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8-20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发〔2018〕25号   2018年6月2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南通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南通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和《江苏省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23号)要求,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提高诚信南通建设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决策部署,以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为总目标,以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和加强监督为重要抓手,以建立政务领域信用记录和实施联合奖惩措施为关键举措,不断提升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各级政府诚信行政水平,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南通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建设上海“北大门”提供坚实保障。

(二)实施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服务的全过程,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要按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要求,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执行和依法监督。

二是坚持政务公开。推进阳光行政,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通过各地区各部门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政务服务“一张网”等途径依法公开政务信息,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政务”,加快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提高政务透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制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工作,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三是坚持勤政高效。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行政流程,继续清理、削减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推行网上服务、并联服务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措施。深化“不见面审批(服务)”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系,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

四是坚持守信践诺。将公平正义作为政务诚信的基本准则,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贯彻公平正义原则。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公务员要清正廉洁,恪尽职守,敢于担当。建立健全守信践诺机制,准确记录并客观评价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公务员对职权范围内行政事项以及行政服务质量承诺、期限承诺和保障承诺的履行情况。各级政府在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市场交易领域应诚实守信,严格履行各项约定义务,为全社会作出表率。

五是坚持奖惩并举。建立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诚实守信的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在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加大对各级政府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追究责任,惩戒到人。对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政务失信易发多发领域进行重点治理。加强社会各方对政务诚信的评价监督,形成多方监督的信用约束体系。对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懒政怠政,不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行为,特别是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有失公平公正、交易违约等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营造既“亲”又“清”的新型政商关系。

(三)主要目标。至2020年,逐步健全全市政务信用管理体系和政务诚信监督体系,建成政府部门和公务员信用信息系统,实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双公示”100%以及政府部门和公务员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全覆盖,行政管理和行政事务中普遍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政务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基本建立,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政府诚信行政水平全面提升,政务诚信环境显著改善。

二、建立健全政务信用工作机制

(一)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在党员干部理论培训、干部网上学习、新进公务员培训、党校轮训等中增加信用知识内容,提升公务员信用意识,切实增强公务员诚信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文明办、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建立健全政务信用记录。按照全省统一规划和规范,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统一的政府部门和公务员信用信息系统,实现政务信用信息归集、联动奖惩、考核评价等主要功能。各级政府要推动建立政府部门和公务员政务领域信用档案,并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各相关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明确政务信用档案信息采集范围,政府及政府部门信用档案重点记录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社会诚信状况和人民群众满意度等信息。各级政府部门负责记录并提供公务员政务领域信用信息。公务员政务领域信用档案重点记录公务员依法履职、诚信尽责、规范服务、表彰奖励、廉政记录、履职过程中违法违纪违规等信用信息和年度考核结果等其他信息。要将各级政府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等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的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经认定符合容错纠错情形和条件的,可不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在干部任用、管理、选拔方面,对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核实,因瞒报、漏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将处分情况纳入公务员政务领域信用档案。加强对公务员的日常管理考核、调职晋升、任职考察、评优评奖、表彰奖励、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等各个环节的信用信息记录。〔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信用办),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监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推进政府部门和公务员信用信息共享、公开与应用。各级信用管理部门负责政务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共享,将有关记录逐级归集至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现政务信用信息的整合。推动政府部门和公务员信用信息系统与公务员管理信息库的核查比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集各级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按要求将有关记录归集至国家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托“信用中国”“信用江苏”“信用南通”及各行政执法机关门户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政府部门和公务员行政处罚等政务失信记录。推动与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库的信息共享。依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依法依规公开被法院判决违法的政府机关和公务员的裁判文书。稳步推进各地各部门在选拔任用、评优评先、职务晋升中查询政务领域信用档案。〔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信用办),配合单位: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人社局、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市行政审批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各有关部门〕

