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3-12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发〔2019〕2号 2019年1月1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促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应对宏观经济变化对就业的影响,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收官打下决定性基础,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49号),现就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全面落实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切实简化手续,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充分发挥政策效应。贯彻落实国家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统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部署安排,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延续实施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符合降费原则的企业,实施新一轮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在前期降低50%的基础上再降低50%。困难企业经征收部门批准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为6个月。(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二)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以及小微企业创业创新项目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对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量身打造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优化贷款流程,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量扩面。(市财政局、市银监局、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

(三)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缴费企业,可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补贴。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困难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建立困难企业帮扶台账,指导企业通过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支持企业通过转型转产、多元化经营、资产重组、培训转岗、鼓励“双创”等方式,拓宽内部分流安置渠道。对确需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制定裁员方案,明确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实施步骤、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履行法定程序。(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总工会)

二、鼓励创新创业带动就业

(四)持续优化创业环境。放宽市场主体登记条件,对注册在创业孵化基地等集中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可在登记时实行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运用企业开办“全链通”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实现开办企业3个工作日完成。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加快推进市场主体住所信息联网查验机制、住所信息申报制、住所承诺制等住所登记改革,全面落实市场主体登记信用承诺制度,建立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成本。(市行政审批局)

(五)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将创业担保贷款调整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对个人自主创业贷款人均不超过15万元,最高不超过 50万元,其中对超过 15万元的要经过专门机构的评估;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对象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 15万元,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未达到上述招用人员比例的小微企业,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小微企业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2次,由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

三、强化职业培训促进就业

(六)加强失业人员培训。完善就业技能培训成果评价机制和培训补贴制度,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在培训期间每月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可同时领取生活费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七)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八)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1年以上。(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四、加强就业帮扶援助就业

(九)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按规定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等优惠政策。其中,低保家庭、残疾、“4050”、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十)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对家庭生活困难的重大疾病患者、重残人员,可按相关规定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因病、因灾、因祸等造成生活困难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补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原因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健全由临时救助到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等转办机制,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

五、落实主体责任保障就业

(十一)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统筹做好本地区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

(十二)发挥就业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人社部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开展更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十三)抓好政策宣传和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失业人员,要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全面实行实名制管理和动态跟踪帮扶。要优化流程,精简证明,加强监管,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

(十四)完善落实应急处置机制。各地要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就业风险应对预案、劳动关系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密切关注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加强对企业用工工资支付、社保缴纳和裁员等情况的监控,分析排查风险点,积极防范并妥善应对规模性失业、欠薪逃匿、重大劳动争议等事件,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

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困难企业,是指受宏观经济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连续6个月亏损或1年内亏损超过8个月,且恢复有望,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减员控制在10%,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具体认定工作由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经信、税务等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