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快递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2-02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规〔2018〕4号  2018年12月1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快递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0月12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快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本市快递业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江苏省邮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快递经营活动、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对全市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

市公安、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快递业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快递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的作用,引导协会会员加强行业自律,依法经营,规范服务。

第五条  市邮政管理局应当制定本市快递业发展规划,促进快递业在产业能力、科技创新、服务品质、安全水平、绿色低碳、综合效益等方面的提升。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快件大型集散、分拣等基础设施用地的需要。

第六条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利用自建、合建、合作等方式,完善快递末端网点布局,共享末端服务设施,提升农村快递服务水平。

第七条  鼓励快递企业推进管理创新、科技创新、产品创新和模式创新,提升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水平。

第八条  鼓励快递企业和寄件人使用生态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促进包装物重复利用及废弃物回收处置。

第九条  鼓励快递企业加快与电子商务的融合发展,加强信息沟通,共享设施和网络资源。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快递企业投递快件提供便利。鼓励物业服务机构为业主提供代收、代转快件等服务。

第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十二条  快递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向市邮政管理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当自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市邮政管理局备案。

快递企业股权关系、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地域范围发生变更的,或者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报市邮政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快递企业应当依法保护其快递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其职业操守、服务规范、作业规范、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处理、安全驾驶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  快递企业在收寄快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要求寄件人出示身份证件,并在实名制信息系统登记身份信息;

(二)当场验视内件,并作出验视标识;

(三)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指导寄件人如实全面填写快递运单,提示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者保险服务;

(四)告知寄件人收费标准、赔偿方式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五)准确标注内件物品名称、重量、资费等内容。

第十五条  快递企业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当面验收;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从其约定。

鼓励快递企业对快件提供一定次数的免费投递。

第十六条  快递企业应当妥善处理用户投诉,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或者7日内无处理结果的,可以向市邮政管理局申诉。

快递企业收到市邮政管理局转办的用户申诉后,应当在15日内向用户作出答复;15日内未能作出答复的,应当于到期日前1天向市邮政管理局报告处理进展情况,并在到期日后5日内向用户作出答复。 

第十七条  市邮政管理局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用户对快递企业提出的申诉,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  快递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九条  快递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安检设备,对进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快件进行安全检查,严格落实实名收寄、开箱验视、过机安检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快递企业应当依法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和通信秘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快递企业不得将用户信息提供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第二十一条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电子数据和实物档案管理制度。快递运单的电子数据档案保存时限应当不少于2年,实物档案保存时限应当不少于1年,保存期满后在市邮政管理局的监督下予以销毁。

第二十二条  快递服务车辆应当标明企业标识并随车携带相关证件,上道路行驶时,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车辆。

干线快件运输应当使用封闭式车辆。投递快件的车辆,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快件安全。

第二十三条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预防和减少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害。

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暂停快递业务经营活动等突发事件时,快递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向市邮政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向及时社会公告。在事件处理过程中,应当对与事件有关的资料进行登记保存,相关资料至少保存1年。

第二十四条  市邮政管理局和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快递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快递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收集、共享与快递业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对快递企业落实实名制、验视制度、过机安检等情况开展检查,依法处理影响快递业安全运行的事件。

市邮政管理局应当指导和监督快递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加强内部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五条  市邮政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并按照法定程序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市邮政管理局应当建立快递服务质量社会监督网络和评价体系,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快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适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快递服务的质量监督报告、快递行业服务水平评价报告。

第二十七条  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邮政管理局依法查处;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邮政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