(四)健全政务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明确公务员及政府机构的信用信息分类,对于诚信事迹突出并受到表彰奖励的公务员和政府机构予以守信激励。强化对失信政府部门和公务员的信用监管、约束和惩戒。各级政府及部门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加以整改,依规取消相关政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开展区域政务诚信状况评价,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专项资金安排、评先评优、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工作组织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完善公务员招录和考核考评制度,明确公务员失信行为具体情形及处理办法,将信用状况作为招录考察、考核任用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建立公务员晋升、履职等诚信承诺制度。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公务员,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限制评先评优等处理措施。〔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信用办),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完善政务信用信息保护机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集各级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告知和异议申诉制度,探索扩展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严格规范认定容错的程序,完善风险防范和纠错机制,对符合免责和容错的行为,不作为政务失信记录。〔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信用办),配合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三、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一)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立政府采购方面的政务诚信责任制,加强对采购人在项目履约验收、合同履行、款项支付情况的监督,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等信息系统,实现与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业务对接,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完善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库,健全采购人信用信息库,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建立采购人信用承诺制度,采购人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前,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对政务公开、财政资金使用规范性、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合同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作出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强化政府的契约意识、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失信违约记录。规范政府在合作项目中的履约行为,提高政府履约能力,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优化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信用环境。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方责任人及其在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执行、项目移交等阶段的诚信职责,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加快运用“互联网+招标投标”方式,按照全省统一规范,建立完善招标投标信用信息系统及服务平台,把失信被执行人纳入该平台,实现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实现与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交换共享。制定完善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度,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提高政务信息透明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级政府掌握的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等。加强失信责任追究,依法依规处理和惩戒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失信行为。探索推广和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牵头单位:市公管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招商引资地方性法规规章,严格依法依规出台优惠政策,避免恶性竞争。规范政府招商引资行为,明确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的权力限制及职责,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加强对政府承诺事项延续性的监督。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考核机制,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招商引资评价体系。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五)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领域信用评级制度,促进政府举债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建立政府性债务监督公开制度。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监管体系,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以及责任追究机制,把地方政府性债务作为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并将债务审计列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将债务管理列入财政工作考核。强化对各级政府任期内债务的举借、使用和管理情况的考核、审计和责任追究。〔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六)加强统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健全责任体系,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领导责任、监督责任、主体责任和相关责任。各级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成员依据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分别承担相应责任。加大对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力度,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的严肃处理,并纳入政务失信记录。指导、监督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工作,引导统计从业人员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开展统计诚信承诺活动,明确守法、守信、自律等方面的自我约束和应承担的责任。〔牵头单位:市统计局,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七)加强环境保护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治理工作进展情况,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贯彻落实《南通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部门联动、多方共治”的环保工作责任体系,推动各级政府和部门及责任人履职践诺。以改善环境质量、整治环境问题、污染防治工作等为重点,对各县(市)区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并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八)加强行政审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完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优化审批流程,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和全流程审批公开、限时办结。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不见面审批、零缺陷服务、精准化监管”品牌,不断优化办事创业和营商环境。巩固“3550”改革成果,推广投资项目信用承诺制、注册登记全程电子化等举措,最大限度利企便民。推动政务服务“一张网”向基层延伸,切实解决企业群众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牵头单位:市编办、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九)加强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建立街道和乡镇公开承诺制度,加大街道和乡镇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公共卫生、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社会公众,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街道和乡镇绩效考核体系。以信用乡镇(街道)、信用村居、信用户以及示范街区等创建为载体,将信用体系建设向村居、社区推进。在农业开发、环境整治、集体经济扶持等方面对信用村予以支持;在就业、扶贫、养老、信贷等方面对信用户予以倾斜。〔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

四、探索构建广泛有效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

(一)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上级政府要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重点将依法行政、政务公开、信用体系建设、“放管服”改革、环境保护、统计数据质量、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社会诚信状况和人民群众满意度等工作纳入政务诚信考核内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开和推进落实情况作为各级政府政务公开考核重要内容,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牵头单位:各级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二)建立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机关对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监督,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和落实,推进办理结果公开,并将办理结果公开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有序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综合评定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各级政府部门要自觉接受同级审计、财政等部门对行政行为、财政财务收支的监督和审计,切实提高政务诚信水平,提升政府公信力,树立政府公开、公平、清廉的诚信形象。〔牵头单位:各级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三)建立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畅通民意诉求和投诉渠道。进一步完善作风建设内容,依靠社会各界群众代表,对政务诚信建设情况进行评议评价。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区各部门政务诚信建设绩效开展综合评价评级。〔牵头单位:各级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五、健全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明确职能部门和分管领导,切实加强对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出台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做好本地本部门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作用,协调解决政务诚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并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各项措施,加强各级各部门协作配合。各级信用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考核推进机制,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政务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完善制度建设。各地各部门要依据国家、省信用法规政策,加快推进政务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加强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公务员诚信、政务诚信评价办法等制度建设,提升政务诚信建设制度化水平。

