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在崇川区、港闸区街道办事处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4-12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发〔2019〕5号 2019年3月12日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3〕89号)《江苏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苏发〔2016〕30号)等规定,以及《省司法厅关于南通市在崇川区、港闸区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司函〔2019〕20号),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崇川区、港闸区街道办事处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南通市崇川区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南通市港闸区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两区可以在各街道办事处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各街道办事处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 市容市政、城市绿化、户外广告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 动物防疫、野生动物保护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城乡规划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无证无照经营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履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详细目录清单由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市司法局备案。

三、各街道办事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四、崇川区、港闸区应当确保各街道办事处的执法力量以及执法装备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相适应。执法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

五、各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实施机关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各街道办事处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对各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六、各街道办事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预算,由政府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相关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七、各街道办事处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各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区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八、崇川区、港闸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区司法行政部门要牵头做好相关行政执法权力的转移审查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综合业务指导和监督,协调解决执法争议,保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顺利实施。区机构编制部门要切实做好机构编制调整和相关协调工作。区财政部门要统筹预算安排,保障执法必需经费。区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执法人员身份的综合管理,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做好执法人员日常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强化领导,严格管理,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请崇川区、港闸区接到本通知后,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一年内完成本通知所涉及的全部工作任务,确保街道办事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取得实效。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函告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