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7-15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办发〔2019〕43号  2019年5月1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不断巩固治理成果,坚决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根据《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通委发〔2018〕21号)和《江苏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8〕106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暨水环境治理推进会议要求,紧密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要求,全面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加快补齐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短板,从根本上改变水环境质量,再现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优美生态景象,让人民群众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严格标准,科学治理。强化系统治水思维,以水系为单位开展整体治理,科学编制黑臭水体整治方案,做到方案科学、措施全面、成效巩固。坚持全面系统整治,推动整治工作与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城市双修”、海绵城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等工作有机结合,增强治水的综合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立足市区、城镇与农村三大战场,突出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生活四大领域发力攻坚。按照“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疏浚活水、生态修复、长效管理”的技术路线,从实际出发,遵循治水规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统筹好上下游、左右岸、地上地下关系,重点抓好源头污染管控。

多元共治,形成合力。强化属地政府主体责任,落实多方参与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体制。以落实河长制、断面长制为抓手,加强部门协调,密切协同联动,强化指导督促。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鼓励公众发挥监督作用。

标本兼治,注重长效。加强城市水体长效管理机制建设,推进水体水质定期监测,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从根本上解决导致水体黑臭的相关环境问题。对于黑臭现象反弹、群众有意见的河道,经核实后重新列入城市黑臭水体清单,督促继续治理。

(三)主要目标

到2019年底,濠河风景区以及中心城区(北至通吕运河、东及南至海港引河、西至长江,约45平方公里)内实现活水全覆盖,全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建立。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到2020年底,市区城市建成区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各县(市)、区污泥处理设施全覆盖,各乡镇(街道)污水处理设施基本实现全覆盖、全运行。

二、高质量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

(一)全面复核底数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建城〔2015〕130号)要求,全面复核城市建成区尚未实施整治的黑臭水体数量。复核工作要与国家、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相结合,与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群众举报线索相结合,与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相结合。对于黑臭现象反弹、群众举报反映属实的以及返黑返臭的,必须全部列入年度黑臭水体整治清单。在此基础上,认真绘制黑臭水体分布图,科学编制实施方案;未整治的黑臭水体,全部列入2019年整治计划,加快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确保项目快开工、早开工。〔市市政和园林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突出控源截污

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落实国家、省有关排污口排查整治要求,对入河排污口进行统一编码和管理。组织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沿岸排污口排查,摸清底数,明确责任主体,逐一登记建档。针对非法排污口,要及时通报环保部门,通过取缔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加强入河排污口整治力度。(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市政和园林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

开展排水管网普查及整治。按照市区城建体制,分级开展城市排水管网普查。聚焦河道排口、路网接口源头,认真排查河域和路域排水管网现状,追溯污水来源。安排专项经费,落实具体项目,综合利用管道内窥检测、声纳检测、管道CCTV检测等技术,全面推进住宅小区、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市政雨污水管道混错接改造。通过截直排、堵倒灌、治渗水、改混接、减溢流、清管泥、补空白等措施,全面实现雨污分流。对于暂不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地区,通过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管道截流、调蓄等措施降低溢流频次,因地制宜采取快速净化措施对合流制溢流污染进行处理后排放,逐步降低雨季污染物排河量,确保2019年底前,中心城区河道主要污染源全面消除。(市区由市市政和园林局牵头,其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参与)

加强“六小行业”水污染整治。加大小餐饮、洗车、沐浴、美容美发、洗涤、小旅馆等“六小行业”水污染整治,认真组织行业普查,突出重点环节监督检查,确保到2019年底前,既有“六小行业”经营户的隔油池、沉淀池等规范化截污预处理设施的设置率和污水纳管率达到90%以上,新增“六小行业”经营户的隔油池、沉淀池等规范化截污预处理设施的设置率和污水纳管率达到100%。加大监管力度,督促“六小行业”经营户按要求申领排水许可证,对违法商户依法处置,严重者吊销相关证照。(市治污攻坚办牵头,市市政和园林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等参与)

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工业企业应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证排污。对超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排入环境的工业污水要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应依法依规执行。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排放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的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其他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组织评估现有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废水对设施出水的影响,导致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工业园区均应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运行,入园企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的接入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和园林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

加强农业污染控制。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开展河道周边乱种植、畜禽养殖整治。推动城市污水管网向周边延伸覆盖,积极完善农村垃圾收集转运体系,防止垃圾直接入河或在水体边随意堆放,改善城市水体来水水质,避免对城市建成区水体产生负面影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内源治理

