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9〕74号 2019年7月31日
南通市区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及企业成本规制办法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8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交优先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77号)等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公交优先战略,促进公交企业提升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交出行的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及制定成本规制的原则
(一)按照公交企业提供实际服务购买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购买公交服务与公交服务质量考核相结合原则;
(三)遵循国家财税政策,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
(四)补偿公交企业提供公益服务成本,体现公益性原则;
(五)科学制定成本列支范围,规范开支标准,提高公交企业营运服务水平。
二、政府购买公交服务的内容
(一)政府购买服务补贴
1.老龄卡、残疾人和经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免费乘车卡补贴。
每年按线路刷卡实绩每人次分别补贴票价额。
2.现役军人、伤残军人、伤残民警、消防救援人员、烈士家属等群体乘车补贴。
实行年度定额补贴,每年补贴公交总公司80万元,飞鹤公交公司20万元。
3.电子钱包和学生卡打折补贴。
根据刷卡实绩及政府同意后的折扣,即A卡(电子钱包)打七折、B卡(学生卡)、爱心卡打五折和实际差额部分,按人次补贴,其他支付方式的折扣补贴参照卡类补贴。
(二)油价补贴
以2003年为基数年(汽油2.67元/升、柴油2.79元/升),将补贴年度企业汽油、柴油消耗平均价格换算成含税价(增值税),对涨价部分给予100%的补贴。
(三)充电费用补贴
为鼓励使用新能源公交车辆,在纯电动车辆充电费用已经执行充电服务企业优惠电价后,单车行驶里程年超过3万公里的车辆,财政对充电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三、规制成本开支范围及标准
规制成本的范围由车辆购置及修理维护费用、工资性费用、燃料动力费用、期间费用及各种税费等组成。
(一)车辆购置
根据《南通市区新能源公交汽车租赁管理办法》(通交财〔2013〕14号)的文件精神,为有效减轻财政资金压力,对租赁使用的新能源公交车剩余年限支付的租赁费按年度列入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对采用5年分期等额付款采购的燃油公交车,年度所需支付的车款列入政府一般公共预算。
采用租赁或分期付款购置公交车的支出,从2019年开始,企业不再计提折旧。
因特殊原因,经政府批准采用其他付款方式购置的公交车辆,由财政安排资金,企业不再计提折旧。
(二)人员成本
1.年度人员成本标准值=职工人数×人均工资标准。其中:
(1)职工人数是指为企业营运生产服务的所有职工年度实际平均人数。包括在职驾驶员、管理人员、生产辅助人员以及为企业生产营运服务的劳务工。
职工人数按照不高于核定人车比×车辆数计算。其中:人车比按照不高于《江苏省公共交通企业营运交换资料汇编》统计资料﹙下同﹚中公布的苏州、无锡、常州三市上年度平均水平从实从严核定。车辆数按照企业所有营运车辆当年度实际平均数计算。
(2)人均基本工资标准按照不低于南通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市区非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基本工资,加班工资按照最低工资的小时工资来计算。
2.工资性计提费用
本项目包括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等企业应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发放或缴纳的相关费用。其中:
(1)福利费按照不高于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14%据实列支。
(2)工会经费按照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2%据实列支。
(3)教育经费按照不高于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2.5%据实列支。
(4)职工社会保障费按照市人社部门相关规定计算缴纳。
(5)职工住房公积金按照市公积金中心的相关规定计算缴纳。
(三)燃料成本
年度燃料成本标准值=行驶里程×百公里油耗×单价。其中:
行驶里程为企业年度营运车辆实际行驶里程剔除纯电动公交车行使里程后的里程。
百公里油耗参照苏州、无锡、常州等周边城市,按照本地实际从紧核定。
燃料单价为企业全年耗用燃油平均单价。为保证公交营运车辆使用的燃油质高价低,企业采用公开招标采购燃油。
电动公交车使用的电费按实计入规制成本。
(四)车辆修理费与轮胎消耗费
以行业定额或规制成本为基数,同时考虑规制年CPI指数的影响。
(五)信息化成本
为保证公交信息化运转及更新改造,从2019年开始根据以往年度初始投入的金额,按五年折旧的标准计提信息化折旧资金。若政府交办大型公交信息化项目建设,其资金另行安排。
(六)安全经费
以行业定额或规制成本为基数,同时考虑规制年CPI指数的影响。
(七)流转税
企业按照各项收入应该计算缴纳的增值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按实计缴列支。由于实行低票价政策,车辆寿命周期内,销项税额远低于进项税额,在企业充分挖掘资金潜力后,仍存在资金缺口的,在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前,可由财政提供适当支持。
(八)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
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包括办公费、水电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通讯费、劳动保护费、低值易耗品、车辆保洁费、警卫消防费、公务车费用、印刷费、咨询费、场地使用费(租赁费)、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办公用设备用具修理费、无形资产摊销、视频定位营运费用、离退休人员费用等费用从严按实列支。
四、规制补贴的确定
规制补贴=规制成本-规制收入-政府购买服务补贴
公交运营企业规制收入总额=公交运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净收入+营业外收支净额+油价补贴(含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充电费用补贴
其中:
(一)主营业务收入指公交运营企业的公交业务收入。
(二)其他业务净收入是指公交企业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所有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其他业务支出后的净额。
(三)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固定资产清理等各项收入扣除各项支出后的净额。
五、与公交正常运转及控制运营成本的相关事项
按照我市财政体制和城建体制的实际,结合周边城市的做法,崇川区、港闸区负责提供符合规划要求的公交场站(含首末站)建设用地及用地成本。市本级财政承担崇川区、港闸区区域内的公交场站(含首末站)建设费用。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区域内的公交场站(含首末站)建设费用由所在区负责。公交场站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城建计划和为民办实事项目。
公交企业充电桩建设的外部线路由供电公司负责无偿建设至公交企业资产分界点;内部充电桩基础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列入政府资金预算;充电电费按照发改委制定的电价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公交优先发展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形成合力,切实解决公交场站(含首末站)用地、路权优先、信号优先等难点问题,为保障公交正常运转,节约公交运营成本,提高公交运营效率夯实基础。
六、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及成本规制补贴的结算
(一)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及规制成本补贴列入年度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每年9月份由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上报下一年度公交企业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及规制成本补贴、场站建设(含充电桩建设)的预算申请。年度预算一经批准,如无特殊原因一般不得调整,公交企业应按本办法严格执行预算,提高预算绩效。
(二)财政部门按年度预算的90%实行按月定额预拨,次年初,由财政部门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公交企业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及规制成本补贴进行专项审计,审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对公交企业进行年度补贴清算。
七、绩效挂钩
强化对公交企业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及成本规制补贴的考核奖惩,每年拿出不高于500万元(其中:公交总公司不高于430万元、飞鹤公司不高于70万元)用于全员考核,考核以服务质量、安全稳定、运营绩效等为主要内容,并将全员考核结果作为对企业经营层年薪考核的重要依据,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八、本办法自2019年起执行。
2018年公交企业财政补贴仍按原办法清算,对市公交总公司的亏损,经审计确认后,按实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