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规〔2019〕2号 2019年4月8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通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2月22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决定对《南通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通政规〔2012〕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控制线、规划预留绿地控制线和生态区域控制线。”
二、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城市绿线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
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职责范围内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三、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各类现状绿线应通过设立绿线公示牌或绿线界碑,或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共信息平台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四、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为:“因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地或者改变其用地性质的,市自然资源、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查和论证,并按规划调整或城市绿地占用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五、第十五条作为第十四条,修改为:“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受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时,应当要求申请人一并提供经审查通过的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经审查通过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时应当经原审查部门审查批准。”
七、第十七条作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法将绿化工程竣工测绘技术报告等资料报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一条:“自然资源、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需要行政处罚的,按照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规定执行。”
九、删除第十一条第二款,删除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南通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
(2012年4月11日南通市人民政府通政规〔2012〕4号公布,2019年4月8日南通市人民政府通政规〔2019〕2号修订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依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控制线、规划预留绿地控制线和生态区域控制线。
第三条 城市绿线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
市自然资源、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行政审批等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职责范围内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订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
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结合城市绿化的现状、自然地貌等予以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及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等附属绿地;
(二)河流、湿地和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范围等;
(四)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生活、生物多样性保护有重要影响的其他绿地。
第七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现有绿线控制图。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绿地,由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规划绿线控制图。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绿线控制图,编制分期实施计划。
第八条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程序调整: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对绿地布局进行调整的;
(二)因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调整的;
(三)其他确需调整的情形。
城市绿线调整应当遵循绿地总量平衡的原则。
第九条 对已建成城市居住区附属绿地进行调整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业主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各类现状绿线应通过设立绿线公示牌或绿线界碑,或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共信息平台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规定进行开发建设。
第十二条 因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地或者改变其用地性质的,市自然资源、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查和论证,并按规划调整或城市绿地占用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者拆除。
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受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时,应当要求申请人一并提供经审查通过的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第十五条 经审查通过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时应当经原审查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法将绿化工程竣工测绘技术报告等资料报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进行房地产开发,应当如实公示项目的绿地率、绿地面积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载明的绿线范围,不得将绿线范围外的其他绿地或者临时性绿地作为其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第十八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破坏。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应当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进行补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者设施,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第二十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废弃物;
(二)攀折损毁植物;
(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者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五)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自然资源、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需要行政处罚的,按照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