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整治的意见
来源: 南通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5-07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发〔2018〕12号   2018年3月13日

各县(市)、通州区人民政府,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市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切实整治南美白对虾养殖存在的生态损害问题,促进我市南美白对虾产业有序、生态和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江苏省环保督察、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审计以及《南通市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工作要求,以绿色发展为目标,按照“生态优先、依法依规、分类施策、谁污染谁治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养殖场(户),依法有序实施关停转产工作,推进生产生态协调发展,实现南美白对虾养殖产业绿色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目标。

二、整治目标

分两个阶段对全市的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进行全面整治。

第一阶段,立即控制污染再发生,按照“三个严禁”的要求进行严格整治。

一是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养殖。整治期间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对2017年江苏省环保督察以后在耕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必须全部复耕还田。

二是严禁养殖过程中添加海水晶、盐等盐类物质。

三是严禁非法取用地下水养殖南美白对虾。

这三个方面的工作,要确保在2018年3月底之前整改到位。

第二阶段,按照生态养殖的要求开展规范整治,合格的养殖场(户)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合法取用地下水。依法办理地下水取水许可手续。

二是废气达标排放。养殖使用的加温设施按照各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要求,使用清洁能源或可再生能源。废气排放必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规定。

三是养殖尾水达标排放。养殖场连续排放尾水或阶段性清塘排水,应采取有效治理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水体。根据受纳水体性质特征,尾水排入地表水一般水域的应达到国家水产行业标准《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尾水氯化物浓度超过1000mg/L时,CODMn指标应采用碱性高锰酸钾法测定)相关规定;周边是农田的,尾水氯化物浓度和全盐量还须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相应要求;尾水排入近岸海域或与海域直接连通的独立水系必须达到《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相应要求。

2018年底前,如东县内陆地区养殖场(户)及其他县(市)、通州区、通州湾示范区的所有养殖场(户),对照要求必须整改到位,整改不达标的一律关停;如东县沿海地区养殖场(户),2018年底前必须完成50%以上的整改任务,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改任务,整改不达标的一律关停。在此基础上,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能快则快。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调查摸底。各地要组织开展南美白对虾养殖情况调查统计工作,全面调查南美白对虾养殖场(户)基本情况、养殖方式、养殖进排水、养殖用地性质等基础情况。

 (二)完善养殖规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要求开展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修编工作,划定“禁养区”“限养区”以及“养殖区”。2018年底完成。

(三)推进关停转产。经过整治,凡达不到整治标准的一律关停。对于已经造成土壤污染的,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制定修复方案,及时开展土壤修复工作。

(四)开展全过程监测。对全市所有南美白对虾养殖场的取用水情况、养殖用水盐分含量、尾水排放、投入品管理等由水利、环保、海洋与渔业、农委等部门进行日常监测。采用定期不定期监测、抽测等多种方式对养殖场(户)是否取用地下水、是否添加盐类物质、是否使用违禁投入品等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检查全过程、全覆盖,无盲区。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推行在线监测。

(五)推动养殖模式转型升级。大力推进南美白对虾生态健康养殖,实行生态养殖小区建设,对养殖尾水进行集中达标处理;鼓励工厂化生态养殖,对养殖用水进行循环利用;发展池塘工业化养殖和淡水池塘养殖等生态养殖方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条块结合、属地负责,成立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牵头协调,靠前指导督促。各地相应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组织制定整治实施方案,分解整治工作任务,落实推进措施,明确主体责任,统筹推进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治理工作。

(二)强化舆论引导。各地要按照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广泛宣传整治养殖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报道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营造全面发动、合力整治的浓厚氛围。

(三)突出依法整治。在整治工作中,既要对违法违规养殖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坚决予以打击。同时也要坚持严格执法与发动群众相结合,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确保社会稳定。整治过程中,镇村干部要联系到户,做好耐心细致的政策解释工作,执法机关要深入第一线及时掌握动态。各地要制定应急预案,及早发现、及时化解有关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五)严格督查问责。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整治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各地要成立整治工作督查组,对整治工作定期检查督查。市相关部门要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采取专项督查、随机抽查、明查暗访、“回头看”等多种方式,强化督查问效,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