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修改《南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
来源: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8-20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规〔2018〕1号   2018年6月2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市政府决定对《南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通政规〔2014〕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按照审计全覆盖、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制定。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执行。”

四、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编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和监督。”

将第一款和第二款合并,作为第二款,修改为:“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将第三款并入第十二条。

五、将第八条和第九条合并,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项目建设合同双方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用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从其约定。”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力量,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

建设单位选择社会审计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结)算审计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等程序确定。发生的审计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一)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督促监理单位初审并移交相关工程结算资料;

(二)收到工程结算资料后,应当及时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或者由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三)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编制项目竣工决算,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或者由内部审计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依据工程结算审计结果、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或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竣工决算审计结束后,应当收集整理以下资料,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编制资料及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评估、征地、拆迁等相关资料;

(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料和合同文本;

(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竣工图、设计变更等;

(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资料(含各类协议、纪要、签证、竣工验收报告等);

(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制度资料;

(八)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表及交付使用资产、项目结余物资清单、未完工程等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九)需要归档的其他资料。”

九、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决策程序的执行情况;”

将第九款改为第十款,修改为:“单位工程结算及项目竣工决算情况。”

十、将第七条第三款、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合并,作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审计机关有重点地选择财政投入大、建设周期长或者涉及重大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跟踪审计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重大变更、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合理确定审计重点,运用先进技术方法,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十一、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删除第一款,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按规定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而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

十二、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