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发〔2018〕13号 2018年3月2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加快推动全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用,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7〕133号)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本办法也适用其他依法经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明确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职责分工,规范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都应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资源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资源使用用途,共享信息资源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简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信息资源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省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
(四)完善机制,保障安全。统筹建立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五条 南通市大数据规划发展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市大数据管理局具体承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日常工作,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及日常管理,负责并推动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各县(市)、区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统筹管理,明确本地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协调解决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各政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具体推进和落实,负责本部门与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从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第六条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的依据。
第七条 按照国家、省编制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及我市有关文件的要求,市级政务部门和各县(市)、区编制本部门和本地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由市大数据管理局汇总形成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八条 南通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建立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机制。按照“谁编制、谁负责”的原则,市级政务部门负责建立本部门信息资源目录管理制度,规范部门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审核、发布、更新等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和审核。各县(市)、区负责更新维护本地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负责对本级各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维护工作的监督考核。当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时,相关政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九条 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十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及目录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二)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城市部件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必须依据整合共建原则,通过在各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上集中建设或通过接入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在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的业务信息项可按照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建设,通过各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予以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由基础信息资源库的牵头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三)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如医疗健康、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精准扶贫、应急维稳、政务服务等,应通过各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予以共享。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第十一条 南通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是管理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市级部门及各县(市)、区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关键基础设施。按照承载网络,分为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内网)和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外网)两部分。
第十二条 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内网)应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要求,依托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市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外网)作为全市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核心,由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建设、运行与维护。各县(市)、区要按照全市统一的标准体系,建设本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市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共享交换和业务协同,并逐步实现省、市、县(市)区三级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
第十三条 市级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原则上应通过市电子政务内网或市电子政务外网承载,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与其他市级部门共享交换信息。市级政务部门应抓紧推进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向电子政务内网或电子政务外网迁移,并接入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新建的需要跨部门交换共享信息的业务信息系统,必须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施信息共享,原有跨部门信息交换系统应逐步迁移到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第十四条 属于无条件共享类信息,提供部门应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要求,及时、规范地向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报送;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信息,提供部门应明确信息的共享条件、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统一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提供方式主要包括系统对接、前置机共享、联机查询、部门批量下载等。
第十五条 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在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上直接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使用部门按答复意见使用共享信息,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属于不予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以及有条件共享类中提供部门不予共享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市大数据管理局协调解决。
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采集政务信息,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凡属于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
第十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部门应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使用部门对从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的信息,只能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信息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七条 建立疑义、错误数据快速校核机制。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提供部门予以校核。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十八条 政务部门应加强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时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实本部门对接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做好政务信息资源安全和信息保密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政务部门提供的共享信息资源,应事先经过本部门的保密审查。共享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应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信息共享工作中分别承担相关保障责任。
第十九条 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加强共享交换平台安全防护和信息资源安全监测,切实保障政务信息资源传输和共享交换时的数据安全,完善身份认证,并建立信息资源定级及人员访问控制、信息审计追踪、安全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确保数据安全。
第二十条 市大数据发展规划委员会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统筹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督促检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大数据管理局、市网络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编制信息共享工作评价办法,每年会同市编办、市财政局等部门,对市级政务部门提供和使用共享信息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报告和改进意见。
市级政务部门、各县(市)区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大数据发展规划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质监局牵头在已有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资源的目录分类、采集、共享交换、平台对接、网络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地方标准,形成完善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标准体系。
第二十三条 市审计局应依法履行职责,定期对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建设与政务信息资源建设实施审计,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
第二十四条 市网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督促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数据与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
第二十五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前应预编形成项目信息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作为项目验收要求。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项目建设资金纳入市级智慧城市项目和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统筹安排,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部门财政预算,并给予优先安排。
市政府办、市财政局、市大数据管理局、市网络安全管理部门建立市级智慧城市项目和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维经费协商机制,对市级政务部门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和网络安全要求的情况进行联合考核,凡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在市级智慧城市项目和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安排、项目验收等环节进行考核。市财政局负责在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下达、运维经费安排等环节进行考核。市网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在网络安全保障方面进行考核。
各县(市)、区按要求负责对本地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各地、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心问题。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市级政务部门、各县(市)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大数据管理局通知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市大数据管理局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政府:
(一)未按要求编制或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二)未按规定向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及时提供共享信息;
(三)无故不受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申请的;
(四)向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的数据和本部门所掌握信息不一致,未及时更新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
(五)将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单位职责需要以外的目的;
(六)可共享获得的数据仍重复采集,增加社会公众负担;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15〕114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