科学实施清淤疏浚。在综合调查评估河道水质和底泥状况基础上,合理制定并实施清淤疏浚方案。2019年底前,完成全部城市黑臭水体疏浚工作。妥善处置底泥,加强对底泥的检测,清淤底泥严禁沿岸随意堆放或作为水体治理工程回填土。清淤底泥属于危废的,须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防止二次污染。(市水利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政和园林局参与)

加强河道保洁。全面划定河道蓝线及河道管理范围,蓝线范围内禁止设立垃圾堆放点。整治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对清理出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垃圾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降低雨季污染物冲刷入河量。规范垃圾转运站管理,防止垃圾渗滤液直排入河。及时对水体内垃圾和漂浮物进行清捞,并妥善处理处置。建立健全垃圾收集(打捞)转运体系,将河岸垃圾清理和水面垃圾打捞经费纳入财政经费,建立相关工作台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水利局分别牵头,市财政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水系沟通和活水循环

加强城市活水畅流。结合城区水系规划,完善河道、闸站管理体系,系统梳理长江等外围水系和通吕运河、濠河等城市河道的关系。加快中心城区45平方公里范围内水利工程智慧管控系统一期工程,2019年底前完成涵闸自动化、远程化改造,同步完成45平方公里范围内生态活水工程。加强闸站调度管理,实现统一调度,分级养护。通过拆违清障、拓展空间、打通“断头浜”等措施,进一步贯通水系,增强河道流动性和自净能力。严控各类调水冲污行为,防治河水通过雨水排放口倒灌入城市排水系统。(市水利局牵头,市市政和园林局参与)

强化城市生态补水。强化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推进再生水、雨水用于生态补水。鼓励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经收集和处理后的雨水用于河道生态补水,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市市政和园林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参与)

(五)推进水体生态修复

开展河道生态化改造。在满足城市排洪和排涝功能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城市自然河道的渠化硬化,因地制宜对已有的硬质驳岸实施生态化改造,营造多样性生物生存环境,恢复和增强城市水体的自净功能,为城市内涝防治提供蓄水空间。加强城市河道沿岸绿化和滨水空间规划建设,营造良好的城市滨水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市市政和园林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长效管护机制

落实河长制、断面长制。进一步完善河长制会议、信息报送、信息公开、督察督办等工作制度,探索实施电子化巡河、社会化评价机制,营造河长履职的良好氛围。河长、断面长要切实履行责任,按照治理时限要求,加强组织协调,调动各方力量密切配合,确保黑臭水体治理到位、管理到位。(市水利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政和园林局参与)

落实定期巡河制度。河长、断面长要带头并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日常巡河,及时发现并解决水体漂浮物、沿岸垃圾、污水直排口等问题,探索建立监控设施,对河道进行全天候监督,解决违法排污、乱倒垃圾取证难问题。大力拆除沿河违章建筑,从源头控制污染物进入水体。严格执行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杜绝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直排,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水等通过雨水口进入管网后直排入河。依托“走帮服”工作,实行市级机关部门与街道结对挂钩,细化工作网络,提升工作成效。(市治污攻坚办牵头,市市政和园林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按行业、地区、时限核发排污许可证,全面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加强证后监管和处罚。强化城市建成区内排污单位污水排放管理,特别是城市黑臭水体沿岸工业生产、餐饮、洗车、洗涤等排污单位的管理,严厉打击偷排漏排行为,对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污水不达标排放的相关单位和工业集聚区严格执法。2019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全面实现污水处理厂持证排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政和园林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运营维护。加强河道日常管理,明确各类治污设施的日常维护单位、责任人,建立河道管理制度,落实管理经费,明确绩效考核指标,加大考核力度。严格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切实保障稳定运行。推进机械化清扫,逐步减少道路冲洗污水排入管网。定期做好管网清掏工作,妥善处理清理出的淤泥,减少降雨期间污染物入河。逐步建立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管网长效管理机制,鼓励在明晰权责和费用分担机制的基础上将排水管网管理延伸到居民小区。落实污水收集管网等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队伍,确保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等设施有专业运行维护单位管理。逐步建立管网长效管理机制。推进供排水一体化管理体制建立。(市市政和园林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面开展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

