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发〔2018〕57号 2018年11月2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苏政传发〔2018〕222号)要求,为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市本级设定的全部证明事项(共64项,见附件)予以取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组织宣传落实
市级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证明事项清理情况的宣传,主动对外公开本部门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及时修改完善相关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并对取消证明事项的依据文件进行修订或者提出修订意见。
市级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清单要求,对已公布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得再向企业、群众直接索要或者变相索要。同时,要严格按照规范后的办理方式提供服务,确保不因证明事项的取消而影响企业、群众办事。
二、切实加强协同配合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配合,共同推进证明事项清理成果落地生效。取消的证明事项中,需要通过部门内部或者部门间信息共享的,要在加快推进共享数据库建设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开放数据共享渠道;需要走访核实相关情况的,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调查,及时反馈意见;需要通过信用监管方式惩戒不实承诺行为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采集并录入征信数据库,充分发挥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的作用。
三、严格规范后续管理
证明事项清理规范后,市本级不再有设定的证明事项,今后各地各部门制发的各类文件不得设定证明事项,向企业、群众索要的证明事项都应当有法律、法规直接依据。市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市本级索要证明事项的动态管理,及时衔接法律法规变化情况,研究提出所涉证明事项的取消或保留方案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办理司法部“群众批评—证明事项清理投诉监督平台”督办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各地政府法制机构、政务办要加强对证明事项取消后的跟踪问效,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纠正不落实本通知要求、变相索要证明事项、擅自增加或者设定证明事项等行为,严格责任追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上级要求,于2018年年底前向社会公布本地证明事项取消、保留事项的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