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加快南通港集装箱运输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试行)
来源: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2-02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发〔2018〕61号   2018年12月1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我市港口集装箱运输快速发展,打造集装箱内贸枢纽中心、近洋集散中心、远洋分拨中心,围绕我市“一个龙头、三个先锋”的定位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励期限及对象

2019至2022年,在南通市沿江沿海港口开有集装箱航运干线的航运企业和从事集装箱装卸的码头企业。

二、奖励内容及标准

(一)航线奖励

1.新开航线。新开辟国际近、远洋航线,当年每条奖励400万元,此后每年每条奖励200万元。新开辟内贸直达航线,当年每条奖励200万元,此后每年每条奖励100万元。所奖航线必须运营正常,航班量达到平均10天一班以上(含一班)。

2.既有航线。2019年1月1日前已有的国际近、远洋航线,从2019年起每年每条奖励200万元;已有的内贸直达航线,从2019年起每年每条奖励100万元。所奖航线必须运营正常,航班量达到平均10天一班以上(含一班)。

(二)箱量奖励

1.增量奖励。码头企业以2018年集装箱吞吐量为基数。年吞吐量超过10万标箱的,比2018年增长10%~20%的,奖励100万元;增长超过20%的,奖励150万元。年吞吐量在10万标箱以下的,比2018年增长10%~20%的,奖励50万元;增长超过20%的,奖励100万元。集装箱吞吐量根据船舶办理报港手续登记的箱量核定。

2.总量奖励。2019至2022年,码头企业相应年份集装箱吞吐量超过100万、140万、180万、200万标箱的,当年分别奖励1500万元、1600万元、1700万元、2000万元。吞吐量核定办法同上。

三、奖励兑现及管理

1.航线奖励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全额承担,箱量奖励资金由码头企业所在地政府(管委会)财政承担。市本级奖励资金预算列入“企业转型发展专项资金—集装箱运输发展”。

2.市财政局和市交通运输局(港口管理局)各司其职,共同管理奖励资金。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市交通运输局(港口管理局)负责对企业奖励申报材料作实质性审核,市财政局对奖金兑现作程序性审核,共同形成奖励资金兑现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兑现。

3.年度奖励资金在该年度的第二年一季度审核兑现。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将航线奖励资金直接拨付至航运企业,码头企业所在地政府(管委会)财政局将箱量奖励资金直接拨付至码头企业。

4.市交通运输局(港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今后政策扶持的主要依据。

5.对企业存在骗取奖励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置。

四、其它事项

本意见执行时间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本意见解释权归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港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