(一)加强统一规划。各县(市)、区要加快排水规划的修订,结合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对全辖区污水处理设施布局再优化、管网再疏理。鼓励各县(市)、区按照区域治污模式,探索多个乡镇(街道)共建共享污水处理厂,通过将乡镇污水纳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等方式,实现集约化处理。全面规划管网建设,在“十个必接”基础上,消除管网收集“空白点”。到2020年,乡镇建成区生活污水全收集、全覆盖,污水处理厂负荷率达75%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

(二)明确治理结构。以水务公司为依托,建立健全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实施建设、统一组织运营、统一政府监管的“四统一”工作模式,整合给排水业务,实行企业化、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管理,实现供、排一体化,建、管一体化,厂、管一体化的管理模式。进一步明确法人治理结构,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管理效率。鼓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国有污水处理行业龙头企业合作成立合资公司,解决资金和技术问题。(崇川区、港闸区、市开发区由市市政和园林局牵头,其他地区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水务公司参与)

(三)制定管网计划。按照“十个必接”要求,对辖区内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进行彻底排查,因地制宜制定管网建设计划,绘制城镇建成区管网分布图,明确管网建设时间节点和责任单位。对暂时不具备接管条件的单位、排水用户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在提标改造的乡镇(街道),制订污水临时应急处置方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2020年前实现城镇建成区生活污水全收集、全覆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四)加快提标改造。要对辖区内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全面摸底,根据存在问题制定提标改造建设计划,实现尾水稳定达标排放。2019年底前完成“三河”流域(如泰运河、通吕运河、通启运河)乡镇污水处理厂一级A提标改造;其余乡镇污水处理厂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设备更新、设施改造,尾水一级B以上稳定达标排放,实现城镇污水处理厂全运行、全处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五)规范污泥处置。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在签订污泥委托处置协议的基础上,强化对协议履行的监督管理,同时加快推进污泥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确保污泥处理处置得到落实。对污泥转运车船安装GPS定位系统,实时监测。同时实行“三联单”制度,确保污泥得到有效处理。2020年底前,市、县(市、区)实现永久性污泥处理处置或资源化利用设施全覆盖。(崇川区、港闸区、市开发区由市市政和园林局牵头,其他地区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六)完善信息平台。制定在线监测设备完善计划,加快污水处理信息县级平台建设,整合各乡镇(街道)污水处理数据,实时上传至市级平台,确保生态环境、住建、水利三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政和园林局、水利局参与)

四、强化监督检查

(一)实施整治专项行动。配合国家、省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加强对各县(市)、区的督促、协调和指导。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市政和园林局每年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专项督查,形成问题清单,交办各地人民政府及相关责任部门,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实行“拉条挂账、逐个销号”式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自查和落实整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政和园林局参与)

(二)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市生态环境局每年第二、三季度组织对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开展包括透明度、溶解氧(DO)、氨氮(NH3-N)、氧化还原电位(ORP)等4项指标在内的水质监测,并于监测次季度首月10日前,向市水利局、市市政和园林局通报水质监测数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政和园林局、水利局参与)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加强统筹协调,细化分工任务,落实有力举措,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项目化推进、清单式管理”要求,制定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实施方案,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年底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落实情况向南通市人民政府报告。各地黑臭水体治理攻坚实施方案报市黑臭水体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市治污攻坚办牵头,市市政和园林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参与)

(二)严格考核问责。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对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治理负总责,其他有关负责同志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对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对履责不力、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要依纪依法严格问责。(市生态环境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按职责分工)

(三)加大资金支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统筹整合相关渠道资金支持黑臭水体治理,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结合实际创新资金投入方式,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按规定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尽快调整到位,实现合理盈利。污水处理费原则上应补偿到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行上。加大污水处理费收缴力度,严格征收使用管理。(市财政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审批流程。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结合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项目的支持和推进力度。建立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相关项目的立项、用地、规划、开工、竣工验收等审批绿色通道,主动服务,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信用管理。将从事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维护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失信守信黑红名单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参与)

(六)鼓励公众参与。扎实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积极宣传黑臭水体治理的措施和成效。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整治工作进行现场视察和全程监督。主动回应社会关切,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城市黑臭水体问题,保障群众知情权,提高黑臭水体治理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群众参与度。积极采取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引导群众自觉维护治理成果,鼓励群众监督治理成效,形成全民参与治理的良好氛围。(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市市政和园林局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