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3-12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办发〔2019〕2号 2019年1月15日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我市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对2017年8月25日市政府办公室公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截止2017年7月)》(通政办发〔2017〕130号)中的7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部分调整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

(共7项)

序号

中介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及依据调整情况

实施方式调整情况

备注

1


环境保护(含核技术应用项目)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


按财税〔201720号,苏价服〔2017152号规定执行。取消环保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放开环境检测机构的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

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其他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

对应2017年清单第9

2

辐射工作场所监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含医疗机构放射监测)

按财税〔201720号,苏价服〔2017152号规定执行。取消环保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放开环境检测机构的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

可委托相关机构监测。

对应2017年清单第10

3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相关机构编制。

对应2017年清单第22

4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审查。

对应2017年清单第33

5

消防设施检测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1)仅限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工程;

(2)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测。

对应2017年清单第36

6

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验

按苏价费〔199737号、苏价费〔2003260号、苏价费函〔2004227号、苏价费〔2009291号、苏价费〔2017244号规定执行。收费优惠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验。

对应2017年清单第39

7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

按苏价费〔1997〕37号、苏价费〔2004〕226号、苏价费函〔2004〕163号;苏价费函〔2004〕227号、苏价费〔2006〕422号、苏价费〔2017〕244号、苏价费〔2017〕245号规定执行。收费优惠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验。

对应2017年清单第47项

说明:根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动态调整的要求,结合2018年10月31日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变化情况,本次仅对2017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中的7个事项进行调整,其他事项继续有效。公布的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优惠,如有疑义,以上级文件为准。2018年10月31日以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