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涉税政府文件实施主体的通知
通政发〔2018〕33号 2018年7月2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平稳有序推进我市税务机构改革,确保改革后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精神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涉税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主体的通知》(苏政发〔2018〕97号)要求,现将我市涉税政府文件的实施主体明确如下:
南通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发的涉税政府文件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涉及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由合并后的税务机关承担。