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生态环境加强生猪养殖管理的若干意见
来源: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10-15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办发〔2018〕66号  2018年7月11日

各县(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保护生态环境,规范生猪养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优化生态环境,加强生猪养殖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和目标

加强生猪养殖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控减总量,生态消纳、有偿服务”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生猪养殖秩序。

以2018年5月底全市生猪存栏量318.5万头为基数,全市年控减生猪存栏15%左右;存栏量20头以上(含,下同)的生猪养殖场(户)纳入规划布局,依法依规监督管理。到2020年底,全市生猪存栏量控制在200万头以下(农情统计数,下同)。

推进粪污社会化治理服务体系建设,到2019年底,全市建设生猪粪污社会化有偿治理服务组织50个。

加快推进生猪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底,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8%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治理率达到90%以上、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6%以上。

二、管理要求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禁止建有存栏量2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红线一级管控区、通榆河一级保护区内禁止生猪养殖。

(二)基本农田内严禁新增生猪养殖设施,已经建成的生猪养殖设施,按序时进度到2020年底前清理完成。

(三)对占用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生猪养殖设施,按序时进度到2020年底前清理完成。

(四)已经建成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未经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及动物防疫条件许可的,按序时进度到2020年底前依法关停。

(五)以县域为单位,严格控制养殖总量,严禁招引生猪养殖项目;以镇域(街道)为单位,亩均耕地面积生猪存栏量不得超过0.8头。控制目标按序时进度在2020年底前完成。

(六)非禁养区内的生猪养殖(场)户,严格控制养殖规模,由镇(街道)、村根据总量控制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核定其生猪存栏量并实施监督。

(七)以镇(街道)为单位,必须单独建立或联合建立种养循环利用专业合作社或粪污收集处理中心,对生猪养殖中小型规模场和小散户的粪污实行社会化有偿治理服务。

(八)存栏量20头以下(不含,下同)的生猪养殖场(户),必须按0.5立方米/头的标准配备粪污贮存池,按5头/亩的标准配套消纳耕地,并向村委会提供养殖粪污循环利用履约保证。存栏量20头以上或存栏量20头以下但不具备消纳条件的养殖场(户),除按标准配备贮存池外,必须与第三方签订粪污有偿治理服务协议,同时向村委会提供养殖粪污治理履约保证。

(九)对使用未经高温处理餐厨废弃物养猪的养殖场(户)依法查处;对直排偷排粪污,造成环境污染的生猪养殖场(户)依法予以查处;对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且无法整改的养殖场(户)依法关停。

(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对达到纳税规模的养殖场依法足额征收环保税。

三、职责分工

(一)市农业部门牵头负责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生猪养殖总量控减、粪污综合利用技术指导、使用餐厨废弃物生猪养殖场(户)的依法查处及粪污社会化有偿治理服务工作推进。

(二)市环保部门牵头负责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指导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对生猪规模养殖场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偷排直排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市国土部门牵头负责生猪养殖场(户)违法用地行为的清理,指导督促各地国土部门对占用基本农田从事生猪养殖的违法用地行为依法查处。

(四)市水利部门牵头负责占用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生猪养殖设施的清理。

(五)市城管部门牵头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许可,依法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协助相关部门关停违法建设的生猪养殖场(户)。

(六)市公安部门牵头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打击无证无照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及危害环境和人身健康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市信访局牵头负责加强生猪养殖管理工作中的信访维稳工作。

(八)市税务部门牵头负责规模养殖场环保税依法足额征收。

四、考核奖惩

加强生猪养殖管理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县(市)区“四个全面”及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内容,对整治不力的镇(街道)取消市级综合考核评先资格。各地政府及市相关牵头部门按季度报送工作进度,市农委负责情况收集汇总并上报。

市级财政对生猪粪污社会化有偿治理服务主体购买的国家标准定型粪污收集运输车辆,及完成市委、市政府考核任务的县(市)区实行以奖代补(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牵头制订)。 

各县(市)、通州区人民政府为辖区内加强生猪养殖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本意见要求于2018年8月底前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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