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9〕2号 2019年1月15日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我市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对2017年8月25日市政府办公室公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截止2017年7月)》(通政办发〔2017〕130号)中的7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部分调整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
(共7项)
序号 |
中介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及依据调整情况 |
实施方式调整情况 |
备注 |
1 |
按财税〔2017〕20号,苏价服〔2017〕152号规定执行。取消环保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放开环境检测机构的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 |
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其他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 |
对应2017年清单第9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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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辐射工作场所监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含医疗机构放射监测) |
按财税〔2017〕20号,苏价服〔2017〕152号规定执行。取消环保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放开环境检测机构的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 |
可委托相关机构监测。 |
对应2017年清单第10项 |
3 |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相关机构编制。 |
对应2017年清单第22项 |
4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审查。 |
对应2017年清单第33项 |
5 |
消防设施检测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1)仅限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工程; (2)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测。 |
对应2017年清单第36项 |
6 |
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验 |
按苏价费〔1997〕37号、苏价费〔2003〕260号、苏价费函〔2004〕227号、苏价费〔2009〕291号、苏价费〔2017〕244号规定执行。收费优惠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验。 |
对应2017年清单第39项 |
7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 |
按苏价费〔1997〕37号、苏价费〔2004〕226号、苏价费函〔2004〕163号;苏价费函〔2004〕227号、苏价费〔2006〕422号、苏价费〔2017〕244号、苏价费〔2017〕245号规定执行。收费优惠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验。 |
对应2017年清单第47项 |
说明:根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动态调整的要求,结合2018年10月31日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变化情况,本次仅对2017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中的7个事项进行调整,其他事项继续有效。公布的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优惠,如有疑义,以上级文件为准。2018年10月31日以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