(三)鼓励先行先试。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特点,围绕行政管理决策、依法行政与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守信践诺机制建设、信用产品应用、诚信教育等方面,积极开展先行先试和示范试点,探索政务诚信建设新路径、新模式。市信用管理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及时组织对试点示范的成果科学评估,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做法。

(四)严格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将政务诚信建设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明确时间节点,落实分工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务必抓出实效。各级信用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及任务分工加快统筹协调、推进落实。逐步将政务领域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发布和使用等纳入对各地各部门的工作考核范围,采用通报、督查、整改等方式,有效发挥信用监管作用。市政府将适时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结合实际和职能分工,研究出台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

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2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于2018年1月29日印发,《实施意见》对我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和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提出了主要目标和具体举措。为贯彻实施好《实施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实施意见》的重要意义,《实施意见》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决策,也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诚信社会环境的新实践。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信用体系建设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重要意义,贯彻落实《实施意见》要求,把联合奖惩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务求实效、发挥作用。

二、厘清职责,建立协同机制。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等各自相应的职责,积极主动发起签署相关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明确对红黑名单的奖惩措施。对国家、省的有关部门签署的备忘录,要切实抓好落实,并根据工作实际及时更新调整奖惩措施。今后凡需将信用记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部门(单位)均须签署信用联合奖惩备忘录。凡属于红黑名单的行为,均须明确奖惩措施,并同步出台配套实施意见。备忘录须明确信用信息、红黑名单等相关信息报送时间和频次,若无相关信息也要实行零报告制度,报送内容须符合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相关要求。

三、规范流程,严格认定标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发布的信用信息、红黑名单及相关主体退出信息,要及时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有关规定在部门(单位)门户网站、“信用南通”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市信用办应及时将上述信息归集至全国、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按照有关规定在部门(单位)门户网站、“信用江苏”“信用中国”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展大数据分析,将在3个以上不同的重点领域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主体转入“大数据警示名单”,通过“信用中国”向社会公众发出预警。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在有效期内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黑名单认定标准,依法及时转入黑名单进行管理。建立红黑名单信息内部异议处理机制和有利于失信主体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志愿服务、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信用修复与纠正失信行为、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培训相结合。

根据《实施意见》明确的信用红黑名单认定依据、认定单位及认定程序,按照“谁主管、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审慎认定、发布、归集、共享、更新和使用信用红黑名单信息。鼓励先行先试、开拓创新,鼓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针对国家和省未出台红黑名单认定办法的领域,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开展联合奖惩试点工作,并按规定研究制定相关领域的红黑名单认定与监管实施意见,统一主管(监管)领域红黑名单认定标准。

四、狠抓落实,加强考核督查。各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牵头组织协调作用,做好联合奖惩备忘录签署、红黑名单认定和发布、重点领域突出失信问题专项治理、信用奖惩案例归集、失信主体信用修复等工作,把国家、省、市信用联合奖惩措施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组织对相关主体实施激励和惩戒,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子系统(即联合奖惩系统),将联合奖惩信用信息应用嵌入到业务系统中,及时记录和统计联合奖惩效果并共享至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将典型案例在各地、各部门(单位)信用门户网站有序公示。

市信用办要切实发挥好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电子监察预警纠错督办作用,建立信用信息及红黑名单的季度通报机制,会同市机关作风建设督查室加强社会信用工作日常督查,对信用信息和红黑名单认定、报送和联合奖惩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依法进行检查、督促和整改。

