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8〕110号 2018年10月1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南通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通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根据法治政府建设、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需要,聘请法学专家、律师和党政机关内部具有较高专业水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第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尊崇法治、服务大局、专业客观,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风险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性。
第四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管理、考核及日常服务联络等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根据委托,办理下列事项: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要合同、投融资及其他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协助起草或者修改相关法律文书;
(二)参与市政府提交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对县级政府和市级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意见;
(三)参与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对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为重大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提供法律意见;
(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案件以及其他非诉法律事务;
(六)办理市政府委托的其他涉法事项。
第六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办理市政府委托事项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调查、研究委托事项,查阅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政府信息和资料;
(二)应邀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
(三)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四)因办理委托事项需要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办理市政府委托事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审慎、及时办理委托事项,防控政府法律风险,维护政府合法权益;
(二)严格保守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政府工作秘密;
(三)不得利用办理委托事项的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利益冲突的事务;
(五)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进行宣传营销、招揽业务;
(六)不得从事其他有损市政府合法权益或者公信力的行为。
第八条 市政府需要就特定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听取法律顾问意见或者建议的,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结合法律顾问的专长,确定具体承办人。
第九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认为本人与市政府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决定。
第十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办理市政府委托事项的,一般应当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也可以通过参加咨询会、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提出法律意见。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对市政府委托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提交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经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讨论形成最终意见,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主要领导审签后报市政府。
市政府法律顾问对市政府委托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未经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同意,不得擅自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后解聘: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司法行政部门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三)泄漏在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给市政府或者相关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从事与其职业、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损害政府形象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利用办理市政府委托事项的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者办理与市政府委托事项无关的业务的;
(七)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的;
(八)应当解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2年。
市政府法律顾问在受聘期间可以书面申请辞任,经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后予以解聘,并收回聘书。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市政府法律顾问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优及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