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8〕133号 2018年12月2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工伤保障体系,发挥补充工伤保险在分散用人单位风险、提高职工工伤保障水平和家庭抵御风险能力,根据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补充工伤保险运行实际情况,现就我市补充工伤保险相关内容调整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及《关于江苏省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苏人社规〔2015〕2号)等规定,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自愿原则可参加我市补充工伤保险,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补充工伤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19%缴纳,工程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0.2‰缴纳。
三、补充工伤保险补偿标准
(一)经市、县(市、区)人カ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认定为工亡的,给予一次性支付15万元。
(ニ)经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一次性支付补偿金,标准为:一级伤残5万元;二级伤残4.5万元;三级伤残4万元;四级伤残3.5万元;五级伤残3万元;六级伤残2.5万元;七级伤残1.5万元;八级伤残1万元;九级伤残0.6万元;十级伤残0.4万元。
四、为促进经济发展,补充工伤保险资金结余超过前两年支出总额后,其结余以及利息收入在500万元内用于重大事故保险。
五、补充工伤保险由具备相应条件的商业保险公司具体承办,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确保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权益。
六、补充工伤保险在不低于投保额的90%不超过投保额的110%的范围内,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投标文件承诺,承担保险责任。当补充工伤保险费年度发生超支时,超过商业保险公司投标文件承诺赔付上限的部分,由补充工伤保险往年结余资金给予超支补充。低于承保公司投标文件承诺赔付下限部分,返还给补充工伤保险财政专户,结存在财政专户的补充工伤保险资金按照工伤保险基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七、补充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向承保商业保险公司申请,商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自申请递交10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申请时限按照商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八、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应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和事故调查,投保单位与职工应当予以配合。
九、补充工伤保险的补偿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补充工伤保险运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补充工伤保险费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