南通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和使用,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分析、判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使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和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客观、及时、准确以及“谁提供、谁负责”“谁产生异议、谁负责处理”“谁处罚、谁修复”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统筹推进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发布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管理规范,设立专职工作机构,保障人力、财力投入,健全公共信用信息报送和使用考核评价制度,充分发挥市级机关综合绩效考评日常督查考核等考核机制作用,开展好数据报送“红黄绿”灯预警纠错及督查工作,协调解决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六条  市、县(市)区信用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业务开展,组织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指导、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和使用,组织建立健全联合奖惩系统和奖惩机制。工商、信用、民政、机构编制部门,具体负责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和事业单位信用信息目录、标准规范、管理制度以及信用信息应用、监管工作。

市、县(市)区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在本级信用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总体建设规划、规范和一体化建设要求,建设、运行、维护本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网站,归集、整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信用信息,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部门、社会机构(以下简称信息使用单位)和公众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上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报送信息。各级信息提供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规范做好本行业(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报送、管理以及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等相关工作,并将本行业(领域)产生的公共信用信息按时、规范提供给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各级信息使用单位按照国家、省和市公共信用信息使用有关规定和规范,做好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应用,开展分类管理和联合奖惩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失信程度分类、红黑名单认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信息安全保障、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或规范,深化公共信用信息的应用,推广信用评价、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和服务,提高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与归集

第八条  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市、县(市)区两级信用管理部门负责会同信息提供单位,依据国家、省和市信息目录规范以及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编制指南要求,编制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并征求社会意见,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信用管理部门予以发布,明确信息记录、归集的内容、使用范围、更新周期、数据来源、格式规范、使用期限和保存期限等。依托统一的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纳入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统一管理。

第九条  公共信用信息包括信息主体的基础信息、正面信息、负面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十条  信息主体的基础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户籍地址、实际居住地址、工作单位、婚姻状况、学历、出入境证件等相关信息;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类型、注册资本(金)、成立日期、住所、经营范围、股权结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管的姓名职务及身份证号码等注册登记信息;

(三)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审批信息;

(四)从业(执业)资质资格信息;

(五)其他基础信息。

第十一条  信息主体的正面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授予的表彰、奖励等信息;

(二)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活动等信息;

(三)其他正面信息。

第十二条  信息主体的负面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映信用状况的刑事犯罪判决信息、违法违规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拖欠工资报酬、合同诈骗、涉金融等;

(二)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信息;

(三)欠缴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信息;

(四)违法用工、骗取套取社保基金、恶意欠薪、税收失信、金融违约违规失信、传销、统计违法、非法经营、违规运输、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信息;

(五)包括但不限于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被监管部门处理的信息;

(六)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信息; 

(七)被监管部门处以市场限制、禁入的信息;

(八)发生学术造假、考试作弊行为等被监管部门处理的信息;

(九)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反映信用状况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十)经依法认定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负面信息。

第十三条  信息主体的其他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息提供单位认定的信息主体信用状况信息;

(二)信用承诺信息;

(三)日常监督检查、约谈等信息;

(四)不动产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知识产权出质登记等反映信息主体履约能力和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  禁止归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归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单位应以居民身份证号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按照目录规范记录公共信用信息,根据行业(领域)失信等级标准,对失信行为信息标明失信程度,建立健全信息主体的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  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逐步创造条件,依托省、市、县(市)区统一的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统一归集和交换公共信用信息。信息提供单位应通过数据库对接等方式向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提供信息,暂不具备数据库对接条件的,以适当过渡方式提供信息。

信息提供单位可采取省统一推送或同级推送方式向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提供公共信用信息,避免重复归集报送。

省统一推送。由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按照省市共享交换目录向各地方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送信息。对于省统一推送之外地方增加的信息,按照省市互补的原则由地方各部门补充向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送并上报,由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报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同级推送。由市、县(市)区部门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将信息分别推送给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信息提供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开展红黑名单认定,根据应报尽报的原则,产生的部门将认定的红黑名单于下月内向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报送信息。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将红黑名单信息纳入信息主体的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  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建立本行政区域的信息主体信用档案。

第三章  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与应用

第十九条  依据国家、省和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由各级信用管理部门会同信息提供单位在信息目录中明确信息使用范围,将公共信用信息分为社会公开、政府共享、授权查询三类。

