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发〔2018〕23号 2018年5月1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南通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通政发〔2016〕35号)、《南通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通委发〔2017〕6号)、《南通市“三河三行业”整治总体方案》(通办发〔2017〕71号)和《南通市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通办发〔2018〕9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推进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实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强富美高”新江苏决策部署,明确市、县(市、区)两级污水处理行业管理的责任,建立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体系,逐步实现运行管理的正常化、规范化,切实提高全市城乡环境面貌。
(二)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按照提升水环境质量总体要求,根据各地实际,科学确定不同地区的污水处理目标、任务、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模式、考核监管方法以及处理工艺。
2.全面推进,突出重点。针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共性问题,提出普适性措施,制定重点任务,大力推进乡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对污水收集率、处理设施建设及完善、运行等工作,加强分类指导,优先落实指导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3.建管并举,提高效能。在开展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的同时,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日常管理和有效管护的长效机制,做到人员、经费、职责、制度“四落实”,保障和促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最大限度发挥运转效能。
(三)主要目标
优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布局,加快完善污水收集管网,着力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重点推进建制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达到一级B以上稳定达标排放,如泰运河、通吕运河、通启运河(以下简称“三河”)流域建制镇污水处理厂2019年底前完成一级A提标改造;按照“十个必接”原则逐步建设建制镇污水收集管网,到2020年底前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负荷率达75%以上;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推进污泥综合利用和永久性处理设置设施建设,2020年底前,各县(市、区)实现永久性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全覆盖,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稳步推进再生水利用产业化发展,不断完善市政杂用水、生活杂用水等再生水利用系统,积极建设再生水输送管网,扩大再生水利用范围,提高再生利用水平,到2020年,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规划建设。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落实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实施建设、统一组织运营、统一进行监管“四统一”的建制镇污水处理工作模式。将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纳入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同步配套建设污水管网,提高污水收集率。优化城镇污水处理厂规划布局,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区域集中治污、几个乡镇共建共享污水处理厂,鼓励将乡镇污水纳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
(二)加强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严格按照“十个必接”要求,将机关、学校、医院、集中居住小区、非化工工业集中区、农贸市场、垃圾中转站、宾馆、饭店和浴室等十个重点区域排放的污水接入到污水处理主管网。老城区要进一步推进管网入户到位,加快雨污分流改造,提高污水收集率;新城区的污水管网、雨水管网必须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步投运,确保污水收集到位。加强乡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扩大已建处理设施纳管范围,提高镇区管网接入率。优化污水处理资源配置,稳步增加污水处理设施。老城区要合理扩建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规模,确保满足污水处理需求;新城区及建制镇以集中处理为原则,科学布局污水处理设施,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在实现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优化城镇污水处理厂布局,满足城镇建成区污水实现基本全收集、全处理的需要。2018年底前,全市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全面完成一级A提标改造。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增加人工湿地处理系统,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效果。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范围内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
(三)加强排水管理和设施运行维护。进一步贯彻落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规定,全面推行排水许可制度,严格按照许可条件,加快核发排水许可证,有效纠正和预防排水户混接雨水污水管网、超标乱排造成的设施淤堵、损坏,坚持源头治理,严格控制重金属、复杂化工有机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污水处理的达标排放和污水、污泥资源再生利用。切实加大排水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持续规范排水行为,逐步使排水与污水处理进入法制化的轨道。
市、县(市、区)建设部门要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有资质有实力的运营企业,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管网系统实施统一运营维护管理。运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金、设备、技术人员、业绩、制度等相应条件,主管部门应制定具体的运行维护标准要求及考核细则,建立、健全服务质量指标体系,不断提高运行管理水平。排水设施运维单位应按照设施养护规范要求,做好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建立并完善污水管网的巡查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定期对污水管网收集系统及其构筑物进行全面巡视检查,对管网中出现漏、坏、堵、溢等异常现象,及时处理和修复,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单位应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和《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建城〔2017〕143号)要求,编制污水处理设施日常维护管理手册,建立完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和监控设备,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加强污水处理信息系统建设。构建覆盖全市的污水处理基础信息体系、考核评估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2019年底前,各县(市、区)完成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信息平台的建设,并统一融合到市级平台,做到全市所有污水处理厂运行状况、管理内容、出水流量和出水指标等监管内容实时监控、实时管理。力争实现市、县(市、区)、镇三级及环保、水利、建设等相关部门数据共建共享,加强对设施运行维护情况的在线跟踪管理。污水处理厂进出水加装流量计和COD、氨氮、总磷等在线监测设备,方便数据采集;BOD5项目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检测结果定期公布;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便于实时了解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探索建立按效果付费的运行维护绩效考评机制,根据考评结果向运行单位支付运行费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作为关系全局、关系民生的大事来抓,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探索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新思路,努力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长效管理机制,确立工作目标、排出任务及项目清单、明确时间进度,有序开展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签订目标责任书,建立跟踪督查和目标管理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将作为污染减排考核和评选生态县(市、区)、文明城镇、园林城镇、卫生城镇、环境优美乡镇的重要内容。对考核排名靠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力的进行批评。
(二)强化统筹协调,实行部门联动。各地、各部门要把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与“河长制”、“263”专项行动、黑臭水体专项整治、“三河三行业”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统筹谋划,协调推进,取得整体效应,形成推进合力。市、县(市、区)建设部门负责各自辖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的行业指导,负责对直属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以及日常运行管理。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快项目审核工作,对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简化审批程序和审批内容。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引导和支持,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国土部门要优先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环保部门要对全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按要求开展监督性监测。水利部门要严格依法办理排入河设置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合力。
(三)引导各方参与,强化业务指导。各地要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多元投入”的原则,在加大公共财政投入的同时,进一步开放设施建设与运营市场,积极引入社会资本,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实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市场化、专业化运作;建立健全建制镇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合理确定和调整建制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重点对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给予支持,安排专项经费对污水污泥处置设施、乡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以及村庄污水治理等工作给予奖补。市、县(市、区)建设部门要加大培训力度,每年组织1~2期相关技术人员培训,组织1期技术比武,培养一支高素质的运维和监管队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和指导,及时纠正存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升污水处理运行管理水平,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南通奠立坚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