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发〔2019〕36号 2019年12月30日
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保证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以下简称“通州湾示范区”)内自然资源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通州湾示范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经研究同意,决定将涉及市人民政府的部分自然资源管理权限委托给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行使,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事项
通州湾示范区代管通州辖区内涉及建设用地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征收土地公告、土地使用权收回及通州湾示范区内市级权限以下用海审批等5项自然资源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委托给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行使和组织实施,委托期限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暂定为5年。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通州湾示范区代管通州辖区内的产业类项目土地供应方案(含招拍挂出让、土地划拨、土地租赁等)由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州湾分局制定,报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审批后组织实施;在办理土地出让、划拨、租赁等土地审批手续时,涉及内部相关呈报材料依法须报市政府批准的,直接使用“南通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3”。涉及房地产开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等城市建设项目土地供应方案由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州湾分局制定,经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州湾示范区代管通州辖区内的征地报省审批同意后,涉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呈报表须报市政府批准的,直接使用“南通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3”。
(三)征收土地公告。通州湾示范区代管通州辖区内的征地报省审批同意后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若省政府批准意见明确由通州区政府组织实施的,则加盖通州区人民政府印章;若省政府未明确由通州区政府组织实施的,则加盖南通市人民政府印章。
(四)土地使用权收回:通州湾示范区代管通州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时,使用“南通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3”。
(五)市级权限以下用海审批:通州湾示范区内市级以下用海审批由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行使。
二、印章使用与保管
市政府刻具“南通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3”,交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保管使用,用于通州湾示范区代管通州辖区内的建设用地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土地使用权收回。
三、法律责任
行使委托权限所引发的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因行政不作为等引起的法律事务,均由受委托单位即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负责具体承办。同时,根据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的要求,推进受委托事项网上公开运行工作。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完善受委托事项的相关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并建立健全印章使用办法,严格用印管理。
四、委托事项的业务指导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受委托事项履行情况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并建立健全实施重大委托事项事前备案的相关工作机制。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市政府关于委托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行使部分国土资源管理权限的通知》(通政发〔2015〕75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