第二十条  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按照信息目录明确的政府共享信息范围,与信息使用单位共享。鼓励信息使用单位在业务系统中采用嵌入式接口调用方式,实时获取并使用公共信用信息。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按照信息目录明确的社会公开信息内容和范围,通过信用网站及其微信公众号、信用APP、信用查询一体机和各级信用网站或其公共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依据信息主体授权,按照信息目录明确的授权查询信息范围,通过信用服务窗口、信用网站、信用APP、信用查询一体机等途径,向信息使用单位和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信息主体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信息主体授权他人查询的,应当提供授权证明(书面或短信验证等方式);信息主体通过信用网站、信用APP、信用查询一体机等线上查询或授权查询的,应当通过身份识别认证。

第二十三条  根据省部署,依托省、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及我市大数据管理局,推动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与政务服务“一张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等政府部门(单位)信息系统的交换共享。依法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满足社会应用需求。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健全完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为信息使用单位和公众提供基础信息比对核查、信用信息查询、信用审查、红黑名单公示、信息批量交换、联合奖惩、信息嵌入应用等多渠道和多方式的信用信息应用服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在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许可、财政资金和项目安排、公共资源交易、日常监管、评优评级等活动中,进行信用审查,应用信用报告,识别、分析、判断信息主体信用状况,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依照法定权限予以分类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六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群团组织等依法依规查询公共信用信息,根据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对守信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交易成本的措施。

鼓励金融机构对守信主体在融资授信、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按照风险定价方法,对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第二十七条  鼓励社会法人和公众查询自身或经授权查询相关方的公共信用信息,在经济交往和社会活动中广泛应用公共信用信息。 

第二十八条  信息使用单位要贯彻落实国家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和各项备忘录要求,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联合奖惩应用系统,依照联合奖惩清单,对列为红黑名单的信息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按照国家城市信用监测的要求,形成案例按月报送至同级信用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信息提供单位应将严重失信法人的失信信息记入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失信记录,具备条件的应标明失信严重程度。信息使用单位可以依法对该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第四章  信用修复和权益保障

第三十条  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归集的失信信息有效期,一般失信为1年、严重失信为3年。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失信信息有效期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的,不得再作为惩戒依据,也不再公开发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信息主体认为其公共信用信息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向信息提供单位或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信息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存在记载错误或者遗漏的;

(二)归集本办法第十四条禁止归集信息的;

(三)失信信息超期限使用的。

第三十二条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和信息提供单位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异议信息需提交信息提供单位核实的,信息提供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及时反馈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

异议信息处理期间,应打上标识,但不影响其公示与应用。

异议信息经核实确实有误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正,更正发布,并在原发布和提供范围内予以公示;异议信息核实无误的,去除标识,维持原信息。

第三十三条  信息主体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向本级信用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申诉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信息主体在其失信信息使用期限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向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书面信用修复申请。

(一)已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二)该失信行为自纠正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

(三)信息主体应强化诚信自律意识、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并承诺不再失信。

第三十五条  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信息主体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后,信息提供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信用修复意见,并在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信息提供单位应核实并提出意见。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信息提供单位将信用修复信息报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及时采用修复后的信用信息。信用修复后,原始失信信息应当转为档案保存。

第三十六条  信用管理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信息提供单位和信息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使用和管理等程序中,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信息安全的规定,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机制,采取有效的安全保密措施,确保公共信用信息安全。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除、更改公共信用信息,切实保障信息主体的权益。

第三十七条  信用管理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信息提供单位和信息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要求记录、提供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申请的,篡改、虚构、隐匿或者违规删除、披露公共信用信息的,违反信息安全规定的,由上级信用管理部门或者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督促和考核

第三十八条  各级信用管理部门要组织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信息提供单位和信息使用单位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处理、共享、使用和管理的工作程序、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制度,建立完善信息归集和使用协调沟通机制,加强日常工作的督查与交流,切实协调解决信息归集和使用工作中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各信息提供单位和信息使用单位均应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的牵头部门,落实数据管理和审核等责任人员,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不断提升信息归集和应用的常态化、连续化和高效化。

第四十条  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情况通报制度。各级信用管理部门要组织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定期编制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情况报告,将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情况作为信息提供单位和信息使用单位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市级信用管理部门要根据市级机关综合绩效考评日常督查考核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产生或获取的公共信用信息,其记录、归集、共享、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5〕1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