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9〕13号 2019年2月2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南通市市级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市级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先进制造业发展、科技创新、服务业创新集聚、外经贸转型升级等方面的政府性引导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含中央补助)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的相关资金可按规定与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资金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等作为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履行主体责任;市财政局履行专项资金的监管责任;各区相关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协同市相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主管部门
1.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政策绩效目标;
2.制定专项资金政策和绩效评价办法;
3.根据专项资金政策,制订和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实施细则,发布申报指南,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公示、认定等,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4.制订本部门采取专项补助方式政策的考核办法,下达考核任务并组织考核;
5.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6.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等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二)市财政局
1.审核编制各主管部门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报市政府审定;
2.协同各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政策、制订和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实施细则等,参与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公示、认定等环节的管理;
3.依据专项资金预算、相关计划文件及财政资金管理要求及时下达资金;
4.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政策、项目管理和政策绩效执行情况,对专项资金政策绩效实施再评价。
(三)区相关部门
1.按照专项资金政策实施细则、申报指南和市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属地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上报等工作,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2.依据市主管部门制订的项目资金专项补助办法和下达的考核任务,制定配套政策措施;
3.依据市相关部门下达的计划文件,及时拨付专项资金;按规定结算“一事一议”特大项目、重大项目、专项补助项目资金;
4.配合市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政策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市主管部门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上发布政策和申报指南,组织申报。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政策和项目申报指南,向市或所在区相关部门申报扶持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同一项目涉及两项以上政策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只能申报一项市级专项资金的一次扶持。
第九条 各区发改、科技、工信、商务等相关部门应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申报指南要求在相关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市主管部门。区相关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或委托第三方对申报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条 市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审定项目,重点审查项目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和申报指南的要求,绩效目标是否合理等。重大项目、投资补助类项目等可委托第三方对项目情况进行评估,对实施结果进行审计。区相关部门已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了专家论证或中介机构审计,市级原则上不再重复委托。专家论证或审计结果不能替代主管部门的审核责任。
第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在市政府网站或市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市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市主管部门应注重专项资金政策的时效性,按季度及时兑现相关政策,当年度的项目政策兑现原则上应在当年第三季度前完成,对确需跨年度兑现的政策必须在次年第一季度前完成。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产业转型专项资金兑现有关专题会议纪要,会同市相关部门下达计划文件并按程序办理资金拨款,其中:重大项目、“一事一议”项目支持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应由区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财政体制结算;扶持项目资金按区实际支出中应由市财政承担部分拨付到区财政局;其他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下达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应在上级资金下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 每年从专项资金预算中,按存量专项资金的30%、新增专项资金的50%充实产业发展基金,用于资本化运作。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不得突破年初预算金额。确有必要追加的,必须由市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提出追加预算申请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审计、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对以虚假资料申报财政专项资金、骗取财政资金等情况的单位,一经发现,3年内取消该单位享受财政政策扶持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且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追缴已拨财政资金,并处罚款。对失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在市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中记录。
第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审计评估质量。对出具虚假报告或未按委托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除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外,3年内取消财政委托该机构审计评估业务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市主管部门和区相关部门应加强项目申请、审核等环节管理,加强对项目后续实施情况的监督。对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等责任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各部门要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及时把握项目动态,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纠正,确保项目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对绩效低下的项目要及时清理退出。市主管部门年终形成绩效评价意见,编制绩效报告,对社会公开(涉密事项除外),接受监督,并在次年第一季度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违规情况,可采取暂停拨付、收回资金、通报等措施予以纠正。组织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市政府,并作为专项资金政策调整的依据。对达不到绩效目标或政策绩效低下的政策、项目督促主管部门及时整改,并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对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南通市市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15〕64号)、《南通市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15〕78号)、《南通市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15〕80号)、《南通市级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15〕8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