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1-06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办发〔2019〕106号  2019年12月16日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2019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2019年修订版)

为进一步加强南通市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声环境质量,营造良好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南通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和土地利用现状,2012年《南通市“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中发布实施的《附件1:南通市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的主城区部分需要调整。调整方案如下:

一、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

(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四)《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88);

(五)《江苏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修正);

(六)《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七)《关于转发环保部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7〕392号);

二、划分范围 

此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范围为崇川区、港闸区及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含苏通科技园产业区,下同),总区划面积约413平方公里。

三、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结合实际情况,南通市主城区划分为4类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

(一)1类声环境功能区

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南通市主城区共设1类声环境功能区10个,其中崇川区5个、港闸区2个、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3个,具体见表1。

(二)2类声环境功能区

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南通市主城区共设2类声环境功能区13个,其中崇川区5个、港闸区4个、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4个,具体见表2。

(三)3类声环境功能区

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南通市主城区共设3类声环境功能区12个,其中崇川区2个、港闸区4个、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6个,具体见表3。

四、4类声环境功能区

1.4a类声环境功能区

以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及内河航道两侧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相邻区域为l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距离为50m;

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距离为35m;

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距离为20m。

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2.4b类声环境功能区

将铁路用地边界线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与方法同4a类声环境功能区。

如铁路与其他交通干线并行,对于铁路4b类声环境功能区域其他交通干线的4a类声环境功能区有重叠的部分,划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3.其他:符合交通干线标准的新建或改扩建公路、道路及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等;南通市城区范围内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场站、公交枢纽、港口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符合交通干线标准的新建或改扩建铁路;铁路场站。

具体见表4。

五、其他说明

1.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可能存在本区划范围不能满足城市实际发展空间需要的问题,可视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2.本区划以《南通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南通市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各单元详规为编制依据,以上规划调整时,本功能区划也应适时调整。

3.各类标准适用区域之间不设过渡地带。

4.“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该时段执行昼间标准;“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该时段执行夜间标准。

5.对于本区划范围以外的其他区域,可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关规范要求,确定其适用标准。

6.区划中未出现的工业园区、物流园区以政府审批的园区范围为准并作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依据;区划中未出现的交通干线,以政府审批后确定的道路为准并作为4类声环境功能区依据。

六、本规定由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南通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通政办发[2019]10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