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9〕69号 2019年7月1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各有关保险机构: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南通银保监分局、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南通市保险业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评价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人寿保险公司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评价指标
2.财产保险公司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评价指标
南通市保险业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评价办法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南通银保监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
为充分调动全市保险业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保障安全生产的积极性,进一步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
南通市辖区内从事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业务的市级保险机构。开业不满1年的市级保险机构不参与当年考核。
二、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的设置以推动保险业“促生产、保稳定”为导向,以一个会计年度为周期,分别对寿险公司和财险公司进行评价,每项基本分100分,对财险公司增设扣分项和一票否决项,具体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一)基本分
1.寿险公司通过股权、债权、基金等形式为南通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情况(基本分100分):按照当年保险机构新引进资金规模进行排名计分。各寿险公司要争取总公司将其资管公司资金,通过股权、债权、基金等方式,为南通企业提供长期稳定的保险资金。
2.财险公司创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相关险种业务开展情况(基本分100分):按照当年财险公司创新险种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排名计分。各财险公司要结合南通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开展险种业务创新,为南通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二)扣分项
对财险公司增设扣分项和一票否决项。
1.对在运营服务期间不履行服务承诺或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投保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且与保险机构风险排查和预警工作不到位有关的保险机构予以扣分(上不封顶)。
2.对投保企业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亡人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财险公司实行一票否决。〔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附件1〕
三、数据来源
(一)基本分数据来源
1.寿险公司通过股权、债权、基金等形式为制造业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情况。由参评保险机构根据自身业务开展情况,将涉及的指标数据及佐证材料,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并抄送南通银保监分局。(数据主管部门:南通银保监分局)
2.财险公司创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相关险种业务开展情况。由参评保险机构在每年1月底前根据自身业务开展情况,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申报确定1个或多个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相关险种,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该项评价指标。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南通银保监分局根据不同险种情况确定具体评价指标(承保金额、赔付金额等)。涉及的指标数据及佐证材料,由参评保险机构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并抄送南通银保监分局。(数据主管部门:南通银保监分局)
3.涉及各保险公司上报的基础数据,如有弄虚作假,经举报核实后,取消评价资格,并通报批评。
(二)扣分项数据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和生态环境局等行业监管部门通报当年安全、环保等事故情况,排出事故企业和相关保险公司后,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南通银保监分局共同认定保险公司责任。
四、评价办法
(一)基本分评价办法
由各参评保险机构按季报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南通银保监分局,南通银保监分局于每季末次月25日前审核确定并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全年评价结果以年末数据为依据。
(二)扣分项评价办法
1.每年末,由市应急管理局和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将相关数据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南通银保监分局。
2.如保险机构已按规定履职尽责,定期为客户提供风险管控、隐患排查、风险预警、应急救援等服务,发现安全隐患(该隐患是投保企业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并及时书面告知企业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应急管理局或生态环境局,主动督促企业整改并积极配合市应急管理局指导企业整改的,不予扣分。
五、组织保障
市级层面成立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南通银保监分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分管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银行保险处。同时成立保险考评工作组,由领导小组副组长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任组员。领导小组负责协调重大矛盾和决定重要事项。考评工作组负责日常数据报送、收集、汇总和测算。
六、考核结果运用
(一)每季度,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全市保险业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情况进行通报。
(二)每年末,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南通银保监分局及相关部门,根据评价对象计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于次年3月底前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并抄送全市保险业金融机构的上级机构。
(三)评价结果同时纳入南通银保监分局对保险业金融机构考核评级体系,并作为市财政补贴的以及市级部门推动的其他政策性保险业务招投标(比选)过程中的重要依据。
(四)对发生或者造成重大金融风险处置不力,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保险业金融机构实行一票否决。
七、其他
(一)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南通银保监分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