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指导意见
来源: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2-02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办发〔2018〕131号   2018年12月2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92号)要求,充分释放市场活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严格执行《农业保险条例》规定,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推动农业保险迈上新台阶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7〕1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通委发〔2018〕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农业保险市场化经营,理顺职责关系,优化资源配置,完善管理机制,创新监管方式,确保农业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县(市)区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政策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加强协调监督,认真落实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二)坚持市场运作。保险机构实行自主经营,提供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专业化、多层次保险服务。

(三)坚持规范操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完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规范农业保险工作流程。

(四)坚持稳妥推进。充分考虑农业灾害、农民意愿、农险市场、政府财力等实际情况,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确保平稳过渡。

三、目标任务

到2020年,建立健全以政府引导、保险机构市场运作模式为主体的保障充分、覆盖广泛、服务精准、持续发展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实现经营模式由“联办共保”向保险机构自主经营转变,市场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保险服务质效进一步提升,风险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保险机构活力进一步激发,农户和有关生产经营组织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从2019年1月1日起,我市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由政府与保险机构“联办共保”转为政府指导下的保险机构承保,地方政府不再分担保费收入和赔付责任。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继续由财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

四、落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推进农业保险市场化经营工作的统一领导,按照既定的目标任务,切实承担组织、协调、保障、管理、监督的第一责任,建立责任落实和考核的刚性约束机制,及时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重点任务,细化政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平稳过渡。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调查研究,因地制宜地完善本地区农业保险发展规划,优化地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注重发挥江苏省法人保险总部和全国性保险机构在江苏分支机构两方面优势,引入良性竞争机制。建立健全对保险机构的绩效评价体系,对服务意识不强、责任履行不好、年度评价结果较差、农民满意度低的保险机构,应依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农业保险承办资格。

(二)加强对招投标全流程管理,各县(市)区在招标过程中要进一步细化对承保机构权利、义务的约定。

(三)县(市)区要加大对承保机构服务成效的指导、评估和监督。

(四)鼓励开展政府部门与保险机构之间的数据共享与利用,进一步优化农业保险查勘理赔流程,推动建立农业保险查勘定损工作协调机制。

(五)积极开展农业保险政策宣传,不断提高涉农主体保险意识。

(六)督促基层政府、村民委员会等引导好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散户经营者的投保权益,建立多元化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纠纷协调机制,妥善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与争议,努力实现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愿保尽保。

五、着力提升保险机构服务能力

(一)强化保险机构责任。保险机构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切实保障农民利益,不断提高农民对赔付的满意度,增加农民获得感。持续开展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工作,不断满足广大农户特别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层次、差异化的保险需求。要围绕加快市场化经营的方向,加强统筹规划,加快资源投入,加强对系统内农业保险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进一步加强自身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适应农业保险发展需要的基层服务体系。要及时宣传农业保险和国家相关支农惠农政策,科学推动防灾减灾工作,切实加强对农业保险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健全基层服务体系。保险机构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要做到“机构到县(市)区、网点到乡镇、网络到村组、服务到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鼓励保险机构建立镇农业保险营销服务部,也可依托有条件的乡村便民服务中心提供农业保险服务,保证保险机构农业保险服务网络覆盖到镇、村。保险机构要根据县(市)区农业保险领导小组的要求,按照县(市)区、镇(街道)不同层级工作职责配备相应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工作力量,保障履职需要,确保同农业保险市场化经营任务相匹配。保险机构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可以在镇(街道)、村(居)按照市场化选聘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协办人员;按照《农业保险条例》规定,与县(市)区、镇(街道)、村(居)基层组织、专家库成员签订委托服务协议,选聘农业保险协办人员,并在服务协议中明确服务内容和权利义务。

(三)建立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加快建立覆盖大宗农作物生产成本的“基本险+大灾险(补充险)+商业险”三级保障体系和特色农产品保险的“基本险+商业险”保障模式,鼓励支持发展特种行业相互保险保障模式,鼓励各地在“基本险”的基础上,自主开展各类高效设施农业“商业险”,合理确定保障水平和保险费率;全面放开并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价格型、收入型、指数化“保险十信贷”“保险+期货”等各类新型险种;鼓励保险机构充分利用市场化再保险机制,为农业生产提供多层次可持续的保险保障。

六、保障措施

(一)规范承保转接。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尽快细化明确新模式下对保险机构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的具体要求。服务体系包括组织建设、网点建设、制度建设等,服务能力包括保险队伍、资源投入、创新能力和应急机制等。支持各地适时组建竞争性农业保险共保体,提高地方农业保险服务保障和风险抵御能力。要坚持促进竞争、强农惠农的原则,及时与符合条件、有承保意愿和承保能力的保险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并自2019年1月1日起承接原政府分担的份额,直至原“联办共保”协议期满。原“联办共保”协议到期前3个月内,各地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组织开展新的招投标工作,确保农业保险工作不脱节。各县(市)区农险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农业保险市场化经营的实施意见于2018年12月30日前报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二)强化监督评估。要统筹研究解决加快市场化推进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及时将监测和评价结果运用到政策执行、完善、整改之中,加强对改革落实总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分析。财政部门应会同农险办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开展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鼓励县(市)区对地方特色农险险种保费予以适度财政补贴,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农户受益程度。继续开展产粮大县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农业大灾保险试点,提高保障水平和理赔标准。各县(市)区要加强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使用管理,积极对接国家政策,完善财政支持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自2019年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1月底前应将上年度农业保险工作推进情况以及当年农业保险发展的主要计划和目标任务报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三)加强业务监管。保险监管部门要督促保险机构强化合规经营意识,加强对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等各环节的管控。指导保险机构完善内部制度和业务系统,强化人员培训,落实内部稽核审计,将农业保险政策法规各项要求落实到公司管理过程中,确保依法合规经营。组织实施农业保险业务合规性检查工作,规范保险机构农业保险经营行为,依照法律法规严肃惩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做好风险防范。各县(市)区在加快推进农业保险市场化过程中要坚持底线思维,坚决防范工作中的懒政、怠政,配合有关部门强化执纪问责,确保属地主要种植业、高效设施农业保险覆盖面保持稳定,实现农业保险服务“三农”发展水平和质量稳中有进。要坚决避免保险机构无序竞争,同时强化依法行政,倡导公平竞争,严格规范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确认,确保各地农业保险市场经营有序。坚决保护投保主体合法权益,加大宣传引导和沟通协调工作力度,尤其是要在大灾之时对农业保险理赔加强指导,切实维护一方农业保险工作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