省政府委托的用地审批权并履行职责,确保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事项依规落实。
2.坚持质效优先。在严格落实法定程序前提下,按照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流程,改进审查方式,加强信息化手段运用,对亟需服务保障的重点项目提前介入跟进,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
3.坚持权责一致。进一步厘清各级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构建权责清晰、分工合理、运转高效的职责分工体系,规范行使好省政府委托的用地审批权。
4.坚持维护权益。准确把握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实质,正确处理保护和发展的关系,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控涉土复议诉讼风险。
三、主要任务
(一)明晰承接事项
1.在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将永久基本农田及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涉及未利用地的,一并报批)。南通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中心城区范围)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除外;
2.建设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5公顷以上的;
3.征收非永久基本农田且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南通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中心城区范围)内土地征收除外。
(二)明确审查内容
1.基本情况方面:审查报件材料是否完整规范;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是否清楚;权属是否有争议;征地程序履行是否完整。
2.征收和使用土地方面:审查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和具体条件。
3.规划计划方面:重点审查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是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计划安排是否符合规定,如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或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计划的,是否符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或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实施规划。
4.征地补偿安置方面:审查征地补偿标准是否执行现行标准,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用计算是否正确,征地补偿费用包含项目是否全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是否制定,社会保障资金是否全部到位,征地预存款是否专户足额缴存。
5.补充耕地方面:审查占用耕地(包括占用可调整地类和原为耕地的设施农用地)是否已履行法定开垦耕地义务,是否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在用地审查报批中按管理新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8〕8号)要求落实补充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标准粮食产能,是否出具耕地质量评定的说明。
6.报批前程序实施方面:审查县(市)区人民政府报批前土地征收程序履行情况;涉及房屋的,是否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对于个别确难以达成协议的,是否已如实说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是否落实,是否已确定被征地人员名单;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否就规范履行报批前土地征收程序出具结论性意见。
7.其他方面: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用地审核意见“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栏目中,需明确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否占用林地,如涉及占用林地,需由林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相关手续文件当在有效期内;审查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如涉及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且确难以避让的,应通过省级论证;如涉及其他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需由县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符合生态管控要求并同意建设占用的意见;如涉及自然保护区,还应取得省级林业部门的同意。
(三)明确审批流程
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用地报批材料组卷审查同意后,向南通市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并同步报送审查报告,通过江苏省自然资源省-市-县三级政务协同平台上报审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报批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结论性审查意见。审查通过后,以“一批次一表格”方式报市政府审批,并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统一文本格式印制用地批复,编“苏政地F〔**〕**号”,加盖江苏省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批准日期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时间。
(四)加强审批管理
依托省建设用地审批系统,实现委托事项网上组卷、审查、批准、公开“一站式办理”。利用信息化技术和现场核实手段,对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涉及的违法用地等情况进行核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报件的技术性审查,确保申报材料数据准确、空间关系逻辑正确,做到图、数、实地相一致。
(五)强化实施监管
切实加强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的项目报批备案工作,严格报批监管,对审查把关不严、报件质量不高、材料补正、缴费不及时、承诺到期未兑现、瞒报漏报等情况,加强跟踪问效,适时通报各地建设用地报件质量及补正情况,并对问题严重地区开展约谈问责。
四、工作职责
(一)市政府:对承接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工作负总责,负责委托审批事项的组织协调和实施承接工作;严格落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在省政府委托职权范围内,规范实施用地审批,主动接受省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承担因行使委托审批而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答复应诉等工作。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做好全市委托用地审批事项具体实施工作,完善和明确承接事项的具体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对县(市)区同意上报的用地报批材料进行严格审查,主动接受市政府、省自然资源厅以及社会公众监督;指导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派出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用地组卷报批相关工作;负责因行使委托审批中涉及自然资源管理职责而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监督指导各县(市、区)涉及用地转征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做好建设用地占用林地、自然保护区、湿地等审查工作。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用地转征报批和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制订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同级发改、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人社、财政、住建、生态环境、政法、司法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征地相关工作,包括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组织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公告,组织开展听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作出拟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等,并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前置审查。负责统筹实施辖区用地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合规性负责;负责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并组织实施;负责辖区内用地转征的信访工作,依法协调、解决用地过程中被征地农民、集体利益诉求,做好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工作,组织被征地农民依法办理失地农民保障手续,确保用地顺利实施;承担用地转征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争议裁决的答复、应诉、举证等工作;承担转征报批涉及的信息公开答复工作及主动公开的征地信息发布工作。
(四)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等。参照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职责,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用地转征报批和实施工作,并承担相应的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争议裁决、信息公开等工作。其中,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土地征收公告等法律文书盖章,由地块所在行政辖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刻具集体土地征收专用章,以书面委托方式交管委会使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承接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工信、司法、财政、人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住建等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联动,形成合力,不断提升用地审批管理水平。
(二)注重基础支撑。组织开展用地审批业务培训,确保各级各部门及时精准掌握相关政策与标准。加强审批队伍建设,强化信息化建设,实现自然资源管理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共用。加大资金保障力度,确保各项承接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考核评估。要切实加强对用地审查报批和土地征收实施全流程、全节点监管,定期进行自查自检和评估,不断加强和改进用地审查审批工作,确保委托审批接得住、管得好、服务优。
其他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批前程序和审查要求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